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兑现2018年创新驱动实施意见奖励的通知
关于兑现2018年创新驱动实施意见
奖励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东开管发【2017】20号)文件(以下简称“创新驱动意见”),现将2018年“创新驱动意见”奖励兑现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创新驱动奖励对象及条件
(一)企业或机构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等须在开发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并正常经营纳税,须取得上级科技(知识产权)部门的资金支持、认定、批准的文件或通过自主研发、联合共建等形式开展的科技创新活动。符合《关于兑现2017年创新驱动实施意见奖励的通知》奖励条件,未能兑现奖励的,可继续申报。
(二)申请本政策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需具备知识产权有效的代理资质。
(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项目申请还需满足以下条件:(1)专利已经由中介机构评估。(2)签订了知识产权质押合同、贷款合同且已经产生利息。(3)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
(四)在兑现期内获得多项科技成果鉴定的,按最高补助给予奖励。
二、申报创新驱动奖励需提交的材料
“创新驱动意见”(除第十条外)的申请材料:《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驱动奖励申请表》(见***2中附表)、立项或认定批文(税务部门证明)、相关证书、营业执照(提供三证合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等其他相关材料。
“创新驱动意见”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内涉及的专利申请证明还需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受理通知书及缴费证明或PCT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及缴费证明。
“创新驱动意见”第十六条内涉及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的申请材料,除《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东开管字【2017】170号)文件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供贷款发放银行出具的贷款真实性证明。
三、申报创新驱动奖励受理时间及期限
(一)企业(机构)在2017年11月16日(含)至2018年10月31日期间开展的科技(知识产权)活动必须符合“创新驱动意见”的兑现条件。
(二)受理申报截止时间为2018年11月9日,符合此次奖励兑现范围的企业(机构)逾期不予申请视同自动放弃。
四、材料装订与报送
创新驱动奖励的申报材料按照目录、申请表、相关证明文件的顺序装订(同一企业申报一类以上的奖励项目,需分类装订)。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纸质盖章)按类别分别报送至开发区管委会B楼218房间(科技)或212房间(知识产权),电子文档发送到邮箱kfqkjj212@163.com。
五、其他事项
(一)申报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内容应客观真实,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发现,除追回已兑现的奖励外,五年内取消其享受奖励政策的资格。同一申报事项,如果符合管委会其他政策的奖励规定,按最高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
(二)授权发明专利等各类证书因获取时间较长等原因不能及时提供的,以官方公告时间为准。请申报企业及时检索官网公告,以免漏报。
(三)如本通知在政策兑现过程中出现与上级出台政策相抵触情形的,相关条款将不予兑现。
六、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张天俊(科技)、马颖(知识产权)
联系电话:8302216(科技)、8302826(知识产权)
***:
1、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
2、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技术局
2018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