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障部分待遇标准的通知
遂安人社发〔2011〕40号
遂宁市安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遂宁市安居区财政局
关于转发《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遂宁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障部分待遇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各部门,区属各企事业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遂宁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障部分待遇标准的通知》(遂人社办发〔2011〕96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五月五日
遂人社办发〔2011〕96号
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遂宁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障部分待遇
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级三园区劳动保障与民政事务局、财政局,市级相关单位,市本级各定点医院: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精神,进一步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经研究,现决定对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待遇标准作如下调整: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120000元。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80000元。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普遍上调10个百分点,即市内三级医院65%,二级医院75%,一级医院8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85%,住(转)外地医院50%。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的最高报销比例不超过95%。
封顶线调整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报销比例调整从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遂 宁 市 财 政 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