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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山区建设工程预选库动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26日发表  

各有关单位:

  因2019年10月9日颁布实施的《南山区建设工程预选库动态管理实施细则》(深南住建〔2019〕109号)一年试行期已届满,我局结合试行期间的实际情况进行了修订,已经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南山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2月4日

  南山区建设工程预选库动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各专业预选库(以下简称:预选库)管理,根据《南山区建设工程预选库管理办法》(深南府规 [2019]1号),以及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依据《南山区建设工程预选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预选库的动态管理适用本细则,包括:期中排序及末位淘汰、取消预选库资格、补录、期末排序及总体评价等。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子项目中标单位,是指按照《南山区建设工程预选库管理办法》的规定,采用抽签法或轮候法在预选库入库单位中确定的具体建设工程的承包单位。

  第二章  子项目中标单位等级评定

  第四条 用库单位负责对子项目中标单位的能力作出等级评定。用库单位应设立子项目等级评定小组(以下简称:评定小组),由分管领导作为负责人,成员由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人员组成。评定小组人员数量为3人以上单数。

  第五条 用库单位自子项目计划开工之日起,应对其履约情况进行等级评定,建立资料台账,如实填写《建设工程预选库子项目中标单位等级评定表》(下称《评定表》)(详见***1、***2)。

  《评定表》由评定小组集体讨论填写,评定小组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在预选库使用期内,每个子项目只能且必须填报一次《评定表》。

  第六条 用库单位最迟须在最近一次排序基准日10个工作日前完成等级评定,并将《评定表》在建设主管部门指定平台上进行公示。《评定表》一经公示,即视为送达子项目中标单位。

  若子项目的计划开工时间在最近一次排序基准日前10个工作日内的,可不参与该次排序。用库单位最迟须在预选库下一次排序基准日10个工作日前完成等级评定。

  若用库单位认为子项目因尚未完工或其他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等级评定的,应由评定小组填写《不予等级评定说明表》予以说明,并在建设主管部门指定平台上进行公示。待子项目符合等级评定条件后,评定小组仍需按照规定对其进行等级评定。

  若用库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对子项目进行等级评定,也未填写《不予等级评定说明表》予以说明的,该子项目将以基准分数60分计算。

  第七条 子项目中标单位对等级评定得分有异议的,应在等级评定得分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用库单位提出书面申辩意见,未提出申辩意见或逾期提出的均视为无异议。

  用库单位应在收到子项目中标单位书面申辩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并书面答复处理结果。在核查处理期内,用库单位可根据核查情况对等级评定得分进行调整、提升。

  申辩期或核查处理期届满时的等级评定得分,即为最终确定的等级评定得分。

  第八条 等级评定的结果作为预选库期中排序及末位淘汰、期末排序及总体评价和预选库年度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预选库子项目中标单位等级评定具体分为工程施工类和工程服务类两大类。

  工程施工类具体评定分项内容可包括:项目组织管理及配合情况、材料品控及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和工期。

  工程服务类具体评定分项内容可包括:项目组织管理、完成质量、配合情况和工作期限。

  第十条 用库单位以A、B、C、D的评分方式对各评定分项内容进行评分,其中A记25分,B记20分,C记15分,D记0分。

  四项评定分项内容的得分总和为该子项目的等级评定得分。

  第十一条 子项目中标单位在该子项目履行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等级评定得分不得评为85分以上,获评得分为85分以上的,以84分计:

  (一)被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其对该承包的工程发生安全事故应承担责任,但无人员伤亡的;

  (二)因子项目中标单位自身原因导致实际工期超过合同中约定的期限的;

  (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本项目受到建设、城管、水务、环境保护等政府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四)项目管理人员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配备或配备不到位的;

  (五)在招标文件中或合同中列明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子项目中标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等级评定得分不得评为60分以上,获评得分为60分以上的,以59分计:

  (一)被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其对该承包的工程发生安全事故应承担责任,且有人员伤亡的;

  (二)因子项目中标单位自身原因导致工期严重滞后,超过合同约定的工期期限1倍的;

  (三)任一评定分项内容被评为“D”的;

  (四)无法定理由不按合同约定条款履行合同的;

  (五)因拖欠工人工资或分包商工程款而发生纠纷未及时处理引发上访事件的;

  (六)擅自变更工程事项、降低工程标准与伪造工程量的;

  (七)采用的材料经抽检或复检结果为不合格或假冒伪劣产品的;

  (八)偷工减料的;

  (九)因子项目中标单位原因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施工项目竣工验收不合格的;

