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造谣必须付出代价
连日来,被炒得沸沸扬扬的“高州工商打死状元考生”事件,终于告一段落。经市联合调查小组查明,事件中没有打死人,当事人蓝海波并非“高考状元”,被传“打人者”不是工商人员而是市场物业管理人员,传言纯属子虚乌有。目前,两名谣言制造者已被抓获,正接受有关部门的进一步查处。
本来,市场物业管理与摊户业主发生口角甚至轻微磨擦,是一件极普通的个别事件,但被别有用心的造谣者抓住进行大肆炒作,花样不断翻新,版本越加升级,使其事态严重化、性质恶劣化、渲染倾向化,便产生了非常不良的影响。
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我们每一个公民的基本人权。互联网的出现和日益发展成熟,使我们的交流平台更加多元,言论空间更加广阔。现在,我们已习惯于上各种论坛、BBS发表意见,去抒发情感、深化生活,以及监督政府施政等。这些行为不仅是被准许的,而且还受到法律保护。但有一个前提,那就是持论者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这一权利。这是作为现代公民的基本道德和素质。我们党和政府坚决维护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同时欢迎社会各界进行监督(包括互联网的监督)。此举不仅为公民参政议政提供了平台,使其尽到公民责任,同时也更有利于党委和政府吸收“民间智慧”,从而达到“执政为民”的目的。事实上,各地也出现了越来越多这样的正面例子。但由于网络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假如发帖者所言不实,持论有偏,或者别有用心制造谣言,煽动某种情绪,就可能造成恶劣的影响,产生严重的后果。“一言丧邦”虽不至于,但“三人市虎”却大有可能,就如今次“高州工商打死状元考生”事件一样。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普及,由此引发的各种问题也日益引起人们注意、忧虑和思考,进而进入司法界的视野。为了规范网络管理,有效制止牵涉互联网的种种问题,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今年3月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以及“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不要因为网络是自由开放的世界,网上发布信息也很难进行事前审查,就侥幸地认为利用网络造谣传谣神不知鬼不觉,既可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又可逃脱法律法规的处罚。但“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侦查技术的不断进步使侦破网上造谣惑众行为不再困难。
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在网上制造和散布谣言而被绳之以法者比比皆是。今年4月,网民高某在互联网某论坛发表言论,扬言要对政府机关实施自杀式爆炸,被检察机关依法逮捕。今年5月,网民范某出于对其所在公司不满,在互联网上煽动该行业员工罢工,触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被警方处以行政警告并处500元罚款。因此,奉劝那些网络谣言制造者不要以身试法,否则,必然受到法律的制裁。
《茂名日报》(2006-07-11 第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