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扶持政策汇编
财政扶持政策汇编
(2015年7月)
一、支持转调创新发展
(一)工业结构优化升级
1. 工业结构优化升级改造专项资金
2013年,根据市政府意见,将原创新成长型专项资金转化为工业结构优化升级改造资金,着力解决制约淄博工业由大变强的关键结构性问题,重点支持新一轮技改计划实施。
2. 重大建设项目贷款贴息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重大项目建设的九条意见》(淄发〔2013〕6号),自2013年起,设立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对重大项目中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进行贷款贴息,比例不超过贷款利息总额(按基准利率计算)的30%,期限为1年。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筛选、审查,提出贴息资金计划,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执行。
3. 纳税500强表彰服务费用
根据《关于扶持“双500强”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淄政发〔2013〕11号),市财政自2013年起,每年对纳税500强企业法人代表进行表彰奖励,根据纳税情况,加大对纳税500强企业的宣传力度,营造纳税光荣的浓厚氛围;每年组织部分纳税500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参加境内外高层次培训。执行期为2013年4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2015年,根据上级有关政策,拟通过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纳税500强企业表彰服务费200万元,用于对纳税500强企业宣传和组织高端培训。
4. 企业上市奖励资金
根据《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淄政发〔2007〕20号),自2007年起,市财政设立企业上市奖励资金,引导和推动企业到资本市场募集发展资金,扩大企业规模,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发展后劲,提高经济效益。企业实现上市后,由市政府给予100万元奖励,其中30%用于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对通过借壳、买壳、吸收合并等形式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企业上缴地方税收超过市、区县财政收入增长部分,第一年按全额、第二年按50%由市、区县财政返还企业。
5.标准化资助奖励
根据《淄博市标准化资助奖励办法》(淄政办发〔2010〕13号),对主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联盟标准的,给予不高于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资助;参与的,按照主持同类标准制定资助额度的10%—30%,最高不高于5万元的资助;主持或参与修订的,按照主持同类标准制定资助额度的30%—50%执行。新承担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分别一次性资助50万元、30万元。新承担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分别一次性资助30万元、20万元。新承担省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分别一次性资助20万元、10万元。对承担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完成任务后,国家级、省级每项奖励分别为10万元、5万元。以上资助资金奖励给企业的,按照现行财政收入分享比例由市、区县分级分担。
6. 企业管理奖
根据《淄博市企业管理创新奖管理办法》(淄政办发〔2011〕92号),自2011年起设立企业管理创新奖,设10个专项,分别授予我市在企业战略管理、体制机制、组织制度、经营模式、品牌运作、技术管理、“两化”融合、人才机制、风险控制、企业文化等方面运用现代管理思想、管理方法和手段所进行的优秀管理创新项目和成果。每2年评选1次,每个专项设3个名额,每个奖励10万元。
7.市长质量奖
根据《淄博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淄政办发〔2012〕3号),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授予在全市质量振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市长质量奖每两年组织评选一届,每届管理期限为5年。根据现行政策,每次评选质量管理奖10个,每个奖励10万元;质量贡献奖5个,每个奖励5万元;小组奖、应用奖、攻关奖、创新奖、教育奖各5个,每个奖励3万元。
8. 创新发展专项资金
根据《关于扶持“双500强”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淄政发〔2013〕11号),市财政2013年安排1亿元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从2014年开始,视财力情况逐年增加。专项资金每年支持100个左右创新发展重点项目,采取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方式,两种方式各占扶持资金的50%。
(二)节能减排
1. 中央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燃煤锅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等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给予适当支持和奖励。项目要求承担企业具备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能够在申报次年底前全部完工,实施后年可实现节能量在5000吨标准煤(含)以上。
2. 中央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资金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61号)等文件要求,“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将继续安排专项资金,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淘汰电力、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焦炭、造纸、制革、印染等落后产能工作给予奖励。资金安排使用与各地区淘汰落实产能任务相衔接,重点支持解决淘汰落实产能有关的职工安置、企业转产等问题。
3. 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
关闭小企业,是指地方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对存在产能过剩、资源能源浪费、环境污染、安全隐患突出、布局不合理等问题的各类小企业实施的行政性关闭。
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补助范围和重点每年由工信部会同财政部根据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目标及产业政策确定并适时予以调整。补助资金考虑实际关闭的小企业安置职工人数、地域差异等因素,采取以奖代补给予适当补助(奖励),用于关闭企业职工安置等支出。
省财政关闭小企业专项补助资金。根据现行政策,补助资金以项目补助的方式,支持地方各级政府以政府行政性关闭令措施对本地区内需要关闭的小钢铁、小煤矿、小水泥、小化工、小纺织等小企业及落后生产线、生产设施进行关停,主要用于关闭小企业和落后生产设施、生产线拆除销毁费用。
4. 省重大节能技术产业化奖励资金
