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白云区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暂行办法公众意见的通告
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开我单位起草的《广州市白云区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以进一步修改完善。相关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14年10月30日前向广州市白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反映或提交。途径有:
一、电子邮件发送至byqajj@163.com邮箱;
二、邮寄至广州市白云区政通路28号广州市白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邮政编码:510405);
三、传真发送至86370667。
社会公众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广州市白云区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白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10月15日
广州市白云区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基层基础管理工作,构建安全生产齐抓共管工作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州市安委办关于落实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网格化管理,以“属地管理”为基础,将辖区进行条块划分,建立若干个安全生产网格(管理责任区),按照“定区域、定人员、定责任”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落实每个网格的责任人,明确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辖区内的监管对象开展全覆盖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严格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要求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网格责任人根据职责规定监督、指导所负责网格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各镇(街道)、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各村(经济联社)、各经济社(居委、社区)。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建立区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区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区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安委办,区安监局局长兼办公室主任,组织实施全区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建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确保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工作的落实到位。
第三章 网格划分及人员构成
第七条 安全生产管理网格的划分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划分”的原则,确保覆盖整个辖区、不留死角。
第八条 安全生产管理网格划分以行政区域为基础,形成纵向由镇(街道)、村(经济联社)、经济社(居委、社区)、生产经营单位四层,横向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片区划分网格的立体式监管网络。明确监管对象和范围,落实监管职责,全面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责任全覆盖,监管无盲区”的安全生产管理网格。
(一)纵向网格
一级网格(大网格):以镇(街道)为基本单位,划分成22个网格;
二级网格(中网格):各镇(街道)以所辖村(经济联社)为基本单位,划分并建立若干个网格;
三级网格(小网格):各村(经济联社)以所辖经济社(居委、社区)为基本单位,结合经济社(居委、社区)生产经营单位的数量及分布情况,划分并建立若干个网格。
四级网格(微网格):各经济社(居委、社区)以辖区生产经营单位为基本单位,若干单位为一组,划分建立若干个网格。
(二)横向网格
由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系统监管对象的分布,划分成若干个网格,由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组成安全生产网格管理工作小组。
第九条 纵向各级网格挂钩责任人
一级网格(大网格)挂钩责任人:由区四套班子领导及挂钩区直单位负责人组成。
二级网格(中网格)挂钩责任人:由街镇领导班子成员组成。
三级网格(小网格)挂钩责任人:由街镇国家公职人员组成。
四级网格(微网格)挂钩责任人:由村(经济联社)两委成员组成。
第十条 纵向各级网格管理巡查人员
一级网格(大网格)巡查人员:由区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职能部门执法人员担任。
二级网格(中网格)巡查人员:由街镇安监中队队员和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职能科室人员担任。
三级网格(小网格)巡查人员:由村(经济联社)安全管理人员担任。
四级网格(微网格)巡查人员:由经济社(居委、社区)安全巡查员(治保队员、专兼职聘用人员等)担任。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以行政区域地图为基础,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编制《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地图》。
第四章 网格管理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实行领导挂钩联系工作制度。各级网格挂钩责任人要积极监督指导该网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整治重大安全隐患,维护挂钩网格安全生产形势平稳。
第十三条 实行联合执法制度。根据检查情况,对重大隐患或涉及多职能部门的非法违法行为,由网格挂钩责任人牵头,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整治。
第十四条 实行重点企业、重点行业领域(不安全区域)重点监管制度。将易发生事故的重点企业、重点行业领域(不安全区域)纳入重点监管范围,每季度集中整治一批。
第十五条 实行“三分六定”风险管理制度,规范基层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内容,形成相互促进、循环提升的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流程。
(一)分级监管。各级网格责任单位明确网格化管理工作人员配置,落实资金、装备、物资器材和办公场所等各项保障措施;全面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分级监管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岗位、每一个员工,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经常化、规范化、标准化。
(二)分片包干。按照条块结合、责任到人的方式,在网格中明确责任人,分片分区建立责任区,实行包干制度。每个网格的责任人要对所辖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严格监管,定期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隐患要及时上报。
(三)分类指导。根据不同区域、不同行业、不同单位、不同岗位的特点,明确网格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各项安全生产防范措施。
(四)领导定点。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镇(街道)、村(居、社)应明确本级网格第一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职责,并确定本级网格挂钩责任人到下一级网格挂点,强化对责任片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检查和指导。
(五)全员定责。各级各类人员严格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网格化责任书,逐级明确监管范围和职责,明晰责任主体,分解责任指标;严格实施日常监管,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网格内和生产过程的每个环节、岗位和个人,并对职责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逐个建立管理台帐。
