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浦口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
浦政发[2008]150号
关于印发《浦口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府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现将《浦口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浦口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政府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推进浦口区快速、稳定、健康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区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础设施和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均按本办法执行。财政性资金包括区财政资金和镇街财政资金。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主要包括:
(一)区政府全额投资或财政综合预算安排资金的建设工程;
(二)由区政府或上级补助且补助额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各部门、街道自筹资金项目);
(三)政府国债建设项目;
(四)经区政府同意的基本建设借(贷)款投资的项目;
(五)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 浦口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是浦口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对浦口区所有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进行统一管理。工程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招标办公室,作为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机构,其中,办公室具体负责建设工程年度开工计划的制定、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批、项目的发包审批、工程施工管理监督等工作,招标办公室具体负责项目的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管理。
第一章 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审批
第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年度开工计划由各项目建设责任单位根据区年度奋斗目标提前制定,报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核,计划外新增项目需经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后列入开工计划。
第五条 列入年度开工计划的建设项目应根据开工先后顺序,分批次办理立项审批手续。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所属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具体负责起草立项报告文件文本,报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核后,由区发改局批准立项。
第七条 立项批复文件一式六份,报送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一份备案,其余由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留存五份(分别用于办理规划设计、土地权证、工程报建、申请财政资金等)。
第二章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委托与批准
第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立项报告批复后即办理项目规划设计委托,规划设计委托由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统一安排,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具体负责委托设计合同的谈判。
第九条 规划设计单位应公开择优选择,重大项目的总体规划和方案设计可通过公开招标和方案竞选,一般建设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可通过费用竞争方式打包委托。
第十条 项目建设责任单位通过与有资质的且专业优势明显、信誉好、质量高的设计单位长期合作,推行节约奖励措施,促进方案优化设计,最大限度节约工程建设投资。
第十一条 重大项目的总体规划和方案设计要组织专家评审,最终通过评审和采用的设计方案要报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区规划局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按规定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办理施工图审查备案。
第十二条 无需委托规划设计或已经完成施工图设计及审查的建设项目,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可以直接进入工程招标管理程序和工程发包审批程序。
第三章 建设工程招标管理
第十三条 各类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以及工程有关重要材料及设备的采购,凡达到一定规模和标准的,必须按照《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苏政发[2004]48号文)的规定进行招标,未达到规定范围标准的,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采购。
第十四条 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政府投资工程(包括镇街的工程,几大开发区的工程,及即将开工的十大功能区工程)必须报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招标办公室具体负责招投标活动的组织和实施,招标组织方案报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
第十五条 招标方式以公开招标为主。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必须要进入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招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内的小型建设工程,按照《南京市国有资金投资小型建设工程发包管理规定》(宁建招字[2005]410号)执行,其承发包交易活动应当在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发包。最后按规定流程由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六条 应公开招标而不具备招标条件的特殊项目,由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招标办公室组织邀请招标,或由工程建设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竞争性询价、竞争性谈判)后直接发包。
第十七条 招标组织方式可采取自行招标或代理招标。机电设备(如网络设备、中央空调、电梯设备等)的采购由于专业性较强,应委托专业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未纳入招标办监督的机电设备(如网络设备、中央空调、电梯设备等)的采购,应按区政府采购办公室批准的方式实施政府采购,主要采购方式包括:区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委托专业代理机构采购。
第四章 建设工程发包审批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材料及设备采购等的委托与发包,通过招标管理程序确定项目承包人或受委托人后,要按规定履行发包审批手续,发包审批采用《建设项目发包审批表》。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发包审批表》由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具体办理,经部门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人签字批准。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发包审批表》采用统一格式,一式四份,审批手续完毕后,由项目建设责任单位送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项目发包和工程开工前涉及到项目的征地拆迁、土地权证、规划设计、组织招标等工作,分别由相关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具体办理。
第二十二条 临时性、突击性工程如因时间紧迫来不及履行发包审批手续的,履行特殊程序。
