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行政职权委托公告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罗湖区开展城市更新工作改革试点的决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79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罗湖区人民政府贯彻《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罗湖区开展城市更新工作改革试点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15〕28号)有关规定,现将我市规划国土的部分行政职权委托给罗湖区城市更新局行使,并公告如下:
一、委托行政职权包括罗湖区城市更新项目涉及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和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四项职权。
罗湖区城市更新局不得对上述职权进行转委托。
二、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刻制一枚专用公章,名称为“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罗湖区城市更新专用章”,由罗湖区城市更新局保管、使用。罗湖区城市更新局仅限于在行使上述委托职权时使用该专用章,并对自身作出的行为承担全部行政、法律责任。
三、上述职权委托自《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罗湖区开展城市更新工作改革试点的决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79号)发布之日起执行,期限为两年。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2015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