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8年度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2018年度居民养老、医疗保险征缴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抓好落实。
一、参保范围
(一)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本市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具有本市户籍人员。
2017年6月30日前取得东营市居住证,且未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外地市基本医疗保险(含职工基本医疗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参加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后从次年1月1日起开始享受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胜利石油管理局所属居民参加本市居民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由胜利石油管理局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负责经办管理。
二、筹资标准
(一)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2018年个人缴费档次、集体补助仍执行2017年标准,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300-10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60元,对选择1500-50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70元。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20元,剩余部分按参保管理范围由同级财政承担。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重度残疾人员(一、二级)由政府代缴300元缴费档次并享受60元缴费补贴,由同级财政承担。以上特殊参保居民按照民政、残联、扶贫办等部门核准的缴费申报期间的身份进行确认。
(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个人缴费标准。在校学生(含高校学生)个人缴纳160元,其他居民个人缴纳260元。
2.特殊人员缴费。新生儿、城镇"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孤儿、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及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参保居民、重度残疾人员个人缴费部分仍按原政策规定渠道列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缴费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补贴,以上特殊参保居民按照民政、残联、老龄委、扶贫办等部门核准的缴费申报期间的身份进行确认。
3.父母参加了外地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新生儿出生当年,办理我市落户手续,其父母提供外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当年度缴费证明,按年度缴费后,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随父母(至少一方取得东营市居住证且新生儿出生之日居住证已满半年)居住的非本市户籍的新生儿,出生三个月内办理落户或居住手续的,可参加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年度缴费后,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待遇。出生三个月以后,不再享受落地参保政策。
4.毕业当年大学生缴费。自2016年9月1日起,具有东营市户籍的高校学生,毕业当年按居民身份缴纳保险后,可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其中市内高校毕业生可在毕业当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期内,按当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的1/3缴纳保险费,享受当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封顶线为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1/3;市外高校毕业生可在毕业当年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期内,按当年度筹资标准全额缴费,享受当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封顶线为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三、征缴期限
2018年度居民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期限为2017年10月27日至2017年12月20日。
四、有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居民社会保险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部署,各县区要建立以主要领导为责任人的工作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县区居民社会保险征缴工作,尤其是对低保、五保、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等特殊人员,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进度计划,不折不扣地抓好落实,确保2018年度居民社会保险工作顺利推进。
(二)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做好居民社会保险征缴组织协调工作,加强与银行、软件开发等部门的配合协作,共同做好银行代收代征和东营人社手机APP缴费工作。各县区要加强内部协作,简化参保缴费流程,务必实现养老、医疗保险合并征缴工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承担起居民社会保险征缴工作。
(三)大力宣传,营造氛围。各县区要进一步创新宣传方式,加大宣传力度,继续通过集中开展居民社会保险政策宣传活动,在各社区(村)张贴宣传标语、微信平台发布征缴政策和缴费流程,积极引导居民参保,尤其是个人无需缴费的特殊人员,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杜绝漏保现象的发生。同时,要组织自愿放弃参保的居民认真填写《东营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人员信息登记表》(见***),确保所有符合条件自愿参保的居民都能够及时参保。
***:东营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人员信息登记表
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营市财政局
2017年10月26日
***:
东营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人员信息登记表
应代收代缴单位:
基本信息 | 姓 名 | 性 别 | 联系电话 | |||||||||||||||||
居民身份证 | ||||||||||||||||||||
签字栏 | 本人已知晓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属于国家基本社会保障之一,本人及供养人或监护人不愿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愿放弃参保及待遇享受权利。 本人签字: 供养人或监护签字:
年 月 日 | |||||||||||||||||||
注:本表一式两份,分别由应代收代缴单位和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