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岁幼童被轮盘夹成十级伤残区法院判经营者全责
在广州,很多超市或商场都设有儿童娱乐区,小朋友可以进入其中和其他孩子一起玩娱乐设施,而大人可以去购物,或是在儿童娱乐区外面等候。然而,您的孩子在儿童娱乐区玩耍的时候,他的安全有保障吗?一旦孩子在玩耍时受伤,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2015年5月21日,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儿童被某超市的娱乐区设施夹骨折的民事案件。不满3岁的孩子小楠右腿被旋转轮盘夹成十级伤残。最后,区法院判决该娱乐区拥有人及超市赔偿77181.3元给小楠一家。
意外发生:超市儿童娱乐区设施造成儿童被夹骨折
2014年9月18日晚上8时左右,小楠的父母在我区A超市内的“儿童娱乐中心”门前,以15元购买一张门票,让小楠独自进入娱乐区内玩耍。在玩旋转轮盘时,小楠的右脚掌嵌入轮盘与地面的空隙,该超市的儿童娱乐中心工作人员听到小楠的哭叫声后,赶紧前去将其被轮盘夹住的腿抽出。随后小楠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右胫骨骨折,住院3天,被评定为十级伤残。事件发生后,该娱乐区经营者黄某也承认是设备存在问题以及自己的工作人员监护不到位,表示一切事情由他负全责,并要求不要报警。后因双方无法达成赔偿协议,小楠父母将A超市及娱乐区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166570元。
受害者父母:设备落后及员工疏忽导致女儿受伤
小楠父母认为,女儿是在工作人员的监护之下进入该儿童娱乐中心玩耍。由于该中心的设备落后和设计缺陷以及工作人员监护疏忽,导致小楠被轮盘夹断右小腿,不能像正常人那样行走和成长,对其日后无论是个人生活还是择偶嫁人都有影响。同时,小楠自小有跳舞的爱好和天份,腿瘸必然使其跳舞的梦想化为泡影,这些对小楠的身体、精神、心理伤害是无可挽回的。A超市作为商场经营者,对超市内娱乐区的“儿童娱乐中心”经营者黄某的经营负有监管义务,应与黄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请求区法院判令A超市和“儿童娱乐中心”经营者赔偿各项损失共166570元。
娱乐区经营者:受害者父母没有尽到监护责任
娱乐区的“儿童娱乐中心”经营者黄某辩称:小楠在“儿童娱乐中心”受伤是事实。但小楠的监护人将小楠放到该中心后即离开,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对小孩受伤也有一定的过错。事故发生后,黄某已支付了8800元给小楠。小楠请求的部分赔偿项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黄某提供了三张照片(入场提示、免责声明),其中免责声明的第4点“5岁以下孩童必须有成人(监护人)陪同入场,本游乐场只提供游乐场所设备,不具备独立看管孩童之能力和不承担相应看管责任”。A超市经营者则认为,超市与黄某是租赁关系,小楠请求A超市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依据。
区法院:娱乐区经营者及超市应承担全部责任
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娱乐区位于A超市内,实际经营者是黄某,但没有办独立的营业执照。根据黄某提供的证据,拟证明在事故前,该娱乐区的入口处已张贴提示及免责声明,认为原告的监护人未入内陪同,未尽到监护责任。经询问,原告父母表示,由于大人进入游乐园内需要另行支付5元,因此当天原告父母均未购票入内,仅在园外观看。而黄某则表示,5岁以下孩童的监护人入内无需购票,但如果无监护人陪同入内,其仍然会让5岁以下孩童单独入内游玩。
区法院经办法官认为,该娱乐区是专门提供给1—6岁的小孩玩乐的封闭性场所,经营者应在合理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向进园游玩的小孩提供安全保障,现由于该娱乐区内的游乐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致原告在正常玩乐过程中受伤,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黄某是该娱乐区的实际经营者,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A超市虽与黄某签订租赁合同,将该部分场地租赁给黄某经营娱乐区,但该娱乐区未办理单独的营业执照,仍以A超市的名义进行经营,因此,A超市对外应承担经营者的责任,现原告请求被告A超市对被告黄某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有理,区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认为原告的父母没有尽监护责任,要求减轻其赔偿责任的抗辩,区法院认为,原告父母为原告购票进园游玩,现无证据证实被告已告知原告父母关于5岁以下小孩单独进园游玩的风险及要求原告父母进园陪同,而事实上被告亦允许原告单独进园游玩,应视为双方默认该娱乐区的设施是适合原告单独玩乐的,原告父母未进园陪同不代表未尽监护义务,且原告是在正常玩乐过程中因设施问题而受伤的,而非原告父母监护不力致原告操作不当而引起的,被告的抗辩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被告A超市与黄某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经区法院认定,小楠的各项损失共计85981.3元,由于被告黄某已支付8800元给原告,应予扣减,娱乐区经营者黄某及A超市仍应需赔偿77181.3元。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记者罗文龙 通讯员欧阳燕桃 李长志 刘佳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