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番禺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番府办〔2015〕65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广州大学城管委会、广州南站地区管委会,区府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番禺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业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11日
广州市番禺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5)
1.1编制目的…………………………………………………(5)
1.2编制依据…………………………………………………(5)
1.3适用范围…………………………………………………(5)
1.4工作原则…………………………………………………(6)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6)
2.1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6)
2.2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7)
2.2.1指挥部主要职责………………………………………(7)
2.2.2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7)
2.2.3指挥部专家组主要职责………………………………(7)
2.2.4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7)
2.3各镇街主要职责…………………………………………(11)
3.监测预警………………………………………………………(12)
3.1预警级别…………………………………………………(12)
3.1.1台风预警级别…………………………………………(12)
3.1.2暴雨预警级别…………………………………………(12)
3.1.3高温预警级别…………………………………………(12)
3.1.4寒冷预警级别…………………………………………(12)
3.1.5大雾预警级别…………………………………………(13)
3.1.6灰霾预警级别…………………………………………(13)
3.1.7强对流预警级别………………………………………(13)
3.2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监测和发布…………………………(13)
3.2.1监测和报告……………………………………………(14)
3.2.2预警信息发布…………………………………………(14)
4.应急响应………………………………………………………(15)
4.1应急准备…………………………………………………(15)
4.2信息报告…………………………………………………(16)
4.3响应启动…………………………………………………(16)
4.3.1响应级别………………………………………………(16)
4.3.2响应机制………………………………………………(16)
4.3.2.1 I级响应……………………………………………(16)
4.3.2.2 Ⅱ级响应……………………………………………(16)
4.3.2.3 Ⅲ级响应……………………………………………(17)
4.3.2.4 Ⅳ级响应……………………………………………(17)
4.4应急响应降级和终止……………………………………(17)
5.应急处置………………………………………………………(17)
5.1 I级应急响应的指挥和协调……………………………(18)
5.2 Ⅱ级应急响应的指挥和协调……………………………(18)
5.3 Ⅲ级应急响应的指挥和协调……………………………(19)
5.4 Ⅳ级应急响应的指挥和协调……………………………(20)
6.后期处置………………………………………………………(20)
6.1制订规划…………………………………………………(20)
6.2调查评估…………………………………………………(21)
7.保障措施………………………………………………………(21)
7.1通信与信息保障…………………………………………(21)
7.2应急支援与保障实施……………………………………(21)
7.3技术储备与保障…………………………………………(22)
7.4资金保障…………………………………………………(22)
7.5避护场所保障……………………………………………(22)
7.6科普宣传…………………………………………………(22)
7.7演练………………………………………………………(23)
8.附则……………………………………………………………(23)
8.1名词术语…………………………………………………(23)
8.2预案修订与解释…………………………………………(23)
8.3责任与奖惩………………………………………………(23)
8.4预案实施时间……………………………………………(23)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加强我区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工作,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全面提高应对气象灾害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由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建设统一指挥、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体系,保证我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广东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广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区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
本预案所称的气象灾害是指由于台风、暴雨、高温、寒冷、大雾、灰霾、强对流等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等灾害。
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火灾等其他灾害,适用有关应急预案规定。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减少气象灾害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威胁和危害;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分工负责、协调一致、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坚持防灾与救灾并举、以防为主;坚持科技先导,有效整合资源、信息共享、提高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水平。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建立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区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应急办主任、区气象局局长。
