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城市绿化工程设计审查与验收中实施绿色图章制度的政策解读
为规范我市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根据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工作要求及有关绿化法规规章,市市政和林业局、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共同研究,并征集各相关单位意见,制定了《关于在城市绿化工程设计审查与验收中实施“绿色图章”制度的通知》,并经市法制局审查通过,拟按照规范性文件(编号:ZBGS—2015—002)发布,于2015年5月1日正式实施。现就该制度具体说明如下:
一、制定目的
为保障我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健康发展,规范绿化工程管理工作,完善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审核、审批机制,为我市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创造基础条件,制定“绿色图章”制度。
二、重要意义
(一)是加强绿化工程管理工作的必要措施。
***《城市绿化条例》、住建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珠海市城市绿化办法》、《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规规章,均对城市建设项目绿化工程审批及管控提出了明确要求。我市一直依法管理城市绿化工作,在实际绿化工程审批过程中,以绿地率控制为基本要求,对绿化工程方案审核进行严格把关,明确要求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然而,我市目前缺乏绿化工程审批管理专项制度(“绿色图章”制度),审批力度单一集中在“同步设计”环节,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阶段的绿化审查一直是建设工程绿化管理的薄弱环节,亟需强化规范性管理。
“绿色图章”制度的出台将直接填补我市园林绿化制度空白,完善绿化审查、审批机制,保障绿化保护工作贯穿工程建设始末,促进我市绿化管理工作走向成熟,推动城市绿化行政管理服务的科学性、规范性、系统性发展。
(二)是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必要条件。
珠海市是1992年首批“国家园林城市”,2003年和2009年分别通过原建设部、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的国家园林城市复查。我市一直按照建设“生态文明新特区、科学发展示范市”的定位,围绕建设“能够与欧美先进国家相媲美”的宜居环境这一总体目标,大力推进园林绿化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不断巩固和深化国家园林城市创建成果,全市形成良好的城市绿地生态系统。为进一步推动城市生态环境建设,我市启动了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工作。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生态园林城市申报与定级评审办法和分级考核标准的通知》(建城〔2012〕170号)明确规定,“绿色图章”管理制度健全是城市园林绿化制度建设的基础指标,即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必要条件。
三、有关法律法规依据
(一)***《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规定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二)住建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12号)。
第十三条 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三)《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省九届人大第十三次会议 第63号)。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规定的配套绿化标准审批建设工程项目。
第十九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城市园林绿化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经综合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并与建设工程同时验收交付使用。
(四)《珠海市城市绿化办法》(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
第十七条 城市各类公园、风景林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铁路沿线两侧、江河两岸、水库周围等城市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工程竣工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
(五)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八届]第十二号)。
第六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置绿地、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及其他公共配套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不得改作他用。
(六)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说明:1、城市道路绿化和园林工程属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适用上述办法。2、绿化工程建设执行《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99)强制性标准,应由施工图审查机构按上述办法对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四、规定的主要措施
通过明确绿化工程方案审核环节的责任归属,在绿化工程施工图审查实行“珠海市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图审查专用章”及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珠海市城市绿化工程验收合格专用章”,绿化工程施工图实施备案,对绿化工程设计、施工、验收三个环节进行规范、直观的管理。
五、制定过程及协调情况
市市政和林业局联合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根据现行法规制度和绿化工程审批实际工作情况,广泛收集材料,深入研究,起草了“绿色图章”制度。经过多次征询市法制局和市发改局、市编办、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市公安局等相关单位意见,积极采纳建设性、规范性意见,几经修改完善,形成终稿并拟以规范性文件印发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