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丘市人民政府兵役登记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和《山东省征兵工作若干规定》、《山东省兵役登记办法》,现对我市2011年兵役登记工作,通告如下:
一、凡常住户口在本市,2011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明和两张一寸免冠照片,到户口所在地的兵役登记机构进行兵役登记。
二、兵役登记时间为2011年5月1日至6月30日,单位组织的兵役登记由各兵役登记站确定时间,零星人员的兵役登记时间为每周二、四。
三、本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兵役登记的,经兵役登记单位批准,可由其直系亲属或单位代为登记。往年漏登的,须进行补登。已参加过兵役登记,但常住户口所在地变迁的,须持兵役登记卡片(兵役证)办理变更手续。
四、凡在本通告规定时间内不登记的适龄男性公民,除按规定招生批准者外,一律视为拒绝、逃避兵役登记,按照《山东省征兵工作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依法应当履行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经教育不改的,给予下列处罚:
(一)属国家机关公务员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的,视情节给予降职、降级、开除留用直至开除公职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二)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吊销营业执照,3年内不予重新办理;
(三)属城镇待业青年和农村青年的,3年内取消高考资格、不录用为合同制工人、不录用为公务员、不出具务工经商证明、不办理营业执照、不划分宅基地;
(四)要求出境的,3年内不予办理出境手续。
除上述处罚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兵役机关还可并处当地优待金3至5倍的罚款。
章丘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五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