成员:区委宣传部、区应急办、区气象局、区发展改革局、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区城管局、区安全监管局、区公安分局、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番禺供电局、区武装部、番禺海事处、区广播电视台、区电信分公司、中国移动广东公司番禺分公司和中国联通番禺分公司等相关部门的分管领导。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气象局内,办公室主任由区气象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区气象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区气象局办公室、应急减灾科、观测预报科负责人担任。
2.2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
2.2.1指挥部主要职责
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区台风、暴雨、高温、寒冷、大雾、灰霾、强对流等气象灾害的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在预计发生或已经发生气象灾害时,决定启动和终止实施本预案各级应急响应;指挥、协调、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做好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处置其他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重大事项。
2.2.2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贯彻落实指挥部工作部署;协调处理气象灾害应急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组织有关部门、专家会商灾害发生发展趋势;组织收集、调查、评估气象灾害损失和影响;制定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预案;管理气象灾害应急物资和装备仪器;建设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机制,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
2.2.3指挥部专家组主要职责
成立气象灾害应急专家组。主要职责:参加气象灾害防御会商,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工作建议和技术支持。根据指挥部的要求,参与气象灾害应急监测、预警、响应、保障、善后处置等工作。
2.2.4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明确相关机构负责本单位(部门)的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建立与本预案相衔接的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制度和流程;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级别,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和应对工作;参与气象灾害应急演练。
(1)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全区抗灾抢险救灾宣传报道、新闻发布工作;组织新闻媒体报道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信息;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宣传报道气象灾害抢险救灾工作情况。
(2)区应急办:协助总指挥做好突发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和信息报送、综合协助工作,监督检查落实区领导有关批示和指示。
(3)区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并及时有效地提供气象服务信息;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为指挥部启动和终止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组织气象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开展气象灾害信息的分析和评估。
(4)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建设粮食应急储备网络,保障灾区粮食的应急供应;负责气象灾害监测预警防御工程项目立项审批工作;协助制定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5)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电力应急管理,协调有关商业企业和单位做好食糖、食盐等应急物资的储备和调运供应工作;协调有关商贸、供销等单位做好抢险救灾工作;联合区政务办和区气象局推进关于气象灾害相关信息资源的开发共享和信息化应用;推进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领域的新技术、新手段等应用,组织重要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的攻关;监督指导旅游景区开展防御和应急处置气象灾害工作;限制旅游团队进入受灾地区和路段;配合灾区组织协调旅游企业做好游客和旅游从业人员的撤离。
(6)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做好学校学生的安全保障工作;按有关规定决定并通知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停课;负责对学生开展气象灾害应急知识宣传教育。
(7)区民政局:负责收集灾情信息;灾民救助和紧急转移安置;发动、收集社会募捐,资助恢复重建;组织救灾救济物资储备、调集、分配、发放等;管理和使用民政救灾救济资金。
(8)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应由区本级财政承担的气象灾害救灾资金,并按规定做好资金拨付及监督管理。
(9)区环保局:负责提供环境监测信息;对由气象灾害引发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进行监测,并提出控制措施。
(10)区住建局:负责排查整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隐患;督促在建房和市政工地相关人员安全撤离或转移;对危楼危房进行隐患排查与整改,落实防范措施;指导、管理灾后重建工程设计、施工等工作。
(11)区交通局:协调铁路、海事、港务和公路等部门做好应急交通运输及保障工作,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铁路、港口、航道和有关设施,保障相关区域交通通畅;为抢险救援人员、物资和人员疏散提供运输保障。
(12)区水务局:负责组织、协调、监管、指导防御内涝、山洪和保障供水等工作;组织做好水利、供水、排水调度及其工程设施规避气象灾害的应急工作。