第五章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凡涉及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材料设备采购等的委托与发包,一律以各项目建设责任单位为主体同承包人或受托人签订合同。
第二十四条 各项目建设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所有涉及建设工程合同的审核实行扎口管理,重点对合同价款、结算方式、付款方式、工期承诺、质量承诺和让利条件等条款内容严格把关。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责任单位技术负责人负责草拟用于合同初审的一式二份的合同草本,与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再办理正式合同文本。
第二十六条 正式合同文本经参与审核把关的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项目建设责任单位负责人审核签批,同时报送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备案。
第二十七条 合同要根据不同性质及合同内容分别采用统一规范的格式文本或自制文本。合同文本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合同文本一般不少于一式六份,由项目建设责任单位负责存档备案。
第六章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责任单位代表区政府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行使管理、监督和协调等工作职能,对建设工程施工的质量、进度和造价全面管控。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图纸会审、技术交底、工程例会、质量检验、安全检查、工程验收等相关工程管理活动,并通知相关部门和分管领导参加。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责任单位派出的现场代表,全权处理和协调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做好施工日志和原始记录,对工程签证、竣工图纸和质检资料进行审核把关。
第三十二条 达到一定规模的建设工程必须向工程质监部门申报工程质量监督备案,同时还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监理造价咨询公司、项目管理公司)对整个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的一般材料和设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大宗材料和大型设备可以采取甲供。特殊材料或设备如需委托人代购的,各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可参与受委托人与供货商的采购合同的谈判。
第三十四条 机械施工大型土石方工程,其工程量的确定应通过委托专业测绘机构利用科学测量手段独立完成。测绘任务由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委托。测绘机构应出具测量报告和测绘地形图并办理成果交接。原始地形图仅作施工参考依据,不作为结算依据。
第三十五条 项目建设责任单位技术负责人(也可由部门负责人兼任)参与施工现场技术管理,对施工方案、设计变更、工程签证、验收计量、竣工图纸、质检资料、结算资料、工程合同进行指导和把关。
第七章 建设工程签证管理
第三十六条 工程签证是对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施工方案、技术措施、工程数量等内容进行客观记录和验收计量的一种原始凭证,是承包人办理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工程签证单》作为工程验收和工程结算的重要凭证,基本要求是:形式规范、内容真实、计量准确、字迹清晰、尺寸详细、配以简图,必要时配以图片和影像等资料。结算采用原件,复印件无效。
第三十八条 工程签证的责任单位是项目建设责任单位,责任人是项目建设责任单位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建设责任单位代表。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对工程签证实行扎口管理和会签制度。
第三十九条 工程签证采用统一印制、标准格式的《工程签证单》填写,特殊签证内容格式自制。签证单一式四联,连续编号。项目建设责任单位保留1份、监理单位备案1份、***审计单位备案1份、承包人保留1份作为结算凭证。
第四十条 《工程签证单》由承包人填报,监理单位、***审计单位初审,项目建设责任单位代表复核,技术负责人审核后备案。《工程签证单》经承、发包双方、监理方以及***审计共同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 工程签证应及时办理,事后补签无效。
第八章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第四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由***审计对清单进行审核,确保清单的准确性、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第四十三条 工程量清单确定后,由招标代理和***审计单位采取背靠背模式编制工程最高限价,并会同财政局、造价办、招标代理和***审计单位共同对招标代理及***审计单位的最高限价进行评审,评审后的最高限价上下浮动一定比例后作为招标时的工程最高限价。
第四十四条 工程建设期间,因设计变更或建设单位变更等原因引起单项结算价变更的,由承包人报价,监理及***审计单位审核,报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确认,作为工程结算总价的调整依据。变更造价必须按规定的审批程序确定变更造价后方可实施变更施工。
第九章 建设资金审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工程建设资金根据分级审核、相互监督、严格审批的原则,分类按以下审批流程办理:
(一)工程主体投资审批流程:工程承包人按实际完成工程量定期呈报《浦口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资金支付申请书》(以下简称《支付申请书》)→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监理部门、***审计会签《浦口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资金支付证书》(以下简称《支付证书》)审核工程量及造价→财务部门编制《浦口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资金支出申请汇总表》(以下简称《支出汇总表》)经部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批准→项目建设责任单位通知承包人出具***并填制《浦口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专户资金支付申请表》(以下简称《专户支付申请表》)→财政部门审核后集中办理支付。
(二)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审批流程:设备材料供应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根据合同约定填报《支付申请书》→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审核出具《支付证书》→财务部门编制《支出汇总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批准→项目建设责任单位通知收款单位出具***并填制《专户支付申请表》→财政部门审核后集中办理支付。
(三)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管理费审批流程: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开支的日常管理费用,包括人员工资、会议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等管理性质的开支,以批准的项目概算计算可列支的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批拨付。由项目建设责任单位按建设期限和工作实际需要申请,财务部门分工程项目编制《支出汇总表》报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批准→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填制《专户支付申请表》→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到项目建设责任单位。
第四十六条 在建工程按施工形象进度支付工程款;设备投资、待摊投资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则上每季支付一次。项目建设责任单位每季末最后一天停止受理《支付申请书》,当期未及时申报的,顺延至下期再报。特殊情况(如拆迁资金、供电杆线迁移、自来水接水等),特事特办,不受时间限制。
第四十七条 已完工并审计的主体投资和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原则上每年春节前集中受理支付一次。
第四十八条 工程竣工经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和区审计局审计后,工程款支付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第四十九条 《支付证书》、《支出汇总表》、《专户支付申请表》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统一格式。
