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3年国内水路运输业及水路运输服务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委港航管理处、港航和货运交通管理局,各有关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船舶管理企业:
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2013年国内水路运输业及水路运输服务业核查工作的通知》(粤水发〔2013〕70号)要求,为做好我市2013年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业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在深圳市登记注册并拥有国内水路运输(含港澳航线)经营资格的经营人及其所属运输船舶(含驻深央企),水路运输服务业(指国内及港澳航线船舶代理业、客货代理业,下同),国际、国内船舶管理业的经营人。
二、核查时间
从发文之日起至2013年4月30日止,受理材料截止时间为4月10日。
三、核查工作分工
委港航管理处负责对国内水路运输企业(驻深央企)及其运输船舶、国际船舶管理业企业的核查工作。港航和货运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港航货运局)负责对国内水路运输企业(非驻深央企)及其运输船舶、水路运输服务业、国内船舶管理业企业的核查工作。
四、办理核查需要提交的文件资料
(一)内贸航线水路运输经营人及其所属内贸运输船舶。
1.《水路运输企业年审核查意见表》(***1-1)1份;
2.《国内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 )年度核查报告书》(***2、附表1)2份和电子版,交通运输部颁发许可证的需交3份和电子版;
3.《水路运输许可证》副本原件、复印件1份;
4.《船舶营业运输证》原件或复印件1份;
5.《水运企业经营资质核查登记表》(***4)1份;
6.企业与船长签订的反走私责任书复印件1份;
7.《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管网格化填写表》(***7)1份和电子版;
8.海务和机务身份证及适任证复印件1份;
9.《水路运输经营者情况汇总表》(***8)1份和电子版;
10.《营运船舶情况汇总表》(***9)1份和电子版。
由交通运输部颁发的《水路运输许可证》,若今年到期或在核查前发生法人代表、注册地址、公司名称等变更的,应在本次核查过程中统一换证,须额外提供《水路运输许可证》正本,上述材料须各提交2份。
(二)港澳航线水路运输经营人及其所属船舶。
1.《水路运输企业年审核查意见表》(***1-1、1-2)1份;
2.《国内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 )年度核查报告书》(***2、附表1)2份和电子版;
3.《水路运输许可证》副本原件;
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港澳航线船舶营运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如不能提供原件暂可提供复印件);
5.企业与船长签订的反走私责任书复印件1份;
6.《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管网格化填写表》(***7)1份和电子版;
7.《水路运输经营者情况汇总表》(***8)1份和电子版;
8.《营运船舶情况汇总表》(***9)1份和电子版。
(三)国内船舶管理业企业经营人。
1.《国内船舶管理企业年审核查意见表》(***1-3)1份;
2.国内船舶管理业经营情况报告(包括企业成立时间、经营项目、经营的具体情况)2份和电子版,《船舶管理企业代管船舶核查登记表》(附表2)1份和电子版;
3.《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原件;
4.《船舶管理企业情况表》(***5)1份和电子版;
5.《国内船舶管理业经营资质核查登记表》(***6)1份;
6.相应的DOC证书(“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份(验原件交复印件);
7. 海务和机务身份证及适任证复印件1份;
8.《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管网格化填写表》(***7)1份和电子版。
(四)国际船舶管理业企业经营人。
1.《国际船舶管理企业年审核查意见表》(***1-3)1份;
2.国际船舶管理业经营情况报告(包括企业成立时间、经营项目、经营的具体情况)2份和电子版,《船舶管理企业代管船舶核查登记表》(附表2)1份和电子版;
3.《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原件;
4.《船舶管理企业情况表》(***5)1份和电子版;
5.相应的DOC证书(“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份(验原件交复印件);
6.海务和机务身份证及适任证复印件1份;
7.《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管网格化填写表》(***7)1份和电子版。
(五)内贸航线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国内船舶代理业、国内客货代理业)。
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精神,对原持有《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从事国内船舶代理业、国内客货代理业的企业,我委将收回许可证。我委将把年度核查、备案通过的企业名单上报省交通运输厅,由省交通运输厅统一向社会公告。
1.《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年审核查意见表》(***1-4)1份;
2.《国内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 )年度核查报告书》(***2)2份和电子版;
3.《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原件;
4.《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企业备案表》(***11)3份;
5.法定代表人和主要业务人员姓名、职务及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6.资信证明1份(验资报告或银行证明等);
7.办公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证明、协议等)1份;
8.企业章程1份;
9.主要出资单位同意设立企业的文件(董事会决议、联营协议或者经济担保人证明)1份;
10.《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1份(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11.经营水路旅客运输代理业务的,与国内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签订的客票销售代理意向书复印件1份。
五、核查程序
(一)驻深央企航运经营人(含内贸及港澳)、国际船舶管理业企业经营人的核查资料应提交1式2份,由市交通运输委港航管理处受理、初审,初审通过后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核。
