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债主可随时主张权利
一张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引发了一场民间借贷纠纷,债主张仁多次向借债人李雨讨要欠款,李雨却一直未予以偿还。时隔5年多时间,张仁向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日前,该院认定,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随时可要求被告偿还,只需给予合理期限即可。
借款20万未定还款期限
2012年7月12日,李雨向顺庆区的张仁借款20万元,张仁交付了借款后,李雨向其出具了一份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张仁现金人民币(贰拾万元正)(200000.00元正)。借款人:李雨,2012.7.12日,但借条中未约定支付利息,也未约定还款期限;而借条最下方另写有如有异外三人承担,杜超,但实际上李雨并不认识杜超。
嗣后,张仁多次找到李雨希望对方可以归还借款,但李雨都一直没有进行偿还。五年多时间也未能讨要回20万元的张仁,无奈之下只得将李雨诉至法院。
张仁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希望法院判令被告李雨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并自借款之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且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李雨承担。
然而,法庭上被告李雨却辩称,自己实际的借款金额为17万元,出具的借条上载明的20万元,其中的3万元是将利息计为本金而出具的;李雨还辩称,自己先后于2012年8月和2014年6月偿了两笔借款共计三万元;同时,原告主张的利息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范围,原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借条上备注有另外的人提供担保;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
一审判决被告还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李雨向原告张仁借款属实,有借条为凭,被告也对借款事实予以了认可;至于借款金额的问题,借条载明金额为20万元,被告虽辩称借款只有17万元且已偿还借款3万元,因为被告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不予采纳。
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问题,因双方未约定利息,故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在原告提起诉讼后,被告仍未偿还借款,被告应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法律规定的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
至于被告提出的原告起诉时已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借款时,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随时可要求被告偿还,只需给予合理期限即可,故原告诉讼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而无论借款是否存在担保,被告李雨都应向原告承担偿还借款责任。
近日,顺庆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李雨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仁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