重大节能技术产业化,是指企业通过自主研发或引进消化技术,已形成节能设备、材料等产品的批量生产,且市场化前景良好。我省自2007年起实施该项政策。根据现行政策,省财政安排奖励资金,区分节能技术层次和产业化程度,对节能技术产业化项目给予定额奖励。节能核心技术奖励,节能技术达到省级先进水平,奖励50—100万元;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奖励100—200万元;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给予不低于200万元的奖励。技节能技改奖励,按照节能技改设备投资的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申请节能核心技术奖励的企业,如同时具备两个或者三个层次的节能技术,只按最高技术层次给予奖励;同时拥有节能核心技术并从事节能技改项目的企业,每年度只享受一个奖项;每项节能核心技术、节能技改项目只能享受一次奖励政策;企业享受省财政奖励资金政策原则上不超过两次。
5. 省循环经济专项资金
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我省自2011年起设立循环经济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财政补贴的方式,专项用于循环经济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具体奖励、补贴标准为:按照不超过项目高新技术设备投资的10%给予资金补助,其中,示范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推广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6. 省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新能源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鲁政发〔2009〕140号)和我省相关现行政策,新能源包括核能,以及在新技术基础上系统开发利用的太阳能、地热能、风能、水能、海洋能、生物质能、非天然生物能等可再生能源。对高端风电装备制造、太阳能光伏利用、新能源技术研发、太阳能热利用、地源热泵应用、核电设备制造等新能源产业发展进行扶持。省级专项资金的使用主要采取补贴、奖励、补助和贷款贴息等形式,均为政府无偿投入。
7. 山东省淘汰落后钢铁产能补助资金
根据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0〕7号文件进一步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10〕46号)和我省相关现行政策,省财政自2011年起设立淘汰落后钢铁产能补助资金,专项用于淘汰山东省内钢铁企业落后产能项目。奖励资金综合考虑淘汰落后产能规模等因素,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资金用于钢铁企业落实生产设备拆除、职工安置、企业转产等支出。
8. 淄博市节能降耗专项资金
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意见》(淄政发〔2006〕82号),市财政设立节能降耗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支持节能降耗重大工程建设和循环经济发展,支持节能降耗奖励、节能标准体系建设等节能公共管理工作。专项资金主要采取以奖代补、财政补贴和贷款贴息的方式进行扶持,具体奖励标准为:对节能降耗突出贡献单位、突出贡献企业、重大成果均给予30万元奖励,对节能降耗优秀成果给予3万元奖励;对经市政府考核合格且完成主要考核指标的市属及以上重点用能工业企业,排名1—3名企业法人代表奖励5万元,4—10名企业法人代表奖励3万元。
9. 省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
黄标车,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不含青岛)注册登记,经环保部门检验合格,低于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低于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柴油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除外。根据《山东省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013〕28号),我省对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提前淘汰报废的黄标车分时段给予差别化补贴,补贴标准为0.16-1.98万元/辆。补贴资金由省和市、区县财政共同负担,其中,省财政负担40%,市和区县共同负担60%。
(三)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1.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技术进步、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扩大就业,以及改善服务环境方面的资金。
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设立于2003年。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的方式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具体扶持标准为:无偿资助的项目每个一般不超过200万元;贷款贴息的项目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200万元;对改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服务环境项目的支持额度最多不超过400万元。
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设立于2004年。扶持数额一般不超过30万元。对处于正常成长期的中小企业,原则上采取贴息方式,按项目贷款年利息的50%—100%给予补贴,期限一年;对处于创业初期,省委省政府明确规定应予重点扶持行业的中小企,采取资助方式进行适当扶持,申请企业必须自筹落实资助额两倍以上的配套资金。
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设立于2012年。扶持数额一般不超过30万元。中小企业以银行贷款为主投资建设的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中小企业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建设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对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和其他社会中介机构以无偿资助方式为主。
2.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推动创新机制和环境建设,鼓励支持科技型中小企创新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和资本金(股本金)投入等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
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设立于1999年。具体扶持标准为:贷款贴息,对已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的创新项目的银行贷款进行贴息,一般按贷款额年利息的50%-100%给予补贴,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无偿资助,主要用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中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的补助,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且企业须有等额以上的自有匹配资金。资本金投入,对少数起点高、具有较广创新内涵、较高创新水平并有后续创新潜力、预计投产后具有较大市场需求、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项目,采取资本金投入方式,数额一般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