(二)内贸航线水路运输经营人(非驻深央企)及其所属内贸运输船舶的核查资料由港航货运局受理并初审,初审通过后在年审核查表上(***1)出具意见并打印《船舶年审合格证》。企业携带年审核查表(***1)、核查报告书(***2)、《水路运输许可证》副本、《船舶年审合格证》到港航处加盖年度核查章。
(三)港澳航线水路运输经营人(非驻深央企)及其所属船舶的核查资料由港航货运局受理并初审,初审通过后在年审核查表上出具意见(***1)。企业携带年审核查表(***1)、核查报告书(***2)、《水路运输许可证》副本和港澳营运证原件到港航处加盖年度核查章。
(四)国内船舶管理业企业经营人的核查材料由港航货运局受理并初审,初审通过后在年审核查表(***1)上出具意见。企业携带年审核查表(***1)、核查报告书(***2)和《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到港航处加盖年度核查章。
(五)内贸航线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国内船舶代理业、国内客货代理业)经营人的核查材料由港航货运局受理并初审,初审通过后在年审核查表上出具意见(***1)。企业携带年审核查表(***1)、核查报告书(***2)和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企业备案表(***11)到港航处加盖年度核查章。
六、核查内容
(一)核查经营人的经营行为。核查经营人在2012年度是否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重点核查有无超越经营范围和违章经营的行为,核查船舶有没有被深圳市以外的交通主管部门(或水上交通检查站)作出水路运输违章处罚后未前往接受处理或还未处理完的案件;核查水路运输服务业是否超出代理业务范围,是否按时上报“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经营情况报表”等情况。
(二)核查船舶经营人的经营资质。主要核查经营人的经营资质的保持情况和船舶经营管理责任情况,重点检查经营人的组织机构、从业人员是否维持满足《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2号)所规定的条件。具体要求按《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和《关于贯彻实施
(三)核查经营人的经营资格。重点核查运输船舶有关证书是否齐备、有效,在2012年度有无违章行为及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核查客船、液货危险品船《船舶营业运输证》的有效期限,以及有无接受委托经营的情况。核查水路运输服务经营人的经营许可证。
(四)核查经营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对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重点检查经营人生产经营情况以及水路运输经营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具有可操作性以及落实情况等。
七、核查的其他事项
(一)参加核查的经营者所提交的相关资料(本通知和有关表格电子版)可到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网站,提交的复印件要加盖公章。
(二)结合本次核查,完成2013年到期且由交通运输部颁发的《水路运输许可证》的统一换发工作;若在年度核查期间,部分经营者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也应一并变更。对于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企业,应在核查资料中增加1份换证申请书,并在提交核查资料时向我委工作人员说明。
(三)为确保经营人的正常经营活动,在其上缴营运证核查期间,可由核查机关根据需要发给营运船舶待理证,有效期不得超过30 天(同时也不得超过2013年4月30日)。
(四)各水路运输企业(非驻深央企)应及时更新、完善《港航行政管理综合业务系统》中的信息,并按照厅《关于启用港航系统企业版的通知》(水字〔2011〕37 号)要求,上传相关图片(包括企业门面、办公环境照片,船舶的船头、船侧、船尾照片,管理人员的身份证、证书扫描图片)。港航货运局应通过年度核查准确地掌握被核查企业的基础信息,逐步建立和完善相关档案,并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预警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健全经营资质预警制度,进一步强化经营资质动态监管。
(五)港航货运局要将只有港澳航线的船舶根据其大陆航区作为内贸航线船舶统计处理,与国内航线(内贸运输)船舶统一填写《2013年核查情况汇总表》(***10),于5月20日前报委港航处。对未通过核查的船舶不得核发《船舶年审合格证》,并要对其进行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及后续处理情况应及时报委港航处,再由港航处统一汇总上报省厅。
(六)委港航处和港航货运局要根据分工,对跨省运输企业、港澳运输企业及驻粤央企组织专人***核查。其他企业,可采取书面材料审核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的形式进行核查。省交通运输厅将在核查期间组织督查,具体时间和方案另行通知。
(七)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水路运输部分行政审批业务事项的通知》有关要求,我委将结合年度核查对从事省内运输且由省交通运输厅颁发的《水路运输许可证》进行统一换证。
特此通知。
附表:
1.运输船舶营业运输证核查登记表
2.船舶管理企业代管船舶核查登记表
***:
1.年审核查意见表
2.国内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 )年度核查报告书
3.《年度核查报告书》填写说明
4.水运企业经营资质核查登记表
5.船舶管理企业情况表
6.国内船舶管理企业经营资质核查登记表
7.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管网格化填写表
8.水路运输经营者情况汇总表
9.营运船舶情况汇总表
10.2013年度核查情况汇总表
11.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企业备案表
2013年3月25日
***
附表1-运输船舶营业运输证核查登记表.xls
附表2-船舶管理企业代管船舶核查登记表.xls
***1-年审核查意见表.doc
***2-国内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年度核查报告书.doc
***3-《年度核查报告书》填写说明.docx
***4-水运企业经营资质核查表.xls
***5-船舶管理企业情况表.xls
***6-国内船舶管理企业经营资质核查登记表.xls
***7-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管网格化填写表.xls
***8-水路运输经营者情况汇总表.xls
***9-营运船舶情况汇总表.xls
***10-()年度核查情况汇总表.xls
***11-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企业备案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