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变更情况无需会区民政复核。 □已会区民政局复核,该家庭申请之月前12个月可支配收入为 元,资产净值为 元。 2. 经审核,该家庭自有产权人均建筑面积 平方米,承租直管房住宅、单位公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 3. 经审核, □(1)该家庭原领取租赁补贴: □1)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现继续发放租赁补贴,每月补贴金额 元。(人均保障建筑面积标准15㎡-人均自有产权建筑面积 ㎡)×家庭保障人口共 人(1人户按1.5人计算,2人及以上户按实际人数计算)×补贴标准(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元)×该家庭收入补贴系数 _×该家庭区域补贴系数 =该家庭每月应补贴金额 元。) □2)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原因: , 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每月应发放过渡期租赁补贴 元,过渡期满停发租赁补贴。 □(2)该家庭原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按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给予以下保障或处理: □1)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继续轮候公共租赁住房;其中,属于双特困家庭或持有《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含《残疾军人证》)的优抚对象的,轮候期间租赁补贴:(人均保障建筑面积标准15m2-人均自有产权建筑面积 m2)×家庭保障人口共 人(1人户按1.5人计算,2人及以上户按实际人数计算)×补贴标准(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元)×该家庭收入补贴系数 ×该家庭区域补贴系数 =该家庭每月应补贴金额 元,银行账号: 。 □2)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按优惠租金1元/m²承租。 □3)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属于无收入或低收入的孤寡老人),免交租金。 □4)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享受租金减免,按对应的分档租金标准计算的租金减免额=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1-收入档次缴交系数____);如按分档计租的租金超出核定的家庭月可支配收入的15%,可按该家庭经核定的月可支配收入的15%封顶计租(核定的家庭月可支配收入×15%),但不得低于同期同地段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0.1×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 □5)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属于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且属于( )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或等于民政部门公布的低收入困难家庭标准的住户(不持有双特困证件)/( )烈士遗属/( )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或离职人员/( )转业复员军人/( )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需缴纳的月租金=____元/m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 □6)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属于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民政部门公布的低收入困难家庭标准,且低于或等于公共租赁住房收入准入线标准,承租公共租赁住房需缴纳的月租金=_____元/m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 □(3)不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原因: ,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轮候公租房的,取消轮候资格,并注销轮候号。若属双特困家庭或持有《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含《残疾军人证》)的优抚对象轮候公租房的,按规定停发补贴。 □2)原按优惠租金标准计租的,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公房成本租金标准的50%计租;如过渡期内的租金超出核定的家庭月可支配收入的15%的,可按该家庭经核定的月可支配收入的15%封顶计租,但不得低于同期同地段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0.1×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 6个月过渡期满(或2年续租期满),属于( )符合住房困难标准难以退出,且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者家庭资产净值在公共租赁住房收入或资产限额1.5倍以内,可按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或按该家庭月可支配收入的20%计租,但不得低于同期同地段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0.1×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租期2年/( )符合住房困难标准难以退出,且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者家庭资产净值在公共租赁住房收入或资产限额1.5倍至3倍以内,按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的1.5倍计租,租期2年/( )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者家庭资产净值在公共租赁住房收入或资产限额3倍以上,拒不腾退的,按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的2倍收取超出6个月过渡期外的租金/( )因购买、受赠、继承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住房,不再符合住房困难标准,拒不腾退的,按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的2倍收取超出6个月过渡期外的租金。 □3)原按租金核减方式计租的,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可核减的租金为原租金减免额的50%;如过渡期内的租金超出核定的家庭月可支配收入的15%的,可按该家庭经核定的月可支配收入的15%封顶计租,但不得低于同期同地段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0.1×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6个月过渡期满(或2年续租期满),属于( )符合住房困难标准难以退出,且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者家庭资产净值在公共租赁住房收入或资产限额1.5倍以内,可按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或按该家庭月可支配收入的20%计租,但不得低于同期同地段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0.1×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租期2年/( )符合住房困难标准难以退出,且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者家庭资产净值在公共租赁住房收入或资产限额1.5倍至3倍以内,按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的1.5倍计租,租期2年/( )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者家庭资产净值在公共租赁住房收入或资产限额3倍以上,拒不腾退的,按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的2倍收取超出6个月过渡期外的租金/( )因购买、受赠、继承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住房,不再符合住房困难标准,拒不腾退的,按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的2倍收取超出6个月过渡期外的租金。 □4)属于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 )未退回原租住的直管房住宅或单位公房的/( )已享受经适房、安居房等购房优惠政策的/( )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大于15平方米/( )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公共租赁住房收入线3倍以上/( )家庭资产净值高于公共租赁住房资产准入限额3倍以上,应在6个月内腾退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腾退期内租金按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收取。超出6个月腾退期外的租金按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的2倍收取。 □5)属于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不属于第4)项情况,属于( )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公共租赁住房收入准入线标准,且低于或等于收入收入准入线标准1.5倍/( )家庭资产净值高于公共租赁住房资产准入限额,且低于或等于资产准入线标准1.5倍,给予2年过渡期,过渡期月租金按____元/㎡计租。 □6)属于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不属于第4)项情况,属于( )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公共租赁住房收入准入线标准1.5倍,且低于或等于收入收入准入线标准2倍/( )家庭资产净值高于公共租赁住房资产准入限额1.5倍,且低于或等于资产准入线标准2倍,给予2年过渡期,过渡期月租金月租金按____元/㎡计租。 □7)属于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不属于第4)项情况,属于( )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公共租赁住房收入准入线标准2倍,且低于或等于收入收入准入线标准3倍/( )家庭资产净值高于公共租赁住房资产准入限额2倍,且低于或等于资产准入线标准3倍,给予2年过渡期,过渡期月租金按____元/㎡计租。 □(4)仅变更住房租赁补贴银行账号或户籍,已重新录入系统。 □(5)其他情况变更: 。 经办人: 复核人: 盖章: 日期: 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