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转办件边督边改信息公开情况涉及济南市章丘区一览表(第十六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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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2月27日发表
2018年11月26日 | ||||||||
序号 | 受理编号 | 举报内容 | 举报地点 | 污染类型 | 调查核实情况 | 是否属实 | 处理和整改情况 | 问责情况 |
12 | X3700***********020 | 济南市章丘区绣惠街道的主要领导蒋某、许某授意工作人员,对设在该街道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点,采取每日定时停电的方式消除过高的监测数据,避免排名通报和问责。 | 济南市 | 其他污染 | 11月17日,章丘区人民政府会同济南市环境保护局对信访反映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如下: | 不属实 | 无 | 无 |
济南市镇(街道)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由在各镇(街道)设立的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组成,用于对各镇街的空气质量进行实时监测,监测项目为PM10,上传数据为PM10小时均值。根据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印发的《济南市镇(街道)环境空气质量(PM10)考核办法(试行)》(济大气办发〔2018〕30号)通知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镇(街道)站点数据正式用于对各镇街空气质量的考核。章丘区绣惠街道空气质量监测站点位于绣惠街道为民服务大厅楼顶,由环保部门委托第三方进行建设和运维,并对其运维质量进行监督考核,此站点建设场所为独立、全封闭场地,并设有视频监控。11月17日,章丘区人民政府会同济南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该站点,仪器设备运行正常,调阅2018年6月1日至11月16日历史监测数据,该站点应上传PM10小时监测数据4056个,实际上传小时监测数据4048个,缺失的8个小时数据分别为7月17日8-10时数据、7月22日20-23时数据、7月23日0时数据。经绣惠供电所核实,上述三段时间是区域线路故障导致停电。依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规定,缺失的8个数据不影响对该站点考核。不存在人为采取每日定时停电的方式消除过高监测数据的行为。 | ||||||||
16 | X3700***********037 | 济南市章丘区政府和管庄街道办事处滥用行政职权,以“全面改善管庄街道办事处环境质量”之名,在2017年12月以“一刀切”方式关停辖区内全部砖瓦生产企业。济南新宝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不属于砖瓦窑行业,2017年9月刚通过环保验收,官庄街道办“一刀切”使企业损失惨重。 | 济南市 | 其他污染 | 11月17日,章丘区人民政府组织官庄街道办事处、区发改委、区经信局、区国土局、区规划服务中心、区环保局对信访反映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如下: | 不属实 | 无 | 无 |
一、违法违规砖瓦生产企业关停取缔情况: | ||||||||
砖瓦生产是重点燃煤行业和污染大户,济南市90%以上的砖瓦生产企业集中在章丘区,在生产过程中存在许多违法问题及环保、安全隐患: | ||||||||
1.能耗高、污染重。全区84家砖瓦生产企业中,有45家企业直接使用煤矸石或次煤内燃进行生产。虽然少部分砖瓦生产企业安装了脱硫、脱硝、除尘等污染防治设施,但外排污染物(特别是颗粒物)达不到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 ||||||||
2.手续不全,非法生产。经调查核实,84家砖瓦生产企业《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登记备案证明》、《施工许可证》《质监安监证》等证件不齐全,缺乏规划、立项、建设等手续,违反《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实施细则》(鲁计投资〔2004〕323号)第二十一条、《建筑法》第三条、第六十一条等相关规定,属于未批先建,按照相关规定,应当予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 ||||||||
3.影响山体保护。砖瓦生产企业使用的主要原料为页岩,由于章丘区严格控制矿山开采行为,这些企业的存在,导致盗采频发,且开采过程对山体破坏极大,极易造成植被破坏、土地裸露、扬尘严重等生态环境问题,广大群众反应强烈,成为群众热线、信访反映的焦点问题之一。 | ||||||||
4.安全生产隐患大。由于砖瓦窑企业受资金、工艺限制,难以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其中,2010年济南新宝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球磨机发生安全事故,导致1人死亡;2013年官庄木易缸瓦厂发生安全事故,导致2人死亡,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 ||||||||
鉴于砖瓦生产行业的种种违法违规问题及环保、安全隐患,区政府要求所有企业全面整顿,实现合法合规生产。但是,由于这些企业普遍工艺水平低,环保治理设施落后,至2017年11月,均未完成整治任务,或整治标准不高污染物仍不能达标排放。经过认真调研,章丘区于2017年年底对完不成整治任务的砖瓦生产企业进行关停,积极引导其转型转产。在推进企业转型中,区政府按照砖瓦企业生产规模和整治投资额度,制定了合理的经济补偿。83家企业自愿签订自行拆除协议书,同意补偿政策,目前已全部拆除到位。在整个工作中,区政府坚持因地制宜、分类处置,不存在“一刀切”问题。 | ||||||||
二、济南新宝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有关情况: | ||||||||
此件与第九批D3700***********058件内容基本一致,基本情况如下:济南新宝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位于官庄街道韩家村济王路北,产品为黏土砖和高铝砖,用隧道窑进行烧制,属于砖瓦窑行业,企业2万吨耐火砖项目于2017年4月14日取得章丘区环保局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批复(章环报告表〔2017〕43号),2017年9月30日通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章环建验〔2017〕184号),该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有: | ||||||||
1.企业未办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无规划手续。《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 ||||||||
2.企业未办理《建设项目登记备案证明》,无立项手续。《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实施细则》(鲁计投资〔2004〕323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应办理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或项目发生重大变更而未重新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由负责管辖的登记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 ||||||||
3.企业未办理《施工许可证》、《质监安监证》,无建设项目手续。《建筑法》第三条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第六十一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 ||||||||
鉴于企业无规划、立项、建设等手续,属于未批先建,章丘区政府要求企业于2017年底停产整顿,没有采取强制拆除措施,最大限度保障企业利益,不存在“一刀切”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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