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浦口区国有资本从传统工商业领域退出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浦政发〔2014〕117号
关于印发《浦口区国有资本从传统工商业领域
退出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浦口区国有资本从传统工商业领域退出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
抄送: | 区委、区人大、区政协,高新区党工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委各部门 |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印发 | |
浦口区国有资本从传统
工商业领域退出的实施办法
根据《关于实施综合改革工程第二阶段重点任务的意见》(浦委发〔2014〕15号)以及市国资委指导意见,现就浦口区国有资本从传统工商业领域退出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加快全区国有资本从传统工商业领域退出,2015年底前完成退出任务。
二、具体任务
(一)完成国有企业从传统工商业领域退出。通过股权转让、关闭清算、业务转型等方式,加快全区国有企业从传统工商业领域退出。2014年底确定退出企业,制定具体的退出工作方案,2015年底完成退出工作。
(二)完成国资参股投资清理退出。对不具备战略引导作用的国有参股投资进行清理,通过股权转让、投资项目清算等方式加快退出。2014年底确定国资参股投资企业,制定退出细化方案,2015年底前完成退出工作。
(三)加快关停企业清算注销和集中管理。对关停企业资产进行清查,加快处置关停企业资产和债权债务,妥善安置企业职工,依法办理税务和工商注销手续。对因涉及债务纠纷、职工安置等暂时不具备清算注销条件的关停企业,将财务和公章集中到相应托管平台实施“双集中”管理。2014年底确定清算注销和“双集中”管理企业,2015年6月底前完成“双集中”管理,2015年底完成关停企业清算注销工作。
三、责任分工
(一)区国资办:牵头全区国有资本退出传统工商业领域工作。全面梳理并明确退出企业范围。加强对国有资本退出工作中涉及股权转让等行为的指导和审核把关,严肃工作纪律,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对区属集团及退出企业主管部门的督导检查,对未按时按要求完成退出任务、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行为,会同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退出企业主管部门:各街道、园区、行政主管部门、区属集团是此项工作的责任主体(以下简称“各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负总责。各主管部门按照退出工作总体要求,一企一策明确退出方式、操作程序、时间安排、责任分工、职工安置等具体事项。积极稳妥组织实施,及时公开发布转让信息,成熟一家操作一家,成熟一批操作一批,确保按期完成改革任务。坚持依法合规操作,组织企业严格履行财产清查、审计评估、公开挂牌等程序,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寻求意向受让方,通过公开竞价发现国有资产价值。切实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充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严格履行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程序,对涉及职工安置的企业组织稳定风险评估。
(三)区有关部门:区财政局会同区国税局、区地税局,研究落实国家、省、市税费支持政策。区工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等支持办理清算注销手续。区住建局、区人社局、区国土局、区规划办、区商务局、区工信局、区总工会、区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妥善研究解决退出工作中涉及本部门、单位的具体事宜,加强业务指导,落实和完善政策,提高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