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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23日发表  

  深圳市罗湖区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建设、运营和管理,推进社区养老服务健康发展,满足全区社区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2010﹞193号)以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的意见》(深府﹝2013﹞54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以下简称“日间照料中心”),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在社区设立的为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日常生活需要一定照料的半失能老年人为主的日托老人提供生活照料、膳食供应、保健康复、文化娱乐、精神慰藉、交通接送等服务的设施。

  日间照料中心拟开展夜间托养或全天托养服务的,须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规定程序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并执行有关养老机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再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  日间照料中心的服务对象主要以户籍在罗湖区的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为主,有条件的日间照料中心可以适当为非户籍常住老年人提供服务。

  第四条  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对日间照料中心的建设、运营和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区民政局负责制定全区日间照料中心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以及服务项目清单,对社区养老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综合协调,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运营机构的运营状况进行年度评估考核。

  街道办事处是辖区日间照料中心的主管单位,负责制定本街道日间照料中心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具体负责本辖区日间照料中心的建设场地选择、立项申报、组织建设、运营监管、项目清单执行情况监督、经费审批、固定资产管理以及事务协调等工作。

  区发改局负责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场地购置和装修的立项审批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将全区日间照料中心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确保及时向各街道办事处拨付经费。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将医疗资源引入日间照料中心,制定“医养融合”服务标准,并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估考核。

  区机关物业办负责指导、协助各街道办事处购置、租赁日间照料中心场地或按照区政府要求向街道办事处提供符合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的政府物业。其中,购置物业产权须登记在区物业办名下。

  区城市更新局按照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的要求,负责落实有关社区养老服务的房源。

  区政府采购中心负责日间照料中心建设项目招投标和运营管理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工作。

  区审计局负责对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运营管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区住房建设局负责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罗湖消防监管大队负责日间照料中心的消防安全检测监管工作。

  区安监局对日间照料中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日间照料中心的建设和运营,根据我区实际情况,采取以下两种模式:

  (一)民办公助:运营机构自主提供房源,并出资装修和购置设备,政府予以资助。

  (二)公建民营:政府无偿提供房源并装修、配备设备交由机构运营。

  第六条  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和运营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原则。推进社区“医养融合”,优化日间照料中心医疗和环境资源配置,以最大限度满足老年人服务保障和情感需求为目的,创新服务手段,拓展服务方式,提供适合老年人身心特点的便捷、优质的人性化综合养老服务。

  (二)因地制宜原则。立足社区实际,通过利用闲置物业、区属物业置换、城市更新配套、购买、租赁等方式,优先利用政府物业,整合现有社区公共服务和福利设施,合理确定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规模和数量。

  (三)社会运营原则。建立“政府引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服务机制,采取“民办公助”、“公建民营”等形式,引进专业养老服务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支持日间照料中心建设与服务。

  (四)公益优先原则。日间照料中心应本着以公益优先的宗旨运作,实行无偿、低偿和有偿服务相结合的综合性服务方式,优先向户籍低保家庭老人、“三属五老”人员(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家属;老游击队员、老堡垒员、老通信员、老党员、老复员军人)、享受优抚待遇的老年人、孤寡及空巢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

  (五)可持续发展原则。在保障政府投入的同时,加大社会资本引入力度,保障日间照料中心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设置标准和项目申报

  第七条  日间照料中心的设置应执行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

  第八条  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场地可通过以下方式产生:

  (一)利用闲置或物业置换方式建设日间照料中心,尤其要注重整合社康中心、社区服务中心和星光老年之家等现有设施;

  (二)鼓励单位、企业以及个人提供自有物业建设日间照料中心;

  (三)城市更新改造项目中配套的社区服务用房;

  (四)在上述条件无法寻找到合适的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场地情况下,可通过购置、租赁等方式开展日间照料中心建设。

  第九条  日间照料中心宜选择周边社区老人相对集中、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交通便利、环境安静、临近医院、社康中心等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符合有关消防安全和环境卫生规定的场地。日间照料中心应设在建筑物三层以下部分,并使用全区统一标识。设在二层或三层的应设置电梯或无障碍坡道;设在高层建筑内的,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

  第十条  参照国家和省市要求,每个日间照料中心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小于300平方米,床位设置不少于5张,具备无障碍设施和室外活动场所。

