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生产企业未经我国注册产品遭退运
今年9月,某公司向汕头检验检疫局申报进口1批冻蟹。经现场检验检疫,该批货物的包装标签没有标明生产厂注册号,包装标签上标明的生产厂名与申报时提供的卫生证书所列生产厂名称不符,包装标签上标明的生产厂未经中方注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局长令第135号)有关规定,汕头检验检疫局责令货主对该批冻蟹作退运处理。该批冻蟹已于10月4日办妥海关等所有手续后装船出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2011年6月1日起施行的《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进口水产品应符合进口水产品包装基本要求,内外包装应标明生产加工厂名称及注册号、生产地区、生产方式、目的地、品名、学名、规格、生产日期、批号和保存条件等内容。此外,《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还对进口水产品输出国(地区)官方证书、检疫审批、指定存储场所、进出口商和国外生产企业的备案注册等方面内容做出了规定。
检验检疫机构提醒各有关经营进口水产品的企业注意,在进口水产品前应到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咨询,了解我国对进口水产品有关规定,以免因退货造成损失。
(郭建红 林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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