第五十条 报财政部门审核时,《支出汇总表》、《专户支付申请表》一同报财政部门(首次支付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等;竣工审计的工程提供审计报告),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五十一条 项目建设责任单位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工程建设资金进行的监督检查,凡未按规定执行的,依法追究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章 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审批
第五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遵循方案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实行审核与备案相结合的工作方法。对突破总概算(预算)限额的下列工程建设项目,须事先送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后方能实施。
(一)投资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超过投资金额20%以上的;
(二)投资金额在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超过投资金额15%以上的;
(三)投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超过投资金额10%以上的;
(四)1-3项范围内,但工程建设项目的单项变更超过50万元以上的。
第五十三条 所有的工程建设项目在设计方案确定后,工程招标前一个月报送概算;工程正式施工前一个月报送预算;工程竣工后两个月内报送决算。
第五十四条 项目建设责任单位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分别对工程结算资料进行初步审查,主要核对工程结算资料是否完整有效,核对签证内容是否有未经允许的改动等。初审同意后,项目建设责任单位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分别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
第五十五条 工程结算书所附相关资料必须是可以确认的原件,审核过程中如发现工程结算资料与实际情况有出入,应签署修改意见并在修改处加盖部门公章。工程结算资料应该由项目建设责任单位专职资料员报分管领导签批后送交区审计局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待审。
第五十六条 承担***审计任务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按以下规定时限出具单项工程审定单。
|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
| 审查时间
|
1
| 500万元以下
|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
|
2
| 500万元-2000万元
|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
|
3
| 2000万元-5000万元
|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
|
4
| 5000万元以上
|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
|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然后在30天内出具总的结算审计报告。
第五十七条 工程审计定案表完成后由项目建设责任单位领导审核,承、发包双方代表分别签字盖章,交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工程审计报告。
第五十八条 工程结算审核审计应严格执行现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浦口区工程造价管理内控文件,严格执行工程结算审核审批程序,加强审核过程中的质量监控和监督。
第十一章 材料设备管理
第五十九条 项目建设责任单位负责对直接发包工程或招标工程中的暂定价主材设备或乙购材料管理,包括:三大材、混凝土制品、特殊材料、苗木主材、机电设备等。
第六十条 单项工程开工前,承包人提前715天以书面形式向项目建设责任单位提交《工程材料设备采购清单》,清单中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数量、型号等由项目建设责任单位代表、监理代表以及***审计审核确认,并由项目建设责任单位以询价或招标的方式确定材料价格,由承包人与材料厂家签订合同后采购。
第六十一条 对于乙购材料,承包人采购时须提供材料样品,经监理、***审计审核,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确认后方能采购,价格执行投标价。
第六十二条 对于工期跨度大、市场波动大的工程材料和设备,按有关文件执行,并由监理和***审计分阶段、分批次进行材料价格和量的核定。对于工期紧、设计未明确,一时难以定价又急需采购的工程材料或设备,经监理***审计、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同意后,由乙方采购,在工程结算时另行定价。
第六十三条 甲供大宗材料和大型设备、用于临时工程的周转性材料,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单独分包分项工程等,由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招标办公室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和询价等方式定价或发包。
第十二章 建设工程档案资料管理
第六十四条 建立工程资料档案
各种工程资料是建立工程档案的基础,是客观反映建设工程实施过程、建设成果的第一手资料。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应在整个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做好各自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并各自建立工程资料临时档案。
第六十五条 工程资料的收集
(一)项目前期资料,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方案文本、立项报告文件、立项批复文件等,由项目建设责任单位负责收集;
(二)工程合同资料,包括:设计委托合同、工程勘察合同、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监理合同、工程咨询合同等,由项目建设责任单位负责收集;
(三)工程图纸资料,包括:工程勘察报告、规划设计方案、工程施工图、地形测绘图、工程竣工图等,由项目建设责任单位负责收集;
(四)工程竣工资料,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含施工方案)、工程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工程洽商函、图纸会审记录、技术交底记录、验收备案资料、工程会议纪要、工程竣工图纸、工程施工日志、工程质检资料等,由项目建设责任单位负责收集;
(五)工程造价资料,包括:招标备案资料(含工程报建表、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评标报告、工程标底)、设计概算书、施工预算书、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竣工结算书、审核审计报告、工程竣工图等,由项目建设责任单位负责收集。
第六十六条 工程资料移交
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应及时将上述整理好的工程临时档案资料分门别类或分批移交档案室集中管理。
第十三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七条 对在实施政府投资项目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行为,审批单位及财政部门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并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项目建设责任单位、行政监督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行政监察对象,由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或由行政监察机关建议有权机关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十九条 责任追究可单独或合并采用以下方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责令作书面检查;
(二)诫勉谈话;
(三)通报批评;
(四)组织处理;
(五)行政处分。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办法由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七十一条 此前出台的区各部门、各级政府有关建设工程管理制度和实际操作程序与此规程有冲突的停止执行,并以本办法为准。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期限暂定为一年,执行期满后,由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并重新发布。
