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的通知
(2003年12月12日)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已经区政府四届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区政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运作,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深圳市市管单位领导集体决策重大问题议事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会议由区长、副区长组成,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固定列席。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区政府领导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第三条 会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人民利益高于一切原则。认真履行人民政府为人民的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实现好、发展好、维护好人民的利益。
(二)党的领导原则。坚决贯彻执行区委的决定,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向区委报告。
(三)民主集中制指导下的行政首长负责制原则。区长对政府工作的处理有决定权,必要时可以否决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决定前须充分听取意见,集中集体的智慧,保证政府决策的科学性。
(四)依法行政原则。依据法律规定行使行政权力,保证政府决策的合法性。
(五)依法接受监督原则。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区政协的民主监督。
第四条 会议研究决定重大问题,按《深圳市市管单位领导集体决策重大问题议事规则》执行。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根据上级文件、会议精神,区委的决定,以及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提出具体贯彻意见。
第六条 总结上年度区政府工作情况,分析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研究本年度工作安排,通报有关情况。
第七条 审议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重大改革实施方案、以区政府名义上报市政府的重要请示、报告等事项。
第八条 讨论决定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预算报告和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第九条 讨论决定报送区政府的重要请示、报告事项。
第十条 依照《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审定区政府投资项目。
第十一条 讨论决定高新技术发展专项资金、科技三项经费、教育费附加、住房基金、地价收支、土地使用费收支的年度安排方案。
第十二条 讨论决定50万元以上的政府支出;资金量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被分拆为两期以上的,每一期资金的运用。
第十三条 讨论决定涉及土地使用的问题。
第十四条 区长认为有必要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题准备
第十五条会议议题由区政府办公室收集、筛选,送区长或区长委托的常务副区长审定。
经审定的会议议题正式形成会议通知下发后,一般不再增加议题。
第十六条提交上会的议题事前必须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过分管副区长充分协调,保证成熟度,不搞临时动议。
内容单一的议题,由主办部门书面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报分管副区长审核。
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由主办部门协调相关部门意见,报分管副区长审核。
协调难度大的议题,由分管副区长召开工作会议进行讨论和充分协调,取得基本一致的意见。经协调,各部门未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将不同意见一一列出,并说明理由。
情况复杂的议题,主办部门需提出两至三个备选方案,供会议决策。
不成熟的和未经分管副区长审核的议题,不予提交上会。
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议题,应征求区计划局的意见;涉及经费的议题,应征求区财政局的意见。
第十七条 上会材料必须规范化,包括提请会议审议的目标文件、相关部门的意见和科学论证材料。
上会材料要求真实准确,涉及内容较多的,主办部门要作归纳,简要列出该议题的主要内容、原因、有关部门的意见和提交会议审议的主要事项。
第十八条 上会讨论涉及法律的重大改革实施方案、行政措施、政策性文件等文件草案,必须按规定报区政府法制机构进行法律审查。区政府法制机构出具法律审查意见后方能安排上会。
第四章会议的举行
第十九条会议一般每半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区长决定随时召开。
第二十条会议由区长或区长委托的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会议主持人的任务是:主持会议,掌握会议进程,组织与会人员讨论有关议题,综合会议讨论意见,对议题作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区政府领导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须提前向区长或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区长请假,其分管部门提交的议题不列入此次会议,对其他议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二十二条 会议邀请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武装部负责人列席。
