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提起的全市首宗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当庭宣判
2019年5月23日我院提起的全市首宗李某某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斗门区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我院诉讼请求获支持并当庭宣判。我院指派检察员王非、吕志军、卢晶分别以国家公诉人、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出庭履行职责。斗门区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商联代表、环境保护部门相关负责人以及社会群众到庭观摩旁听。
我院在审查起诉李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过程中,发现李某某等人为牟取经济利益,非法收集、贮存、过滤、抽取、沉淀废机油,对环境造成了污染,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发现该案线索后,我院公益诉讼办案组迅速介入,主动了解案件情况、查看现场并收集、固定、补强关键证据。
经依法查明:白蕉镇俊山机油销售店没有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非法贮存及其包装物为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08废矿物油,总量约21.755吨。现场发现的废矿物油与土壤混合的黑色废渣为危险废物,黑色废渣体积保守估算约51立方米,厚度约为30-40厘米;本次事件涉及区域面积约690平方米,现场采样点位13个,保守估算受污染的土壤总量约4140立方米;在事件发生地所采样品中,土壤PH低于土壤基线值,部分样品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和多环芳烃超过相应土壤基线值20%以上。经鉴定机构鉴定,本次事件造成的环境损害数额总计为3026347元,其中生态损害费用2340951元,应急处置费用335396元,事务性费用350000元。
在查明事实后,我院依法发出诉前公告,督促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鉴于公告期满后无其他适格主体对本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持续受侵害状态,我院根据法律授权决定在提起公诉时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某某承担在本次事件造成的环境损害数额中按比例赔偿人民币110***06元并在珠海市级以上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当庭宣判:一、被告人李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被告人李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款人民币110***06元。三、判令被告人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珠海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近年来,以牟取利益为目的不惜破坏生态环境的事件频频被媒体曝光,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要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本案的公开开庭审理,既给了那些试图破坏环境以牟取利益的人一个警示又给了广大人民群众一个定心丸。“我们既要绿水青山,也要金山银山。宁要绿水青山,不要金山银山,而且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检察机关作为维护公益的代表,扎实做好环境污染的监督工作,努力提高人民群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多措并举守护好身边的绿水青山,检察机关义不容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