  第十一条  日间照料中心应设置生活服务、保健康复、娱乐活动及辅助功能等区域。

  (一)生活服务区包括休息室、沐浴间和餐厅;

  (二)保健康复区包括医疗保健室、康复训练室和心理疏导室;

  (三)娱乐活动区包括多功能活动室、阅览室(含书画室)和电脑网络室;

  (四)辅助功能区包括行政办公用房、厨房、洗衣房、公共卫生间和其他用房。

  第十二条  日间照料中心应配置下列必要的生活服务、保健康复、娱乐、安防、无障碍等设施设备,条件允许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配置其他设施设备:

  (一)生活服务类:护理床、洗澡专用椅凳、轮椅、呼叫器。

  (二)保健康复类:***床(椅)、平衡杠、肋木、扶梯、手指训练器、股四头肌训练器、训练垫、血压计、听诊器。

  (三)娱乐类:电视机、投影仪、播放设备、计算机及网络设备。

  (四)安防类:监控设备、定位设备、摄录像机、消防设施。

  (五)无障碍设施类:楼道扶手、无障碍坡道、垂直电梯。

  第十三条  日间照料中心建设项目的申报根据其建设运营模式的不同采取不同的程序:

  (一)民办公助日间照料中心建设项目的申报程序。

  1.街道办事处依据本街道日间照料中心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本街道民办公助日间照料中心招标方案报区政府审批。

  2. 区政府审批同意后,街道办事处依照《深圳市罗湖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确定运营机构。

  3.运营机构自主寻找物业,并取得5年以上的使用权,提交项目建设方案和可行性报告,提交在5年内不改变场地用途的保证书,报所在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依照《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规定的建设项目构成、建设规模、面积指标、选址、规划布局要求以及建筑标准等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报区发改局备案。

  4.运营机构依据老年人实际需求,按照经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的建设方案,自主进行装修和设备购置,六个月内要完成建设任务,并取得消防、安全、环保、卫生等许可证,经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开展运营。

  5.正式运营一个月后,由街道办事处与运营机构签订年度运营服务合同并报区民政局备案。年度评估考核等级为合格以上等级的,街道办事处可与运营机构续签下一年度运营服务合同。同一民办公助日间照料中心运营机构运营期限届满后再次中标该社区运营机构的,可在经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部门依照《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验收后直接与街道办事处签订年度运营服务合同,无需再行履行上述项目报建程序。

  (二)公建民营日间照料中心建设项目的申报程序。

  1.由街道办事处将符合建设日间照料中心要求的选址资料报区政府审批。

  2.区政府审批同意后,街道办事处依照《深圳市罗湖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确定运营机构。由运营机构提出场地装修和设备购置方案,街道办事处依照《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审核后,涉及物业购置、场地装修的,按程序报区发改局申请立项;涉及场地租赁、设备购置的,按程序报区财政局申请经费。

  3.项目确定后,由街道办事处按相关程序组织实施物业装修及设备购置等工作。

  4.正式运营一个月后,由街道办事处与运营机构签订年度运营服务合同并报区民政局备案。年度评估考核等级为合格以上等级的,街道办事处可与运营机构续签下一年度运营服务合同,但续签不得超过两次。

  第十四条  日间照料中心室内装修应符合无障碍、卫生环保和温馨的要求。外观简洁大方、和谐统一。公建民营日间照料中心的装修参考标准为:生活服务区、保健康复区和辅助功能区的装修标准为1000元/平方米,娱乐活动区装修标准为1500元/平方米。由政府投资建设的日间照料中心,应当以区发改局下达的投资计划进行装修。

  由运营机构出资装修的民办公助日间照料中心,装修标准不得低于上述标准。

  第三章  运营规范和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  日间照料中心运营机构须是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

  (一)具有从事养老服务法定资质的公办或民办养老机构、医疗服务机构、社工服务机构;

  (二)具有两年以上日间照料中心或养老机构运营经验的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和养老服务能力,且在养老服务领域具有良好声誉的企业或非企业单位;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事日间照料中心运营服务的其他社会组织。

  第十六条  日间照料中心的服务内容有:

  (一)生活照料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日托、照料、陪护、用餐(配、送餐)等照料服务。

