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付20多元赔了17万多元
一名30多岁的男子,喝完夜啤酒后,从嘉陵区打车到顺庆区长征路,因拒付20多元的士费,与司机发生口角后将司机打伤。昨(9)日,记者从顺庆区人民法院获悉,向永善的家属代其赔偿受害司机庞广林17万余元的费用后,向永善日前被该院从轻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醉后撒疯 坐车不给钱
现年34岁的向永善近年来一直在广东一家鞋厂打工。
2016年5月,向永善回南充探亲。5月19日晚上,他在顺庆区家中吃晚饭时,独自一人喝了2两多白酒。当晚11点,他受一个朋友的邀请去喝夜啤酒。随后两人划拳痛饮,又喝下8瓶啤酒。晚上11点40多分,二人结束喝酒时,向永善感到自己已经醉了。
二人在公路边招了一辆出租车,司机庞广林立即***将二人送往目的地。庞广林把他们送到了目的地后,见二人没有给钱就下了车,他以为他们下了车才付费,也没在意,但二人下车后,都径直走了,根本没有提给钱的事。庞广林便立即下车,提醒他们说:你们还没有给钱。走在前边的是向永善的朋友,他没有听见,继续向前走了。向永善这时醉得不轻,便停下来对司机说:老子坐车从来不给钱,你想咋个?随后他走近庞广林,从左手腕上挼下一块手表,递给庞广林并挑衅地说:你晓得这个值多少钱吗?要不要给你?庞广林连忙摆手说:车费才20多块,我要你手表干什么?
殴打司机 群众挺身制止
二人争执了几句,向永善突然冲进一家粉馆。冲进粉馆后,向永善到处寻找菜刀,男服务员见势不妙,把菜刀藏了起来。向永善没有找到刀,便顺手把店里一把长50多厘米的汤瓢抓在手里,挥起汤瓢朝庞广林头上打去。庞广林慌忙用手去挡,没有挡住,头部被猛击了两下,顿时鲜血长流。
随后,向永善还想继续打,庞广林赶紧转身跑开了。不料,刚跑到公路斑马线上,庞广林又被向永善追上照着头部打了几下。浑身是血的庞广林倒在地上,向永善还继续施暴,边打边吼:还要不要钱?还要不要钱?并用脚猛踢庞广林。
这时有人在大声吼叫制止向永善的暴行。其中一对夫妇准备搭庞广林的车,妻子责备了向永善几句,向永善又冲上去,准备打她,她老公便挡在前面,对他进行制止。向永善气急败坏,又准备冲进粉馆去找刀,这时一位60多岁的老人便堵在了粉馆门口,劝向永善说:小伙子,不要惹事,算了!向永善抓住老人就要动手,在场的几名年轻男子立即挺身而出,将其制服。
赔了损失 男子还获刑
随后,有人拨打了110。顺庆区公安分局北城派出所的值班民警接到110指令后,迅速赶往现场,在粉馆外面将涉嫌故意伤害罪的向永善抓获。后经法医鉴定,出租车司机庞广林颅骨粉碎性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向永善的家人代其赔偿了庞广林医药费3.85万元,另外一次性赔偿了13.25万元的其他费用。
顺庆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后认为,向永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鉴于向永善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悔罪,其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9月30日,该院一审判处向永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一年。(文中人物系化名)
律师说法
醉酒犯罪是否负刑事责任?
律师雷震: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从法律上明确规定了醉酒犯罪应负完全刑事责任。这里说的醉酒,是指生理醉酒,即饮酒过量,导致酒精中毒出现精神失常的情况。在醉酒状态下,行为人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减弱判断力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但并不会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而且醉酒的人对自己行为控制能力的减弱是人为的,是醉酒前应当预见并可以得到控制的。所以,醉酒的人不属于无责任能力的人。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的能力,即行为人能够认识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危害程度和刑事违法性,并在此基础上以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的行为方向、实施时间、地点和程序,从而对自己所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所承担的刑事责任的能力。
根据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能力程度的不同,又可将刑事责任能力进行不同的分类,对于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应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反之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介于二者之间的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根据这种分类,生理性醉酒犯罪因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有辨认和控制能力,自然应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