  (十一)设计项目存在严重缺陷,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

  (十二)监理单位未能全面履行职责,导致项目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十三)不及时办理项目结算(决算)超过竣工验收之日三个月以上的;

  (十四)在招标文件中或合同中列明的其他情形;

  (十五)有行贿行为,被纪检监察部门查实的。

  第三章 预选库期中排序及末位淘汰

  第十三条 预选库期中排序及末位淘汰由建库单位负责。建库单位应设立预选库动态管理执行小组(以下简称:执行小组),由主要领导作为负责人,成员由负责建库的工作人员组成。执行小组人员数量为3人以上单数。

  第十四条 建库单位应提前20个工作日,在建设主管部门指定平台上发出启动预选库期中排序工作的通知,该通知中应明确预选库期中排序的基准日。

  凡在预选库期中排序基准日24时之前,已确定等级评定得分的子项目(包括以基准分数计算的),均应参与该次预选库期中排序及末位淘汰。

  各预选库的期中排序,应以该次排序基准日24时之前所有获评子项目的等级评定得分为依据。

  第十五条 各预选库应按公式①计算入库单位在同一预选库的评定结果综合评分,即入库单位于同一预选库中所有获评子项目的平均等级评定得分。综合评分排序,依据评定结果综合评分“Z”的大小确定。若两个以上入库单位综合评分“Z”相等,以子项目中分项评分为“A”数量最多的排名靠前;如相同,以“B”数量最多的排名靠前,以此类推;如仍相同,则入库时排名靠前的单位最终排名靠前。

  公式①:Z=(Z1+ Z2+…+ ZN)÷N

  公式①中:Z=入库单位在本排序周期内在同一预选库的综合评分;

  N=同一入库单位在同一预选库中获评子项目的数量;

  Z1=入库单位在本排序周期内在同一预选库第一个子项目中的评定得分;

  Z2=入库单位在本排序周期内在同一预选库第二个子项目中的评定得分;

  ZN=入库单位在本排序周期内在同一预选库第N个子项目中的评定得分。

  第十六条 预选库末位淘汰数量应按照各预选库建库时招标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预选库应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原则对入库单位进行期中排序,排序不得并列,并依期中排序结果确定末位淘汰名单及补录单位名单。

  第十八条 执行小组应在预选库期中排序基准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期中排序结果在建设主管部门指定平台上进行公示。期中排序结果一经公示,即视为送达相关入库单位及候补单位。

  相关入库单位及候补单位对期中排序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期中排序结果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建库单位提出书面申辩意见,未提出申辩意见或逾期提出的均视为无异议。

  建库单位应在收到相关入库单位或候补单位书面申辩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并书面答复处理结果。在核查处理期内,建库单位可根据核查情况对期中排序结果进行修改。

  申辩期或核查处理期届满时的期中排序结果,即为最终确定的期中排序结果。

  建库单位应在期中排序结果最终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末位淘汰名单及补录单位名单在建设主管部门指定平台上进行公示,该名单一经公示即生效。

  第十九条 期中排序基准日前,各预选库中入库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参与该次预选库期中排序及末位淘汰:

  (一)该入库单位未中标承办子项目的;

  (二)该入库单位已中标承办子项目,但未确定等级评定得分的(即只填写了《不予等级评定说明表》的)。

  若入库单位在同一预选库中,所有中标子项目等级评定得分均在85分以上的(含85分),则该入库单位可豁免末位淘汰。

  第二十条 期中排序基准日前,各预选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参与该次期中排序及末位淘汰:

  (一)已参与等级评定的子项目中标单位数量少于或等于拟末位淘汰数量的;

  (二)中标子项目数量少于入库单位数量的。

  第四章  取消预选库资格

  第二十一条 预选库入库单位、候补单位在预选库使用期内被查实发生或存在《南山区建设工程预选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建库单位应取消该单位相应的预选库资格。

  预选库入库单位、候补单位在预选库使用期内被查实发生或存在不符合入库招标的资质等级要求的,或者入库招标时的项目管理人员等条件发生根本变动导致已无法满足预选库要求的,建库单位应取消该入库单位或者候补单位相应的预选库资格。

  第二十二条 建库单位应在收到相关取消预选库资格情形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执行小组对相关取消预选库资格情形的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取消预选库资格的决定,并在建设主管部门指定平台上进行公示。该决定一经公示,即视为送达被取消预选库资格的单位及其他入库单位和候补单位。