  (二)保健康复服务:建立健康档案,并提供健康教育、助医服务、康复训练、心理慰藉等服务。

  (三)文体娱乐服务:提供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娱乐活动、知识讲座、学习培训、歌舞书画、图书阅览、上网等服务。

  (四)交通接送服务:为有需要的老人提供户外陪护和入住接送服务。

  (五)志愿服务:引入志愿者服务队伍,为老年人无偿提供义工服务、公益服务和老年人之间互助活动。

  (六)个性化服务:鼓励运营机构在开展上述日间照料服务的基础上,根据老人实际需求,创新开展***服务、社区饭堂、紧急救援等个性化服务。

  第十七条  全区日间照料中心实行项目清单管理制度,区民政局依据国家、省、市以及本办法规定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内容,制定全区适用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项目清单,街道办事处以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形式,通过与运营机构协商确定具体的日间照料中心服务清单,纳入运营服务合同。

  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应将运营机构和政府监管部门的权利义务、服务项目清单和服务形式、资助标准、评估考核、处罚手段等内容纳入与运营机构签订的运营服务合同,实现通过合同方式进行项目监管的目标。

  第十九条  运营机构应与日托老年人或者其近亲属、代理人签订日托服务协议。当老年人健康状况和需求发生变化或运营机构提供的服务发生变动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重新签订服务协议。

  服务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日间照料中心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

  (二)日托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和老年人指定的经常联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三)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

  (四)收费标准和费用支付方式;

  (五)服务期限;

  (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八)违约责任;

  (九)意外伤害责任认定和争议解决方式;

  (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日间照料中心应当建立日托老年人健康评估制度,依据健康评估情况、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以及服务协议的规定,对老年人实施分级分类服务。

  第二十一条  推动并鼓励运营机构创新开展医养融合模式,通过与社区社康中心合作,为老年人提供定期健康体检、采集健康信息、建立医疗档案、设计健康方案、慢性病***干预等服务。

  第二十二条  日间照料中心应提供情绪疏导、心理咨询等精神慰藉服务;由专业康复师为行动不便、轻中度失智失能及术后恢复的老年人提供肢体、观察力、记忆力、语言等康复指导服务;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在开展相关活动时,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运营机构应配备与服务人数相适应的专业服务人员,必须配有专职护理员、社工、专(兼)医生、心理咨询师、营养师。相关人员须接受岗前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四条  运营机构应加强与医疗机构、社康中心、社区服务中心等机构的业务合作,制定服务标准,建立联动机制,做好各项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十五条  运营机构应按照运营服务合同,制定并公示服务团队、岗位职责、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投诉方式等规章制度,做好日常工作记录。

  第二十六条  为保证日间照料中心的正常运作,运营机构可根据老年人的需求开展有偿服务,需要收费的项目及标准参照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定的养老福利机构托养服务收费标准执行,并予以公示。确因物价上涨等原因需要调整收费标准的,运营机构应充分征求服务对象意见,新的收费标准需予以公示,并报街道办事处备案。

  享受政府资助居家养老服务的老人,可持居家养老服务券在日间照料中心支付服务费用。

  第二十七条  运营机构可以接受社会捐赠。捐赠的财产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捐赠公益事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按照捐赠者的意愿,用于该日间照料中心项目。捐赠的财产所有权归日间照料中心,运营机构合同期满须移交给街道办事处。

  第二十八条  运营机构必须建立完整的工作日志和独立的财务核算制度,每季度向街道办事处报送运营情况季度报表。

  第二十九条  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日间照料中心服务项目开展情况及其服务质量进行日常的巡查和监管,并定期、不定期进行满意度调查测评,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3个月内整改不合格的可终止服务合同。因运营机构责任造成重大事故或恶劣影响的,可直接终止服务合同。

  第三十条  运营机构因变更或者终止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应当在暂停或者终止服务60日前,向日间照料中心所在街道办事处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方案中应当明确日托老年人的数量、安置计划及实施日期等事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安置方案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督促运营机构实施安置方案,及时为其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并依照规定程序确定新的运营机构。

