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招商引资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宽招商引资渠道,根据《深圳市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政府鼓励国内外社会组织和自然人等与区政府开展招商合作,引进符合罗湖产业发展导向的项目。对于成功引进项目的引荐单位或自然人(以下简称引荐人)和区政府确认的对我区招商引资工作有重大贡献的单位或自然人,依据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三条 区投资推广局是本细则所称奖励的主管部门,区其他部门按《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 引荐人的认定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引荐,是指引荐人在项目投资方与区政府之间发挥积极中介作用,通过引荐、推介、沟通、协调,使得投资方在本区行政区域内落户的行为。
引荐人的责任是向项目投资方和区政府相关部门如实介绍彼此情况,协助双方建立直接的联系,在项目洽谈中起到实质性的促成作用,对项目落户进行全程***和促进。
第五条 引荐人须在项目注册落户到罗湖前,登录罗湖区电子政务网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引荐人认定申请表,出具项目投资方的引荐证明等,经区政府相关部门出具核实意见后,由区投资推广局认定其引荐人资格。
第六条 对同一项目的引荐人资格只认定一单位(人)。如投资方委托两单位(人)或以上的,视为一个引荐人团队。
第七条 自然人引荐人不受户籍和工作地限制。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八条 引进世界500强企业(《Fortune》杂志上一年度排名)设立全球总部或跨国地区总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设立中国区总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设立其他独立法人机构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九条 引进中国500强企业(中国企业联合会和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公布的上一年度排名)设立总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设立其他独立法人机构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条 引进金融机构设立总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设立金融机构总部一级机构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引进获得深圳市入驻奖励的其他金融机构和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一条 引进上一年度全球50强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咨询公司等设立法人机构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设立营业性分支机构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引进其他全球知名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咨询公司等设立法人机构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引进上一年度中国100强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咨询公司设立总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设立营业性分支机构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二条 引进上一年度全球50强律师事务所设立代表机构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引进其他全球知名律师事务所设立代表机构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引进上一年度中国100强律师事务所设立总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设立营业性分支机构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三条 引进品牌连锁企业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国内外知名品牌授权代理企业总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引进国际高端品牌开设旗舰店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引进国际知名品牌开设旗舰店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四条 引进境内外上市公司总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十五条 引进其他行业企业设立总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十六条 引进上一年度纳税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参照上一年度在原所在地相关数据)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或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上一年度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参照上一年度在原所在地相关数据)优秀互联网、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七条 引进五星级或白金五星级酒店(《中华人民共和国星级酒店评定标准》评定)、十大世界知名酒店集团旗下的高端品牌酒店(《HOTEL》杂志评选)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十八条 引进获得CMMI/CMM3.4.5级认证、或通过PCMM、ISO27001 /BS7799、ISO20000、SAS70等认证的服务外包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九条 引进其他特别重大项目或具有国际领先水平、对加快辖区产业转型升级或辖区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投资项目的,可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报专项资金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定。
第二十条 引进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参照上一年度在原所在地相关数据),按照纳税额比例,给予10-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一条 引进企业进驻罗湖后的3年内,年度纳税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按照首次达标年度对罗湖财政贡献的1%给予引荐人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追加奖励。
第二十二条 若项目同时满足第八条至第二十条多个标准时,则采取“从高原则”奖励,不重复奖励。第二十一条的奖励为追加奖励。
第二十三条 委托有行业影响力的国内外行业协会、专业投资促进机构、房地产顾问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招商引资,区投资推广局拟订工作方案,审定方式参照第十九条执行。
第四章 申报材料和申报程序
第二十四条 引荐人需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一)登录罗湖区电子政务网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申请表,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表纸质文件原件;
(二)引荐人为自然人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引荐人为单位单位的提供本单位有效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者法人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三)引进项目在罗湖注册登记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国地税税务登记证;
(四)下属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名单、营业执照、股权隶属关系证明;
(五)经区投资推广局审核的引荐人认定申请表批件;
(六)符合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项目,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相关年度企业纳税证明。
第二十五条 受理及审批程序按照《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引荐人引荐的项目,须在我区有实质经营场所和营业纳税。
第二十七条 符合第八条至第二十条的项目,奖励申请时限为引进项目注册登记之日起一年内。符合第二十一条的项目,奖励申请时限为达标年度后一年内。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规定的以上,包含本数;本细则规定的以下,不包含本数;规定最高不超过的,包含本数。币种皆为人民币。
第二十九条 奖励金额为含税金额,引荐人为自然人的,其个人所得税由奖励发放单位代为扣缴。
第三十条 本细则中所指的总部企业,按照《罗湖区产业转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扶持总部经济实施细则》确定。
第三十一条 本区投资推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2年6月11日起实行,有效期限与《办法》规定的有效期限相同。《深圳市罗湖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罗府〔2004〕5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