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提高社会救助标准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近日,记者从区民政局获悉,为进一步保障我区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我区于今年1月按照《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精神,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五保供养标准、城镇“三无人员”供养标准、城乡分类救助金和孤儿养育标准等困难群众社会救助标准。
救助标准提标 不断提高社会救助水平
据区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困难群众社会救助标准提标后,我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来的900元/月/人提高到950元/月/人;城镇“三无人员”供养标准由原来的1630元/月/人提高到1721元/月/人;城乡分类救助金由原来的180元/月/人调整为190元/月/人;孤儿养育标准由原来的2143元/月/人提高到2263元/月/人;成年流浪乞讨受助人员基本饮食标准从540元/月/人提高到570元/月/人;未成年受助人员标准从630元/月/人提高到665元/月/人;五保供养标准从1440元/月/人调整为1520元/月/人。此外,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提高,即从1350元提高到1425元。
“提标后,城乡低保家庭于7月1日起开始领取提标后的低保金。此外,区民政局以6月在册的人数为基数,按实际享受低保时间补发2018年1—6月份的差额部分。”区民政局工作人员介绍道,该局于今年1月全面采用“广州市民政综合生活保障信息系统”进行低保申请、审核、审批等工作,弃用了以往通过纸质材料审核的方法,大大加快了低保等社会救助审批时间,也避免了困难群众资料的遗失。此外,从8月开始,低保证、五保证等证件更换了新证件,此举极大地降低了证件的错误率。
为更好地减轻村(居)负担低保金的压力,缩短低保金发放时间,保障民生资金落实,维护社会稳定,我区今年将原来的区、镇(街)、村(居)按6:3:1的比例分担低保金调整为区、镇(街)按7:3的比例分担,村(居)不需要再分担。
据统计,截至10月,我区有城乡低保对象4166户10546人、城镇“三无人员”25人、城乡低收入对象307户1076人、五保对象1110人、孤儿88人。10月份共发放城乡低保金788.72万元、城镇“三无人员”供养金4.30万元、五保供养金168.72万元、孤儿养育金22.63万元,补发1-6月份提标差额289.14万元。
年近八旬的李叔是一名独居老人,领取低保金多年的他虽然学历不高,但他非常喜欢读书看报。“前些日子,我拿着存折去取钱时发现,账户里的金额比之前的多出了不少,后来去居委会询问才知道,原来是我区低保标准提高了,而且还补发了之前的差额。”李叔笑着说,低保提高后,他每月可以存多一点零钱,到冬天时就买一件保暖外套,还可以多买一些报纸和书籍回家看。
明晰申请标准 多渠道开展困难群众救助帮扶工作
“提高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可以加大对低保边缘困难人群的救助力度,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除了不享受现金补贴之外,都可以享受与低保对象同等的其他社会救助待遇,如医疗、住房、教育资助、价格补贴、低收入居民消费性政策优惠减免等综合保障。”区民政局工作人员表示,目前低保、低收、五保、孤儿的申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受理,在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和申请所需资料上都有着明确的要求。
据悉,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具有本区户籍的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时,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可以依法享受的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低保时,申请人需提供申请表及身份证明材料、申请前6个月的收入证明材料、家庭财产申报材料、家庭消费支出情况材料、其他能够反映申请人家庭情况的证明材料(残疾人证等)。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认定为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资格: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本区当年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财产总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拥有机动车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的;自费安排子女出国留学的;为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而放弃、转移、隐匿个人或家庭财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了提高社会救助标准外,我们还通过开展临时救助帮扶和医疗救助帮扶等渠道,切实保障全区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区民政局工作人员介绍道,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由于保障其基本生活和基本权益的刚性支出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未能及时救助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个人或家庭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市民如遇各种特殊原因而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时,可到户籍所在地的镇街民政部门申请临时救助。”区民政局有关负责人说。 (记者李烨威 通讯员江敏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