(13)区农业局:负责及时提供农业受灾信息,做好农业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指导灾区开展农业防灾减灾和灾后复产工作,负责农业救灾物资的储备、调剂和管理工作。
(14)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组织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因灾受伤人员,做好灾区防疫,防止灾区疫情、疾病的发生、传播与蔓延。做好高温中暑等气象灾害卫生应急相关工作。
(15)区城管局:负责组织清除影响气象灾害防御安全的违章建(构)筑物;负责燃气设施抢修、维护力量的组织和协调;负责林业气象灾害、森林火灾防御工作;提供林业受灾信息和森林火灾发生、发展动态信息;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林业灾后复产;组织开展园林和绿化设施应急抢险以及维护管理和灾后修复工作。
(16)区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企业规避气象灾害风险;提供工贸企业因气象灾害次生、衍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信息;组织和协调气象灾害次生、衍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17)区公安分局:负责气象灾害应急处置中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协助开展抢险救援,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地区;负责交通疏导,确保疏散受灾群众和抢险救灾车辆通行无阻;加强网络舆情管控,严防制造散播谣言影响社会稳定。
(18)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相关信息,做好地质灾害调查、监测和预警预报工作,对突发地质灾害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
(19)番禺供电局:负责灾区电力调度和供电设施抢修及支援工作;做好防灾救灾电力供应保障工作。
(20)番禺武装部:负责组织协调武警部队和预备役民兵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21)番禺海事处:及时向辖区水域船舶播发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协调、指导辖区船舶防御台风、暴雨、大雾、雷雨大风等恶劣天气;协调开展辖区水上交通事故险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22)区广播电视台:及时做好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播发及宣传动员和新闻报道工作。
(23)区电信分公司、中国移动广东公司番禺分公司、中国联通番禺分公司:加强通信系统维护,制定通信系统备用方案,配合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及时恢复受损通信设施,保证气象信息传递和救灾通信线路畅通;向用户发送有关气象灾害预警、防御提示等信息。
2.3各镇、街主要职责
各镇、街负责辖区内气象灾害防御与应急处置工作,健全与村(居)联动的气象灾害应急联动机制。建立与本预案相衔接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各有关单位进行指导。
3.监测预警
3.1预警级别
区气象部门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气象灾害进行监测预警。预警级别依据气象灾害可能或已经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级预警。
3.1.1台风预警级别
Ⅰ级预警:本区台风红色预警信号生效。
Ⅱ级预警:本区台风橙色预警信号生效。
Ⅲ级预警:本区台风黄色预警信号生效。
Ⅳ级预警:本区台风蓝色或者台风白色预警信号生效。
3.1.2暴雨预警级别
Ⅰ级预警:本区暴雨红色预警信号生效。
Ⅱ级预警:本区暴雨橙色预警信号生效。
Ⅲ级预警:本区暴雨黄色预警信号生效。
3.1.3高温预警级别
Ⅰ级预警:本区高温红色预警信号生效且持续2天以上,并预计高温将持续或加重。
Ⅱ级预警:本区高温红色预警信号生效。
Ⅲ级预警:本区高温橙色预警信号生效。
3.1.4寒冷预警级别
Ⅰ级预警:本区寒冷红色预警信号生效且持续2天以上,并预计寒冷将持续或加重。
Ⅱ级预警:本区寒冷红色预警信号生效。
Ⅲ级预警:本区寒冷橙色预警信号生效。
Ⅳ级预警:本区寒冷黄色预警信号生效。
3.1.5大雾预警级别
Ⅰ级预警:本区大雾红色预警信号生效,并预计大雾将持续6小时以上。
Ⅱ级预警:本区大雾红色预警信号生效。
Ⅲ级预警:本区大雾橙色预警信号生效。
3.1.6灰霾预警级别
Ⅰ级预警:本区灰霾黄色预警信号生效,且能见度小于500米,并预计持续6小时以上。
Ⅱ级预警:本区灰霾黄色预警信号生效,且能见度小于1000米,并预计持续12小时以上。
Ⅲ级预警:本区灰霾黄色预警信号生效,且能见度小于2000米,并预计持续24小时以上。
3.1.7强对流预警级别
Ⅰ级预警:本区雷雨大风红色预警信号生效。
Ⅱ级预警:本区雷雨大风橙色预警信号生效。
Ⅲ级预警:本区雷雨大风黄色预警信号生效。
3.2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监测和发布
3.2.1监测和报告
区气象局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监测、信息收集、预报预警和评估等工作,区气象台具体承担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任务。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将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向指挥部相关领导报告。
3.2.2预警信息发布
(1)发布制度。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气象灾害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预警信息,由有关单位制作,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自行向社会发布。
(2)发布内容。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发布机关和发布时间等。
(3)发布途径。区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通信主管部门及有关媒体、企业要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广州市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大力支持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社会媒体要切实承担社会责任,及时、准确、无偿播发或刊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紧急情况下,根据应急管理部门要求,及时采取中断正常播出、滚动字幕、加开视频窗口等方式迅速播报预警信息及有关防范知识。各基础电信运营商、广电企业要按照国家的要求,根据应急需求,对信息发布平台进行升级改造,提高预警信息发送效率;按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要求,及时向灾害预警区域用户免费发布预警信息。