(六)排查定级。建立月检查、季督查工作制度,在日常监管的基础上,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重要时段的安全生产状况检查,以推广应用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报系统为抓手,督促企业深入排查各类事故隐患,根据隐患分类分级管理标准,确定危险等级,制订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引导企业自觉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工作。
(七)应急定制。各级网格责任单位都要制定并定期修订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工作体制、机制和人员编制,落实队伍、装备、物资器材。各级网格责任单位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切实提高处置紧急事故的能力。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情况要报区安委办备案。
(八)培训定期。各级网格责任单位要对网格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切实提高相关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监管能力。
(九)奖惩定量。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奖惩机制,分级实施量化考核,通过督查、检查、考核等形式,奖优罚劣,对工作不力或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严格实行责任倒查和追究制度。
第十六条 充分运用科技化手段,建立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巡查信息系统,将基层和企业的信息定量、定位到单元网格中,实现安全监管的精细化和数据化,并通过信息系统及时协调、督办和***隐患的治理。
第十七条 各级网格责任单位应建立健全本辖区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信息和安全管理档案,并按区政府和各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部门的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隐患信息登记工作。
第五章 网格管理工作职责
第十八条 挂钩镇(街道)区四套班子领导工作职责:
(一)除履行有关规定的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外,定期分析所联系镇(街道)安全生产形势,指导督促安全生产工作,牵头开展重大安全隐患整治,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定期听取所联系镇(街道)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定期检查、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三)每季度带队到所联系镇(街道)开展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工作不少于3次。
(四)牵头抓好挂钩网格内每季度重点整治企业和不安全区域的安全整治工作。
第十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工作职责:
(一)结合各镇(街道)的安全生产网格编制方案,制订本部门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工作方案,划分所辖基本网格,绘制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地图和责任架构图。
(二)监督指导所辖各网格单位制订和实施网格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方案,确定各网格的安全管理责任人,明确监管责任,与其签订《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责任书》。
(三)各网格责任人定期到网格内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每月不少于1次),重点检查重大事故隐患单位、事故多发单位、高危企业及重点场所。依法对排查出来的事故隐患进行整治,整治完成前要对隐患单位、区域实行重点监控。发现隐患严重、整治难度大的,应及时报告区安委办实行联合执法或挂牌督办。
(四)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积极组织管辖行业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知识。
(五)制定本系统本辖区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应对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发生安全事故时,依法做好事故的上报、处理和善后工作。
第二十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职责:
(一)制定本镇(街道)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工作方案,划分所辖区域网格,绘制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地图和责任架构图。
(二)监督指导所辖各网格单位制定和实施网格化管理工作方案,确定各网格的安全管理责任人,明确监管责任,与其签订《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责任书》。制定各级网格工作制度和要求。
(三)建立健全本镇(街道)安全管理工作机构和制度,落实安全管理人员,根据四级网格划分情况和工作任务,配备若干名安全生产协管员,解决安全工作所需的经费。全面掌握本辖区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信息档案。
(四)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专题研究、分析、部署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
(五)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排查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并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台账。
(六)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积极组织各类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七)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处理和整改销号制度,抓好辖区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发现事故隐患的,立即组织有关人员予以整治,需行业主管部门配合的,牵头组织开展联合执法予以整治。发现隐患严重、整治难度大的,应及时报告区安委办实行挂牌督办。
(八)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应对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发生安全事故时,依法做好事故的上报、处理和善后工作。
(九)每季度对本辖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并将相关信息报区安委办。
第二十一条 各村(经济联社)工作职责:
(一)制定本辖区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工作方案,建立健全本辖区管理工作机构和管理制度,划分所辖区域网格,绘制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地图和责任架构图。
(二)明确下一级网格管理巡查人员及相关人员的监管责任,与其签订《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责任书》。
(三)建立健全本辖区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信息档案,并对辖区内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日常巡查(每月至少对辖内所有企业巡查一遍),发现事故隐患时,及时上报至当地镇(街道),并积极监督指导隐患单位做好整改工作。
(四)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积极向居民和企业负责人、员工宣传安全生产知识。
(五)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防范,严格禁止将厂房、物业、场地出租给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从源头上遏制事故隐患的产生。
