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流通环节水产品海虹销售监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流通环节水产品“海虹”
销售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场监督所:
根据省食药监局《食品药品安全舆情信息处置建议书》(编号:YQCZJY-2016-008)内容及市食药监局《关于加强流通环节水产品“海虹”销售监管工作的通知》河北秦皇岛多人食用海虹中毒,我省沿海城市也出现了自食海虹中毒信息,为确保我区流通环节水产品质量安全,有效预防中毒事故的出现,要求各市场所针对流通环节水产品“海虹”的销售加强监督检查。
一、各市场所尽快部署针对流通环节“海虹”销售进行检查,防止受污染海虹进入我区食品流通环节,有效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一是查清水产品“海虹”的进货、销售渠道,供货企业(者)是否具备合法资质;二是食用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是否按要求填写进货查验记录、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是否按要求填写销售凭证;三是流通环节的水产品“海虹”是否具备具有检验资质部门开具的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二、各市场所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无索证、索票、检验合格证明
的“海虹”,一律责令下架停止销售,继续销售的予以立案查处,绝不姑息。
三、各市场所5月9日15:00前将检查总结发食品科。
太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