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条例相关热点问答
2005年5月1日,***新修订的《信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为进一步扩大《条例》知晓率和影响力,强化《条例》的遵循和执行,提升全市信访工作法治化水平,市政府副秘书长、市信访局局长孔祥勇近日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详细介绍了《条例》相关的热点问题。
问: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哪些规则?
答:信访是公民的权利。《条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履行的义务作了明确规定。(一)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二)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三)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四)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五)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但应当同时遵守《条例》有关规定。
问:信访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哪些信访事项?
答:信访人进行信访活动应按照依法、就地、逐级解决问题的原则,到当地主管该事务的国家机关提出信访事项。《条例》规定,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问:《条例》对有关行政机关受理、办理、复查、复核信访事项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二)信访事项应当自行政机关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三)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四)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问:为什么要推行依法逐级走访制度?
答:《条例》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级机关提出”。同时,2013年12月,***下发的《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再次明确规定,要“引导群众依法逐级反映诉求”。为此,2014年4月,国家信访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并于去年5月1日正式实施。《办法》的出台意在进一步压实属地责任,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能,引导群众依法逐级走访,使群众合理合法诉求得到及时就地解决,使信访问题在基层属地得到妥善解决,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问:如何依法逐级走访?
答:依法逐级走访制度的核心是分级受理来访事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辖层级,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二)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来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并引导来访人以书面或走访形式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下级有关机关;(三)在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中,首先收到的机关先行受理,不得推诿。所谓本级机关,是对来访事项有直接管辖权的机关。如果本级机关是设区的市级以下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其上一级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
问:依级逐级走访的层级是如何设定的?
答:为了全面推进依法逐级走访制度的落实,从2015年5月1日起,我市推行“依法逐级走访权益保障卡”办法,根据办法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初次提出信访事项,要逐级填写“依法逐级走访权益保障卡”,并严格按照有关层级反映问题。具体规定:(一)反映社区(村)信访事项向社区(村)或街道(镇)提出并主张权益;(二)反映街道(镇)信访事项向街道(镇)或区人民政府提出并主张权益;(三)反映区级信访事项向区级人民政府或市级人民政府提出并主张权益;(四)反映市级信访事项向市人民政府或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并主张权益;(五)反映职能部门信访事项按相应责任层级提出并主张权益。
问:实行依法逐级走访制度哪些情况不予受理?
答:根据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规定,有关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的6种情况:(一)对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来访事项,以及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二)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来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三)来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来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或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来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四)来访人对来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未提出复查(复核)请求而到上级机关再次走访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五)来访人对来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请求复查(复核)的,不再受理;(六)已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复查复核终结备案,并录入信访信息系统的来访事项,来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不再受理。
问:《条例》关于维护信访秩序有哪些主要规定?
答:良好的信访秩序是解决问题的前提。根据《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违反上述规定的,根据《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或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报通讯员 戴伍洲 本报记者 张璐
(来源:南京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