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社会监督员工作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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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4月16日发表
深人环〔2016〕445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确保对行驶中排放黑烟车辆的举报得到有效处理,根据《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环境保护部部令第35号)、《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机动车环保社会监督员工作指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机动车环保社会监督员工作指引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2016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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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机动车环保社会监督员工作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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