第二十三条列席人员名单,由区政府办公室根据议题内容提出,报区长审定。
列席会议人员必须是部门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确实有事不能参加,必须向区政府办主任请假,并说明理由,同时安排有关负责同志参加。
列席会议人员,一般不带助手,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征得区政府办公室同意后,可带一名助手参加。
列席会议人员须对号入座,其座次根据机构设置序列和与议题关联程度确定。
第二十四条 会议议事程序:
(一)区长提出议题;
(二)主办部门简要汇报情况;
(三)有关部门发表意见;
(四)副区长发表意见;
(五)区长综合意见;
(六)进行表决,区长作最后决定。
第二十五条 已出具书面意见的部门在会上一般不作发言,或发表与书面意见不同的意见。列席人员在会上就某项议题的发言,代表其部门意见。
第二十六 条会议实行逐项表决制,一般采用举手表决形式,必要时可采用其他表决形式。
表决结果,要逐项记录在案,并在会议上宣布。
未到会区政府领导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
表决结果作为参考,会议决议以主持人最后决定意见为准。如区长在反对票超过应到会区政府领导成员半数的情况下作出决定,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须作出明确的理由说明。
第五章 议定事项的执行
第二十七条 会议议定事项由会议指定的分管副区长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不允许任何部门和个人擅自改变,不允许在言论上和行动上公开表示反对,保证政令畅通。
对会议决定如有不同意见或工作中因出现新情况需要改变原决定的,可以向区长建议,并提请下次会议讨论。
第二十九条 会议作出的决定即时生效,责任部门必须马上执行。
第三十条 凡是属保密事项或暂时不宜公开的事项,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
第三十一条 会议讨论通过的议题需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由议题提交单位根据会议意见修改,报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按公文规范格式打印文件清样,报送区政府领导审发。
第三十二条 会议研究的年度工作安排、计划、预算,重大改革实施方案,重大建设工程项目以及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安排,须提交区委常委会讨论。区委常委会、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同一议题的,以区委常委会所议定的为最后结果。
第三十三条 区政府办公室应把会议决定事项编印成督办通知,送有关分管副区长和部门,并负责催办落实。要定期编发《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汇报》,向区政府领导成员通报。
第三十四条 有关部门未按会议决定事项的要求执行,经督办、仍未办理的,视为失职,由行政监察部门追究责任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第三十五条 会议决定事项的调整和变更,需由会议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章 会务
第三十六条 提交议题的部门必须在会议召开前2天,将材料送达区政府办公室。会务人员在收到会议材料后,应审核是否符合要求。
第三十七条 会议通知及上会材料,须提前2个工作日书面送达应到会人员,确实无法书面送达的,应设法用电话或其它形式通知。
第三十八条 会务人员应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机关事务管理局准备会议室,并告知参会人数。
第三十九条 会议召开前一天下午,逐一落实区长、副区长和政府办主任是否出席,了解未到会领导缺席的原因。
第四十条 会务人员应提前20分钟到达会场,做好会议签到准备工作,签到对象为参加会议的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办会人员根据签到情况,及时统计应出席会议人员的到会情况,并在会议开始时将与会人员到会情况报告区政府办主任。
第四十一条 会务人员负责安排、引导与会议有关的人员进出会场,拦阻无关人员擅自进入会场;处理领导临时交办事项;传递紧急文件,传呼重要电话等。
会场照应要做到细心、稳重,不影响会议的正常进行。
第四十二条 与会人员必须遵守会议纪律和时间,严格按议题顺序进入会场,在参加的议题结束后离开会场。
第四十三条 会议期间,会议室启动手提电话和传呼机的屏蔽装置。
第四十四条上会材料会后予以收回。
第四十五条 会务人员应详细、完整记录领导同志讲话和与会人员发言,忠实原话。同时做好会议录音工作,供写会议纪要时备查。会议记录和录音应妥善保存。
第四十六条 会务人员在会议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草拟出会议纪要,送政府办副主任、主任审核后,报区长或区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区长签发。
第四十七条 会议纪要抄送范围:市长、市委组织部、区委常委、区人大正副主任、区政府正副区长、区政协正副主席、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武装部和有关的区政府直属各部门、街道办事处。
第四十八条 会务人员在会议纪要印发当天,汇总整理会议资料(会议通知、签到表、会议材料、会议原始记录、会议纪要等),进行归档。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 本规则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区政府2000年9月30日发布的《罗湖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罗府〔2000〕5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