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掏一个马蜂窝毁林624亩斗门区检察院提起的李某龙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近日,斗门区检察院提起的李某龙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斗门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李某龙因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判处其赔偿造成的损失和植被恢复费用共人民币20.59万元。
2018年10月31日上午11时左右,李某龙骑男装红色摩托车到珠海市斗门区六乡找马蜂窝。李某龙在六乡平岗杉木湾后山半山腰处发现了一个马蜂窝,为了吃到蜂蛹,李某龙用打火机点燃线香去熏烧马蜂窝,马蜂窝被烧着后不慎引燃了周边的灌木丛,导致山火发生。因火势太大,李某龙扑救不及,随即逃离现场并逃回广西老家。
2019年3月20日珠海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前往广西壮族自治区将李某龙抓获归案,李某龙对其因熏烧马蜂窝引发山火的事实供认不讳。珠海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委托广东森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对过火林地进行调查。经鉴定,此次森林火灾的过火面积为4.1605公顷(62.4075亩),其中,公益林面积2.2817公顷(34.2255亩),商品林面积为1.8788公顷(28.1820亩),林种分别为水源涵养林、薪碳林。造成的损失和植被恢复费用共20.59万元。
火灾造成了如下影响:
(1)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破坏区域的水土流失;
(2)区域内二氧化碳浓度增大,空气质量下降;
(3)区域内生物多样性降低;
(4)水源涵养能力受到一定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李某龙的行为造成严重生态环境破坏,已涉嫌构成失火罪,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因为其行为造成林地原有生态的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没有法律规定的适格主体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斗门区检察院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依法对被告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出判令被告李某龙依法赔偿造成的损失和植被恢复费用、承担鉴定费用及在市级媒体上向公众道歉等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龙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二、被告人李某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赔偿造成的损失及植被恢复费用人民币205900元、鉴定费用人民币8000元。
三、被告人李某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在珠海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谁曾想过一个小小的马蜂窝竟能引发一场如此大的山火。李某龙因贪图一己私利而造成了国家利益的损害,他将为自己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后果。森林作为地球之肺,其重要性人尽皆知,但森林失火事件却屡见不鲜,这表明人民群众对保护环境的意识仍是薄弱。提起公益诉讼的目的不仅是为了让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更多地是为了让广大人民群众树立一个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强调,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下一步,我院将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保护生态环境资源,为斗门生态文明建设贡献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