各有关单位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在学校、社区、港口、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区和公共场所建设电子显示屏等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设施;完善和扩充气象频道传播预警信息功能。加强农村偏远地区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建设,因地制宜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等多种方式及时将灾害预警信息传递给受影响群众。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通信、广播、电视盲区以及偏远地区的人群,采取足以使其知悉的有效方式发布预警信息。
4.应急响应
当气象灾害发生后,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启动工作流程先行处置,以减轻灾害的危害。
4.1应急准备
各有关单位要加强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研究,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应急准备工作,有关责任人员要立即上岗到位,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地区、本单位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4.2信息报告
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指挥部报告。
4.3响应启动
4.3.1响应级别
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级别由高到低设定为Ⅰ、Ⅱ、Ⅲ、IV四个等级。
4.3.2响应机制
4.3.2.1 I级响应
气象灾害程度达到或可能达到以下情形之一,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气象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并报请区政府决定启动I级应急响应,由区政府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并报告市政府。
(1)区气象部门发布气象灾害I级预警。
(2)造成本区3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4.3.2.2 Ⅱ级响应
气象灾害程度达到或可能达到以下情形之一,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气象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指挥部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1)区气象部门发布气象灾害Ⅱ级预警。
(2)造成本区3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4.3.2.3 Ⅲ级响应
气象灾害程度达到或可能达到以下情形之一,指挥部立即组织相关单位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气象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指挥部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1)区气象部门发布气象灾害Ⅲ级预警。
(2)造成本区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4.3.2.4 Ⅳ级响应
气象灾害程度达到或可能达到以下情形之一,指挥部立即组织相关单位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气象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1)区气象部门发布气象灾害Ⅳ级预警。
(2)造成本区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4.4应急响应降级和终止
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区气象部门发布气象灾害预警降级或解除信息,指挥部发布应急响应降级或者终止的指令,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或部门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5.应急处置
5.1 I级应急响应的指挥和协调
指挥部总指挥主持会商,指挥部有关成员和专家参加,分析灾情发展趋势,全面部署防御应急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要按照职能分工指挥和协调本系统相关防御工作。各镇、街按本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应急响应程序做好指挥和协调工作。同时指挥部要做好下列工作:
(1)发布区政府紧急动员令,对有关地区、有关单位提出具体防御工作要求。
(2)组织协调三大运营商做好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3)组织协调有关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4)制定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有关地区、有关单位提供应急保障,调度各方应急资源。
(5)督促指导有关地区、有关单位落实防御措施,做好抢险救灾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6)根据法定职责和程序做好灾情统计和新闻发布。
(7)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灾情和防御工作进展情况。
(8)研究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5.2 Ⅱ级应急响应的指挥和协调
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主持会商,指挥部有关成员和专家参加,分析灾情发展趋势,全面部署防御应急工作,明确防御工作重点。指挥部总指挥实施指挥和协调。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要按照职能分工指挥和协调本系统相关防御工作。各镇、街按本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应急响应程序做好指挥和协调工作。同时指挥部要做好下列工作:
(1)对有关地区、有关单位提出具体防御、应急处置工作要求。
(2)组织协调三大运营商做好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3)组织协调有关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4)制定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有关地区、有关单位提供应急保障,调度各方应急资源。