(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上报当地镇(街道),协助做好事故现场处理和善后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经济社(居委、社区)工作职责:
(一)全面掌握网格内安全生产基本情况,每天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每周至少对辖内所有企业检查一遍),发现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实行***督查;对未能及时整改的隐患,以及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或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及时向上级网格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
(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组织制订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开展网格内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意识,按时完成上级网格或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四)负责网格台帐建设,认真做好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整改、情况上报、宣传、会议等有关工作和活动的记录。
第二十三条 区安委办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全区网格进行统筹管理,对各项网格化管理工作予以督促指导。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专家库,完善专家工作制度,在项目评估、隐患整治、监管监控、事故处置等方面发挥咨询、指导作用。
(三)牵头组织安全生产工作督查,检查网格工作情况、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情况。
(四)牵头组织协调区级以上挂牌、镇(街道)上报及其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整治工作。
(五)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相关工作制度。
(六)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及上级部门报送安全生产情况和相关信息报表。
第六章 网格化管理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网格管理责任追究,按省市有关规定,采取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一)责令限期整改。
(二)诫勉谈话。
(三)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五)责令停职检查。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合并适用。违反党纪政纪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按事故调查结论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五条 村(经济联社)、经济社(居委、社区)安全生产网格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责令限期整改或进行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要求作出书面检查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停职检查处理:
(一)漏查漏登网格内生产经营单位的。
(二)网格内生产经营单位登记信息与实际不相符的。
(三)登记在册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不处置、不抄告、不上报的。
(四)未按照规定的频次开展检查的。
(五)网格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不及时组织参与事故救援的或迟报漏报瞒报事故的。
(六)其他需要问责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镇(街道)网格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责令限期整改或进行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要求作出书面检查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停职检查处理:
(一)未按规定组织下级网格人员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的。
(二)对下级网格人员上报的可能涉及重大隐患未立即有效处置,一般隐患未按规定落实措施的。
(三)网格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不及时组织参与事故救援的或迟报漏报瞒报事故的。
(四)本网格内有多个下级网格责任人被问责或一个下级网格责任人多次被问责的。
(五)其他需要问责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各镇(街道)主要领导、分管安全生产领导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责令期限整改或进行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要求作出书面检查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停职检查处理:
(一)未按规定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或未及时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会议文件精神的。
(二)未制定本镇(街道)安全生产管理网格化工作方案,未编制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地图和责任架构图或未合理划分网格、明确责任或网格人员空缺未及时调整的。
(三)未对区域性安全隐患开展集中整治或无相应预案、对策的。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不及时组织参与事故救援的或迟报漏报瞒报事故的。
(五)列入政府挂牌整治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得到有效治理的。
(六)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不达标的。
(七)其他需要问责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的领导、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责令期限整改或进行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要求作出书面检查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停职检查处理。
(一)未结合各镇(街道)网格编制方案制定本部门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工作方案的。
(二)不参加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或在联合执法工作中执行不力的。
(三)对一般安全事故隐患抄告通知,未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的;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抄告通知,未在一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的。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不及时组织参与事故救援的或迟报漏报瞒报事故的。
(五)其他需要问责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区安委办根据信息来源,应当核实有关具体情况。对需要进行问责的,书面抄告纪检监察机关。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镇(街道)的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工作方案、地图、责任架构图等资料及时报送区安委办;各村(经济联社)、经济社(居委、社区)的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工作方案、地图、责任架构图等资料及时报送所在镇(街道)。各网格责任单位在遇人事变动、管理区域或管理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将相关事项上报。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白云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