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揭阳市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揭阳市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气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1日
揭阳市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下称《决定》),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6〕13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整合部分建设工程防雷许可
(一)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简化手续,不再核发防雷许可,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气象部门不再承担相应的行政许可和监管工作。
(二)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气象部门不再承担其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和监管工作。
(三)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和监管工作。对于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由气象部门商各相关部门确定。
(四)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含有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附属工程的,其主体工程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其易燃易爆附属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由气象部门负责。
二、做好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整合后的工作衔接
(五)2016年12月31日起,气象部门不再受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及其相应的竣工验收许可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其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交接日之前气象部门已受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及其相对应的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许可仍由气象部门负责。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督促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有关单位对防雷装置工程进行质量验收,符合国家强制性防雷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相关防雷装置隐蔽工程***检测和竣工检测文件资料作为建设单位组织验收材料之一,防雷装置验收后方可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按规定及时委托检测机构对防雷装置工程进行***检测,以确保防雷装置工程的质量。
(七)气象部门要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划分雷电易发区域及其防范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各级防雷减灾管理和技术支持机构作为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雷电灾害防御组织管理属地责任的支撑单位,要依法开展防雷装置安全检测,充分发挥在防雷安全应急处置、雷电灾害事故调查鉴定、雷电防护科普宣传等方面的保障作用。
(八)从发文之日起,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部门完成各自专业建设工程防雷许可优化整合。
三、强化防雷工程技术标准,规范防雷检测
(九)自《决定》发布之日起,气象部门不再受理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的认定申请,不再办理现有资质的延续和变更等事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防雷的设计、施工,可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十)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企事业单位应当事先取得省级气象主管机构认定的检测资质,并按照资质等级范围承担相应的防雷装置检测工作,严禁无资质、超资质、租借资质、挂靠资质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工作。各级气象部门应建立健全防雷检测单位的监管机制,督促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落实防雷检测技术标准,严格按照防雷检测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检测。
四、提升政务服务效率和水平
(十一)各级气象、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修订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纳入当地网上办事大厅,切实优化流程、缩短时限、提高效率。整合后的防雷事项要在“一站式”网上办理基础上,积极推进“一门式”政务服务,统一审批标准,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流程和审批时间。
(十二)各级气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完成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整合交接工作后,仍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的工程,在开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许可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法定机构或具备能力的防雷技术服务机构开展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在开展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许可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取得相应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机构开展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
五、切实加强防雷安全监管
(十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公共安全监督管理的范围,建立健全地方防雷减灾管理体系,把防雷安全纳入政府考核体系。气象、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建设工程防雷监管职责,将防雷安全工作纳入本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督查、专项检查、执法检查和考核范畴,明确和落实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以及业主单位等在防雷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主体责任。
(十四)气象、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建(构)筑物竣工验收、备案信息数据库和信息共享机制,并与省防雷安全在线管理监察平台建立共享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防雷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曝光和惩戒力度,提高市场主体守法诚信意识。
(十五)各级气象、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多部门联合执法检查机制。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督促相关行业和部门将防雷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落实防雷安全工作政府属地监管责任、部门行业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
六、社会协同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十六)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以及业主单位要切实承担工程防雷装置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确保建设工程防雷装置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使用,所安装的防雷装置应当符合法规标准规定的使用要求。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定期进行防雷装置检测,确保防雷装置安全运行。
(十七)遭受雷电灾害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部门报告,并配合气象部门做好雷电灾害调查和鉴定工作。
七、保障措施
(十八)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建设工程防雷管理工作机制,建立防雷减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同推进各部门优化防雷许可,落实防雷减灾管理和服务职能,研究解决防雷减灾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十九)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修订进程及时提请修订政府规章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及时调整公布部门权责清单,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防雷安全事前指导、事中事后监管地方标准,制定或执行防雷市场监管、防雷技术规范、防雷服务质量评价等地方标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与防雷减灾事权相配套的公共财政保障体制机制,将审批部门委托开展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十)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市气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及相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共同做好我市防雷减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