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的时间有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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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5月03日发表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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