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洁为本法制先行打好反腐提前量战役
2013年是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全面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关键一年。汕头市人大常委会于2013年5月审议通过了《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并已于8月1日起实施。汕头市此次立法,立足于防患于未然,加强对权利运行的监督和制约,确保汕头市保持清风正气的从政环境与社会氛围,率先填补了预防腐败领域的法律空白,是汕头市反腐倡廉工作浓墨重彩的一笔。不仅对汕头市政治、经济、社会建设起到了“稳定、促进、拓展”作用,更在全国范围内起到了“牵一发动全身”的带动作用。
《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参照党内廉政规范、预防职务犯罪制度及《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总结特区预防腐败工作经验,本着前瞻性与可操作性并重的原则,不仅对预防腐败工作主体与职责、预防制度与措施、监督与保障、法律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也对当前社会关注的“防止利益冲突”、“个人重大事项报告”、“三公公开”、“制度廉洁性评估”问题,从责任主体、操作流程、问责机制方面予以详细规定,为汕头市预防腐败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原则与细则并重、指引性与操作性并存”的法律依据。
《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的制定,填补了国内预防腐败立法的空白,是联系汕头实际、推动汕头预防腐败工作再上新台阶的制度壮举,更是对预防腐败工作的理论升华。
反腐“提前量”是反腐斗争的新举措。反腐“提前量”工作的开展,旨在增强反腐工作的“主动性、预见性、灵活性、有效性”,从而推动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持续开展。
“物必先腐,而后虫生”。这是******在中央政治局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第一次集体学习时,对全党各级干部的提醒。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对腐败问题高度重视,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进行预防和整治,取得了显著的阶段性成果。然而,随着经济变革与社会转型的逐步深入,防腐反腐斗争面对的环境日益复杂、面临的挑战日益严峻,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势头仍未得到有效遏制。有些领域、有些地方、有些单位腐败现象依然严重,部分领导干部也心存侥幸,认为反腐工作是“一阵风反腐”、“运动式反腐”,为了蒙混过关而出现了大量的“二次腐败”现象。单纯“惩戒式”打击腐败已经不能满足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工作的要求,只有在重拳出击、严查严办腐败现象的同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才能坚决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把反腐败斗争不断引向深入。因此,通过制定专项立法推动“预防腐败”工作的开展,已成为大势所趋。
重视预防腐败,将反腐关卡前移,从“事后惩戒”的单轨制反腐并轨到“事前预防,事后惩戒”并举并重的双轨制反腐,为反腐工作设定“提前量”,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
首先,重视预防腐败,能够壮大反腐主体。“反腐没有观众席”,人人都是参与者,反腐关卡的前移,提供了更多的参与途径,为更大范围内获得腐败案件线索,更大程度上取得社会各界对反腐工作的支持,开辟了新的通途。尤其是在网络反腐成为反腐工作重要手段的今天,形成“防微杜渐、广泛监督、有法可依”的预防腐败常态化机制,将为反腐倡廉工作的开展提供强大的推动力。
其次,重视预防腐败,能有效降低反腐成本。反腐败斗争的实践经验证明:防范比打击更重要。腐败现象一旦滋生, 必然会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带来一定的损失,案件的查处又会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只有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降低腐败滋生的几率,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反腐成本居高不下的问题,避免因贪污腐败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再次,重视预防腐败,能够强化反腐工作的良性联动效应。重视预防腐败工作,着力于加强对腐败萌生阶段的监控与整治,对腐败高危领域形成有效遏制,更能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基层组织等社会组织,深入持续地开展自查自纠,形成清正廉洁的从业氛围,进而促进多领域、多行业的良性联动。
反腐倡廉工作的开展,事关民心向背、国家存亡。廉政建设有必要突破“事后惩戒”的局限,更加从源头上注重制度防范。
(作者单位:汕头市机关事务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