  第四章  评估考核和政府资助

  第三十一条  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对全区日间照料中心运营状况的年度评估考核,通过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运营机构的项目建设、服务内容、管理制度、运营成效、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综合性的考核评估。运营机构需按照评估机构的要求提供材料,并配合评估机构进行调查。运营考核评估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评估考核等级为合格以上等级的,运营机构有权获得本章规定的全部政府资助。评估等级为不合格的,不再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向运营机构拨付当年度项目经费资助的20%余款,并由街道办事处限期半年内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街道办事处通知运营机构解除运营服务合同并报区民政局备案。被解除运营服务合同的运营机构两年内不得参与区政府以及区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同类服务政府采购项目。

  第三十二条  在每一运营服务合同年度,运营机构可根据其与街道办事处签订的运营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向街道办事处提出项目经费资助申请,资助标准依照区民政局《日间照料中心服务项目清单》的规定确定,但每一运营服务合同年度项目经费资助总额不得超过60万元。

  项目经费资助分三次进行拨付,第一次为该合同年度开始的1个月内,拨付项目经费总额的40%。第二次为该合同年度的第七个月内,由街道办事处进行项目中期验收,验收通过后拨付项目经费总额的40%;未通过验收的,不予拨付该项目剩余的资助款项。在合同年度期满,由街道办事处依照运营服务合同约定的项目清单对其服务项目开展情况进行验收。验收通过且该运营机构该年度评估考核等级为合格以上等级的,拨付该项目剩余的20%资助款项;未通过验收或者该运营机构评估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不予拨付该项目剩余的20%资助款项。

  第三十三条  选择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民办公助模式的运营机构,其建设方案和可行性报告经辖区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可在日间照料中心建设项目竣工并经审计部门对包括日间照料中心场地建设、装修以及设备购置等在内的运营机构实际投资总额进行审计后,向辖区街道办事处申请建设经费资助。资助标准为审计部门审定的运营机构实际投资总额的40%,资助总金额不得超过100万元。

  以上建设经费资助分3年拨付,在首次运营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的一个月内拨付建设经费资助总额的40%,在第二年度运营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的一个月内拨付建设经费资助总额的40%;在第三年度运营服务合同届满后的一个月内支付剩余的20%建设经费资助款项。

  同一日间照料中心只能享受一次政府建设经费资助。不得因再次装修或再行转让而再行申请建设经费资助。

  第三十四条  申请建设经费资助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1. 填写《罗湖区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经费资助申请表》;

  2. 房产证或物业租赁合同;

  3. 安全、消防、卫生、环保合格证明;

  4. 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

  5. 注册登记证书。

  第三十五条  符合市福彩公益金资助条件的日间照料中心,运营机构在获得市福彩公益金资助后,当年不得再向区政府申请建设经费资助。

  第三十六条  运营机构按设置的床位数为老年人购买保额不低于10万元/人的场地综合责任险,可在每年年底申请资助,按照购买保险实际金额给予资助。

  第三十七条  本章所规定的资助经费纳入街道办事处部门预算安排。街道办事处负责对相关资助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予以审批,将相应款项拨付至运营机构,并将资助发放情况报区民政局备案;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予以驳回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运营机构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运营服务合同的约定,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运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在街道办事处予以警告并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暂停其享有资助资格1年;情节严重的,解除与其签订的运营服务合同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未与老年人或其近亲属、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服务协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开展运营服务的;

  (三)配备的人员不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

  (四)从事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

  第四十条  运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在街道办事处责令整改并暂停其享有资助资格1年;情节严重的,解除与其签订的运营服务合同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利用日间照料中心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二)在接受评估考核、申请资助时具有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行为的;

  (三)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存在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四)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五)出现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情形,未做好服务对象安置工作的;

  (六)擅自挪用政府资助资金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十一条  运营机构存在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行为或其他违约行为而被取消运营资格的,已享受的政府资助资金由街道办事处予以追缴,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运营机构要加强对政府资助资金的管理,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制度,政府资助资金必须全部用于该日间照料中心的运营服务,不得挤占、挪用。运营机构每季度应向街道办事处提供财务报表,每年12月向社会公示财务情况。

  第四十三条  运营机构要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政府部门的监管。监管部门对违反政府资助资金使用规定的运营机构有权提出整改要求,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深圳市罗湖区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和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罗府办〔2014〕23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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