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2016年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须知
2016年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将于10月29日至30日进行。我市成人高考采取普通高考管理模式,统一标准,严明考纪,规范管理,确保国家教育考试的公正。本次考试要严肃查处替考、团伙作弊、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等行为,对违规行为将严格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考试作弊罪”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为帮助考生顺利完成考试,现将考试安排及有关要求特别提醒如下:
一、请考生务于10月24-28日到报名时所选县区招生办领取准考证和《东营市2016年成人高考考生须知》(考生人手一份)。可于10月28日下午16点持准考证到所在考区熟悉考点考场(详见***2)。根据考试要求提前准备好考试文具,除2B铅笔、0.5毫米的黑色墨水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外,其他物品不准带入考场(有特殊规定的除外)。未经特殊说明,一律不允许使用计算器。
二、考前30分钟(上午8:30,下午14:00),考生开始入场,请考生务必按时入场,自觉接受检测,不准拖延,因拖延超时造成不能入场的,后果自负。所有考生一律凭本人有效的二代身份证和准考证入场考试,缺一不可,二代身份证须经身份证指纹识别仪检测,因身份证无效不能通过的,后果自负。户口簿、驾驶证、居住证、护照、毕业证等其他证件不能替代身份证。
三、严厉查处替考。所有考点均配备身份证指纹识别仪,所有考生均要按要求接受检测。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将严格依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考试作弊罪”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取消录取资格并通知所在单位。
四、严禁携带手机入场。所有考场均配备手机屏蔽仪和金属探测器。考生携带手机(或者具有接发信息功能的设备)、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进入考场,不论使用与否,均判定作弊,考试各科成绩无效,取消录取资格。若涉嫌考试泄密的,将由公安部门严肃查处。
五、严禁提前交卷出场。凡扰乱考场秩序擅自提前出场者一律按作弊处理,考试各科成绩无效,取消录取资格。若涉嫌考试泄密的,将由公安部门严肃查处。考试最后30分钟经监考员允许方可交卷出场。
六、违纪必究,作弊必惩。监考员、检查员一旦发现违纪和作弊的考生,一律记录在案,并按规定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考试全程进行监控并录像。考试进行中和结束后均可通过视频录像对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所有作弊考生的信息将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记录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可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
社会呼吁公正,人人企盼公平。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每一位考生都应恪守的基本准则。我们衷心希望每位考生深刻认识国家教育考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不要因眼前小利或一时迷惑给个人今后成长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切莫因小失大,给自己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敬请各位考生保持清醒,爱护自己,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自觉抵制考试违规行为,严守诚信考试承诺,以实际行动维护和捍卫自己的人格尊严和国家教育考试的公正,共建诚信公平的考试环境。市教育招生考试院设立监督举报电话:8339269、8315366,信箱:dyjyzsksy@126.com。欢迎广大考生监督举报。
诚信考试光荣,违纪作弊可耻!
东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
2016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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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题卡填写基本要求
1.考生答题前必须仔细阅读答题卡上注明的注意事项,并仔细核对条形码上的信息与个人信息是否相符。
2.按规定选择使用考试用笔,第I卷需用2B铅笔填涂,第II卷需用0.5mm的黑色墨水笔作答。
3.考生必须按规定的题号,在规定的答题区域内作答,超出答题区域的答案无效。
4.答题时如需要对答案进行修改,可用修改符号“==”将要修改的答案划去,新答案书写在划去答案的上方或下方,但不能超出该题的答题区域。严禁使用涂改液等辅助物修改。
5.考生答题时应书写规范,避免出现书写过于潦草或字迹太小等情况;应保持答题卡卷面的清洁,答题卡不要折叠,防止破损。折叠及破损的答题卡无法进行正常图像处理,影响评卷质量。
6.缺考考生的缺考标记由监考人员填涂,考生不得填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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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 生 守 则
1.考生在信息确认时应认真阅读《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同意后签字。
2.考生必须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3.考生必须凭准考证和有效的二代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
4.考生入场时,除2B铅笔、0.5毫米的黑色墨水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严禁携带各种无线通讯工具、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5.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二代身份证等证件放在课桌左上角以便核验。考生领到答题卡和试题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准考证号、座号等栏目。
6.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
7.每科开考15分钟后不准入场。考试结束前30分钟经允许方可交卷出场,交卷出场的考生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8.考生必须按规定的题号,在规定的答题区域内作答,超出答题区域的答案无效。
9.答题时如需要对答案进行修改,可将要修改的答案划去,新答案书写在划去答案的上方或下方,但不能超出该题的答题区域。严禁使用涂改液、涂改胶条等辅助物修改。
10.考生答题时应书写规范,避免出现书写过于潦草或字迹太小等情况;应保持答题卡卷面的清洁,不要造成答题卡折叠、破损,因折叠、破损的答题卡无法正常进行图像处理,影响评分质量。
11.严禁考生在答题卡的图像定位点(即黑方框)周围做任何涂写或标记。
12.缺考考生的缺考标记由监考人员填涂,未缺考考生不得填涂。
13.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题、答题卡,不准将试题、答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14.遇试题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15.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按草稿纸、试题或答卷、答题卡自下而上的顺序排放好,坐在座位上不动,等候监考员将试题收好。无误后,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离开考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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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选)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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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考试作弊罪”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