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维权要依法有度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实施以来,我县劳动争议案件逐年增多,据最新统计数字显示,2010年1至10月份桓台县劳动人事仲裁院共受理劳动争议纠纷仲裁案件129件,涉及人数138人,涉及金额900余万元。桓台县劳动人事仲裁院仲裁员王华说,与去年同期相比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增加30件,从案件的增长中可以看出劳动者依法维权的意识在逐渐增强。
近日,记者就劳动纠纷问题进行了调查采访。
未签劳动合同,双倍索赔案件增多
申请人岳某自2004年6月开始到桓台县某机械公司铸造车间工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11月,岳某在工作中受伤。2009年11月岳某提出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并对其所受到的伤害进行赔偿。经过桓台县劳动人事仲裁院的仲裁,最终岳某的请求获得支持。
该案仲裁员王华说,岳某的请求之所以得到了支持是缘于《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要给职工双倍工资。此前,《劳动法》虽然规定了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是未就违反此款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进一步约定,因此,以前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比较普遍。
齐桓律师事务所律师宗学利提醒: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一定要注意计算时间。劳动者在主张双倍工资时,一定要从2008年2月1日即《劳动合同法》生效后一个月后主张,而不得将双倍工资的起始时间任意提前。在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是平等的。如果用人单位提出证据证明是劳动者不愿意签订合同,则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争议案件中涉案劳动者越来越年轻
“王晓(化名)参加工作时只有20岁,工作刚满两年就考虑离职了。”王华说,像王晓这样的“80后90后”涉案劳动者越来越多了。
劳动争议案件中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劳动者的平均年龄呈现下降的趋势,这既表明“80后90后”正逐步加入劳动者队伍,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80后90后”相对而言更容易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
记者通过调查发现,造成涉案劳动者越来越年轻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80后90后”劳动者从事的行业集中在房地产、餐饮、服装百货等行业,这些行业本身具有受市场走势影响大、稳定性相对较差的特点。以房地产行业为例,行情好时从业人员收入丰厚,行情差时很多从业者不但收入降低甚至失业;第二,“80后90后”劳动者受雇的企业有很多是小型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相对于大型国企,这些用人单位存在人事管理制度不完善、工会及其他形式的劳动者维权组织缺位等问题;第三,“80后90后”劳动者由于年龄较小、工作时间较短,很容易有跳槽行为,频繁换工作的现象在这个群体中十分常见。王华说,受教育水平等其他因素也对这一现象有影响。
农民工劳动纠纷多
记者从桓台县劳动人事仲裁院了解到,今年1至10月份,该院共接到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仲裁案件为25件。
今年9月,在一家公司上班的农民工于某在工作中右手食指被机器轧伤,伤残鉴定为十级伤残。公司在为他支付了医疗费后,拒绝支付有关的工伤赔偿费用,甚至连他的未结工资、护理费等均不支付,于某多次讨要无果。在律师的帮助下,于某到县劳动人事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后经调解,于某拿到自己应得的赔偿。
王华说,在这25件案件中,农民工工资偏低及拖欠工资、因工负伤医疗期得不到保证、工伤不予赔偿等问题所占比例较大。
据记者调查,当农民工与用工者发生矛盾纠纷得不到正确引导时,往往采取过激的行动,聚众闹事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酿成更严重的后果。因此,农民工要有自我保护意识,多了解法律法规,要积极与用工单位协商解决问题,协商不成再通过仲裁及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劳动者“口说有凭”也可赢官司
小王是服装导购员,经常在周末加班,可商场却从来没有支付过加班费。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像小王这样的情形非常多。虽然《劳动法》明确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加班工资,但劳动者想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维权的路却很艰难,主要是如何举证证明自己加了班、加了多少小时的班,用人单位的考勤记录不可能提供给劳动者,有很多劳动者迫不得已只能提供自己平时记载的加班记录,但因该证据为劳动者单方制作,如果没有其他的证据相佐证,用人单位又不承认,则不能认定存在加班事实,无法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但是现在这种情况已经得到改善。
宗学利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为了解决劳动者维权难的问题,第九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小王在劳动争议申请中,主张加班费,公司认为不存在加班事实的,如果单位存在考勤记录等证据,小王可以要求公司提供,如果公司拒不提供,应认定小王的加班事实存在,公司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入职时签书面劳动合同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应该在入职时就及时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王华说,合同应当就工资、试用期、加班费、社会保险、合同解除等问题作出明确约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及时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注意保存可以证明自己与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包括工作证、考勤卡、工资存折、员工工作安排等。 (金坤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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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摘要: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