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栏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南水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强制拆除公告
经查,当事人吴文宏于2016年8月实施了下列违法行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平沙镇美平一街6号商铺内加建夹层,夹层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夹层面积为150.67平方米,一层高3.5米,该行为已违反了《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据《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珠港执行罚字[2018]18030007号),并于2018年11月22日依法送达当事人,限当事人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物。
因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自行拆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限当事人于 2019年 6 月 9 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仍不拆除的,我局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特此公告。
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栏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
(南水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9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