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门——司法考试费
司法部门——司法考试费
1、 具体收费按文件规定执行;
2、 收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应按文件规定执行。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我省司法考试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
粤价函〔2011〕555号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省司法厅:
《关于商请调整我省司法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函》(粤司函〔2010〕346号)悉。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复如下:
一、同意我省司法考试收费标准由每科65元调整为每科85元(即340元/人),其中每科34元(即136元/人)上缴省(含应缴中央费用)。
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委托银行代收、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抄 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省人大办公厅,省府办公厅,省审计厅、监察厅,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财政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财政委,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财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