关于职业健康致企业的一封信
企业界的朋友们:
首先,衷心感谢你们多年来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向你们对佛山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崇高的敬意!
自改革开放以来,佛山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这些成绩离不开广大劳动者的共同努力,也离不开企业的守法经营。
朋友们,改善用工环境、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权益,能够有效地保持劳动力资源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照新的《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责主要包括:(1)职业健康保障义务,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配备符合要求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2)职业卫生管理义务,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3)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义务,落实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即职业病防护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4)报告义务,及时、如实向职业卫生监管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5)职业病危害检测义务,定期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6)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对采用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并通过劳动合同、设置公告栏、警示标识和提供中文说明书等方式告知劳动者;(7)培训教育义务,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并定期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8)健康监护义务,按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9)事故处理义务,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10)特殊劳动者保护义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11)举证义务,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所需的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如果末能履行义务,发生职业病,一方面造成了劳动者身体损害,另一方面企业还要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损失。当然,法律也赋予劳动者知情权、培训权、拒绝冒险权、检举、控告权、特殊保障权、参与决策权、职业健康权、损害赔偿权等权利。
朋友们,善待职工就是善待企业,让我们携起手来,为推动企业又好又快健康发展,建设幸福佛山共同努力!
佛山市安全监管局
2014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