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法院三项措施规范诉前财产保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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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3月04日发表
一是规范对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的审查。对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除严格审查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和申请人提出请求依据的证据材料外,还要严格审查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必要性和紧急性。
二是规范对申请人提供担保财产的审查。为防止申请人滥用诉前保全措施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在采取保全措施前核实担保财产的所有人是否是自愿担保,排除虚担保及“以小保大”的诉讼投机行为。对提供车辆等实物担保的,均依法向有关部门送达财产保全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避免申请人以权利凭证遗失为由,向有关部门申请补发或将该担保财产转让、设定抵押登记等情形出现。
三是规范制作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对符合保全条件决定保全的案件,及时作出裁定,所制作的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必须主文明确、具体,便于生效裁定书执行,充分阐述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依据,并详细写明被保全财产的名称、数量、位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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