(5)督促指导有关地区、有关单位落实防御措施,做好抢险救灾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6)做好灾情统计和新闻发布。
(7)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灾情和防御工作进展情况。
(8)研究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5.3 Ⅲ级应急响应的指挥和协调
指挥部副总指挥主持会商,指挥部有关成员和专家参加,分析灾情发展趋势。指挥部副总指挥实施指挥和协调。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分管领导要按照职能分工指挥和协调本系统相关防御工作。各镇、街按本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应急响应程序做好指挥和协调工作。同时指挥部要做好下列工作:
(1)要求有关地区、有关单位做好防御工作。
(2)必要时组织协调有关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3)必要时制定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有关地区、有关单位提供应急保障,调度各方应急资源。
(4)督促指导有关地区、有关单位落实防御措施,做好抢险救灾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6)做好灾情统计。
(7)及时向区政府报告灾情和防御工作进展情况。
(8)研究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5.4 Ⅳ级应急响应的指挥和协调
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指挥部有关成员和专家参加,分析灾情发展趋势。Ⅳ级应急响应启动后,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实施指挥和协调。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指挥和协调本系统相关防御工作。各镇、街按本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应急响应程序做好指挥和协调工作。同时指挥部要做好下列工作:
(1)要求有关地区、有关单位做好防御工作。
(2)督促指导有关地区、有关单位落实防御措施。
(3)协调有关地区和单位提供应急保障。
(4)做好灾情统计。
(5)及时向区政府报告灾情和防御工作进展情况。
(6)研究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6.后期处置
6.1制订规划
区政府组织有关单位制订受灾地区的恢复重建计划,尽快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及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供排水、供气、输油、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确保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6.2调查评估
发生较大以上气象灾害的地区,区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有关单位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灾情核定,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开展。灾害结束后,区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将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报送区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
7.保障措施
7.1通信与信息保障
依托区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建立指挥部与各成员单位反应快速、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处置通信畅通;在抢险救灾现场建立和配置移动式气象监测站和流动气象服务台,为现场抢险救灾提供气象服务支持;有关单位加强对重要通信设施、传输线路和技术装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配置备份系统,建立健全紧急保障措施。
7.2应急支援与保障实施
加强城市应急工程设施建设。组织实施气象灾害防护工程建设和应急维护,规划紧急疏散避难场所和相关配套工程建设,完善紧急疏散避难场所的标识。加强现场救援和抢险装备建设,建立其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的信息数据库以及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确保应急处置调用及时、抢险到位。
指挥部负责组建和管理气象灾害防灾减灾专业队伍。公安、消防、武警部队、民政、市政、卫生、交通等部门积极做好气象灾害抢险救援工作。
7.3技术储备与保障
建立区气象灾害应急专家咨询机制,成立专家组,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和决策支持。专家组主要职责:对气象灾害成因及其趋势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由专家组技术指导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参与对气象灾害应急处置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指导公众开展应急知识教育和应急技能培训。
7.4资金保障
各有关部门负责编制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经费预算,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做好相关资金拨付及监督管理工作。
7.5避护场所保障
本区各级政府要根据防御气象灾害的需要,指定或建设适度的应急避护场所。明确有关责任人,完善开放、关闭的管理办法和程序,确保紧急情况下安全、有序使用避护场所。
7.6科普宣传
广播电视、新闻媒体、文化、教育等单位及各镇、街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防御知识的宣传。
指挥部会同教育、科技等有关部门制定气象灾害防御应急知识教育、科普计划,对社会公众开展气象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知识科普教育。
7.7演练
指挥部负责每年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各成员单位应组织本单位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演练。
8.附则
8.1名词术语
本预案有关数量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修订与解释
本预案由区政府组织修订,区气象局负责解释。
8.3责任与奖惩
对在突发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