  第二十三条 被取消预选库资格的单位对取消预选库资格的决定有异议的,应在该决定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建库单位提出书面申辩意见,未提出申辩意见或逾期提出的均视为无异议。

  建库单位应在收到书面申辩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并书面答复处理结果。在复核处理期内,建库单位可对取消预选库资格的决定进行修正。

  申辩期或复核处理期届满时,取消预选库资格的决定生效。

  被取消预选库资格的单位对建库单位复核处理结果仍不服的,可在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区建设主管部门书面投诉,并由区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和处理,未投诉或逾期投诉的均视为认可复核处理结果。

  投诉处理期间,不影响取消预选库资格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四条 建库单位应在取消预选库资格的决定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进行补录的决定及补录单位的名单,并在建设主管部门指定平台上进行公示,补录决定及补录单位名单一经公示即生效。

  投诉处理期间,可暂不进行相应的补录工作。

  第五章  补录

  第二十五条 建库单位应依《南山区建设工程预选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规定,以及本细则第十七条、十八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规定,进行补录。

  其中,建库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补录入库单位或候补单位的,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应与建库时招标文件保持一致(法律、法规、政策变化除外)。

  第二十六条 预选库补录期间,该预选库内有1家以上可正常使用的入库单位,该预选库继续使用。

  第六章  预选库期末排序及总体评价

  第二十七条 建库单位应提前20个工作日,在建设主管部门指定平台上发出启动预选库期末排序工作的通知,该通知中应明确预选库期末排序的基准日。

  凡在预选库期末排序基准日24时之前,已确定评定结果的子项目(包括以基准分数计算的),均应参与该次预选库期末排序及总体评价。

  各预选库的期末排序,应以期末排序基准日24时之前所有获评子项目的等级评定得分为依据。

  第二十八条 各预选库将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原则对入库单位进行期末排序,排序不得并列,并依期末排序的结果,对各入库单位逐个作出是否“合格”的总体评价结论。

  第二十九条 各预选库中入库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总体评价应为“不合格”:

  (一)该入库单位承接的任一子项目等级评定得分低于60分的;

  (二)根据该预选库建库时招标文件规定的末位淘汰数量,该入库单位期末排序处于名次倒序之列的。

  但是,入库单位在同一预选库中,所有中标子项目等级评定得分均在85分以上的(含85分),则该入库单位的总体评价不属于“不合格”。

  第三十条 执行小组应在预选库使用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将期末排序的结果在建设主管部门指定平台上进行公示。该结果一经公示,即视为送达相关入库单位及候补单位。

  相关入库单位及候补单位对期末排序的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期末排序的结果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建库单位提出书面申辩意见,未提出申辩意见或逾期提出的均视为无异议。

  建库单位应在收到相关入库单位或候补单位书面申辩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并书面答复处理结果。在核查处理期内,建库单位可根据核查情况对期末排序的结果进行修改。

  申辩期或核查处理期届满时的期末排序结果,即为最终确定的期末排序结果。

  建库单位应在期末排序结果最终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总体评价结果在建设主管部门指定平台上进行公示,该结果一经公示即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期末排序基准日前,各预选库中入库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参与预选库期末排序及总体评价:

  (一)该入库单位未中标承办子项目的;

  (二)该入库单位已中标承办子项目,但未确定等级评定得分的(即只填写了《不予等级评定说明表》的)。

  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在期末排序基准日之前已被取消预选库资格,或者被末位淘汰的入库单位不再参与预选库期末排序及总体评价。

  第三十二条 期末排序基准日前,各预选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参与预选库期末排序及总体评价:

  (一)已参与等级评定的子项目中标单位数量少于或等于该预选库建库时招标文件规定的末位淘汰数量的;

  (二)中标子项目数量少于入库单位数量的。

  第七章  其他

  第三十三条 个别专业预选库因市场主体数量有限的原因,无法执行末位淘汰、补录等动态管理规定的,由建库单位提出理由和建议,报经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审议。

  第三十四条 用库单位未按本细则规定时间将《评定表》或《不予等级评定说明表》在建设主管部门指定平台上进行公示的,由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给予通报批评。

  用库单位不按规定对子项目中标单位进行等级评定的、等级评定显失公平的、弄虚作假的,由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区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建库单位不按本办法规定对预选库进行动态管理、动态管理显失公平的、弄虚作假的,由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给予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区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南山区建设工程预选库管理办法》、本细则或违反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未规定的,以《南山区建设工程预选库管理办法》(深南府规[2019]1号)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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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3 22:01:49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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