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人民陪审员选任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浦口区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实施细则》规定,现就浦口区2020年度人民陪审员选任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因我区2015年选任的31名人民陪审员任期届满,经浦口区人民法院申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现向社会选任人民陪审员31名。
二、选任条件
(一)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八周岁;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三、选任方式
本次选任采取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方式开展。
公民个人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在公告期限内由本人向浦口区司法局提交身份、学历证明等书面材料,并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
组织推荐人民陪审员的,在征得公民本人同意后,在公告期限内向浦口区司法局提交被推荐人简历、学历证明等书面材料,并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
必要时,浦口区司法局可商请辖区内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等推荐人民陪审员候选人。
四、资格审查
浦口区司法局会同区人民法院、公安分局组成资格审査小组,协调区人大、监察委、检察院、人社局和国家安全机关等相关部门,由各司法所、派出所具体负责,按照《人民陪审员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规定对人民陪审员申请人和被推荐人进行资格审查。
五、选定和任命
浦口区司法局会同区人民法院、公安分局,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申请人和被推荐人中确定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个人申请或者组织推荐人数超过拟选任人数的,可以在通过资格审査的申请人和被推荐人中随机抽选确定拟任命人选。
拟任命人民陪审员人选确定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由浦口区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人民陪审员依法代表人民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这既是人民当家做主的具体体现,也是公民应尽的社会义务,欢迎公民积极参与。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时间为30天,公告未尽事宜,由浦口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联系咨询电话:025-58883065
监督咨询电话:025-58180200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