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商务局关于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工作的公告
单用途预付卡是商业预付卡的一种,它是由商业企业发行,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用的一种预付卡。广大市民在日常使用的美容美发卡、购物卡、餐券等需充值后使用的卡券均属于商业预付卡。
根据商务部令 2012年第9号《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凡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分类表见***1)的发卡企业均须到商务部门进行备案。
一、备案时间要求
我市已经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的企业,请于2017年3月31日前完成备案。2017年开展发卡业务的企业,要在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完成备案。不按期备案者,商务部门将按照《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二、备案渠道
(一)集团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品牌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排他使用权的法人企业。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由广东省商务厅进行备案;
(二)规模发卡企业是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
1.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
2.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
规模发卡企业由珠海市商务局备案;
不属于以上分类的发卡企业统称为其他发卡企业,其他发卡企业向在所在地区的区级商务部门备案。
各类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联系人详见***2:《珠海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联系人》。
三、资金存管要求
目前,根据《管理办法》,品牌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规模发卡企业均需在备案时进行资金存管。
(一)目前资金存管方法有3种,可任选其一种:
1、银行资金存管。目前,具有资金存管资格的银行有: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等(具体信息请咨询银行为准)。
2、保证保险。目前,具有保证保险资格的公司有:人保财险、中银保险、平安保险等(具体信息请咨询保险公司为准)。
3、担保保函。目前,具有担保保函资格的公司有: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具体信息请咨询担保公司为准)。
(二)银行资金存管额度比例:
1、规模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20%;
2、集团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30%;
3、品牌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40%。
发卡企业可以使用担保预售资金的保证保险、担保保函等方式冲抵全部或部分存管资金。
四、备案材料
(一)根据《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所有发卡企业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见***2);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发卡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二)根据《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规模发卡企业除提交《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加盖公章),但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规模发卡企业除外;
2、实体卡样本(正反面)、虚拟卡记载的信息样本;
3、单用途卡业务、资金管理制度(业务制度包括发行、服务、纠纷处理和系统管理等;资金管理制度包括预售资金结算、管理、使用等);
4、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协议(单用途卡章程和购卡协议应包括:单用途卡的名称、种类和功能;单用途卡购买、充值、使用、退卡方式,记名卡还应包括挂失、转让方式;收费项目和标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纠纷处理原则和违约责任;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5、资金存管账户信息和资金存管协议。
(三)根据《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除提交《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及合并财务报表(加盖公章),但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除外;
2、实体卡样本(正反面)、虚拟卡记载的信息样本;
3、单用途卡业务、资金管理制度;
4、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协议;
5、资金存管账户信息和资金存管协议;
6、与售卡企业签订的协议文本及售卡企业清单;
7、集团发卡企业提交集团股权关系说明;品牌发卡企业提交企业标志、注册商标所有权或排他使用权证明。
***: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行业分类表
2.珠海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联系人
3.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
珠海市商务局
2017年2月31日
***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行业分类表.docx
***2珠海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联系人.docx
***3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