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25万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提高
为进一步加大民生保障力度,让困难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我市从2021年7月1日起调整提高部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标准。预计提标后全市约25万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总支出19.28亿多元,较上年新增支出约2.58亿元。全市各级财政将加大资金保障力度,确保提标落实到位。
盐城本次调整的对象包括城乡低保、城乡特困、20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孤儿、残疾人等五大类特殊人群,惠及全市25万困难群众。其中城乡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670元提高到730元;将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标准统一为每人每月1300元,每人每月分别提高50元、200元,新增特困人员护理补贴,按照半护理、全护理两个档次,分别为每人每月120元、240元,照料护理费用于各地为特困人员统一购买照料护理服务;20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从每人每月1900元提高到2000元;散居孤儿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2000元提高到2300元,机构养育孤儿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2700元提高到3000元;父母监护缺失的儿童、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重病重残儿童生活保障标准分别从每人每月1600元、1200元、10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900元、1500元、130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130元,实现城乡标准一体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随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