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援律师全力相助失足少年免予起诉
2016年4月18日凌晨2时许,未成年人陈某伙同陈某某、夏某、叶某相互纠合一起物色盗窃目标,他们驾驶两辆摩托车行驶至城郊街镇北社区,采取强行扭***头锁,驾驶自己的摩托车拖行被盗摩托车的方式,将市民巢某停放在该社区的一辆女装摩托车盗走。
作案后不久,陈某等人被抓获。公安机关认为,陈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被移送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由于陈某未满十八周岁,是未成年人,区检察院通知区法援处为其提供审查起诉阶段的法律援助,区法援处依法指派了广东映日律师事务所林洁冰律师承办。法援律师接受指派后,他会见陈某并查阅案件的证据材料,发现犯罪嫌疑人陈某的行为虽是盗窃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起诉。为此,法援律师多次与经办人沟通,并提出以下辩护意见:第一,陈某起辅助作用,是从犯;第二,陈某的犯罪情节轻微;第三,陈某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第四,犯罪数额不大,且及时归还被害人,未给被害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社会危害性小;第五,主观恶性小,未参与分赃,且悔罪态度好;第六,鉴于陈某系未成年人,他的法律意识淡薄,未能够意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从我国对于未成年人以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原则出发,对其作出不起诉更有利于其成长和改造。经过法援律师的不懈努力,近日,区检察院对陈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据悉,本案的最终处理使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维护,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发展及社会和谐安定,彰显了我国刑法一贯坚持以“教育、感化、挽救”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记者杨俊英 通讯员区法援处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