***一:浦口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流程;
***二:浦口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采购管理工作细则;
***三:浦口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工作细则;
***四:浦口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工作细则;
***五:浦口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工作细则;
***六:浦口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签证计量管理工作细则;
***七:浦口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结算审计管理工作细则。
***一:
浦口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流程
项目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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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必要性分析、建设规模、规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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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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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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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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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规划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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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可行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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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选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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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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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设计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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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项目总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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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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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初步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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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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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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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图纸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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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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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图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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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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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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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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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招标和监理招标
不成功
设备、材料和服务采购
|
施工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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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
|
工程决算
|
工程移交
|
质量管理
|
安全管理
|
工期管理
|
投资管理
|
文明施工
|
工程竣工决算审计
|
工程款支付监督
|
***审计
|
成功
开工许可申请
|
***二:
浦口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采购管理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采购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投标活动,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以各类财政性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基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以及其他国有资金为主投入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 区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招标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全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采购的统一管理,负责建设项目发包方案的审批,研究、协调和处理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南京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浦口分中心是本区建设项目招标采购活动唯一合法的交易场所。各类建设项目的招标采购活动必须统一在浦口分中心内进行。
第五条 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凡达到《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苏政发[2004]48号文)规定的规模和标准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第六条 各类建设项目的规模和标准符合《南京市国有资金投资小型建设工程发包管理规定》(宁建招字[2005]410号文)规定的小型建设工程的发包,可以按照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发包,未纳入区招标管理办公室监督管理范围的各类采购,应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实施政府采购。
第七条 建设工程招标采购活动中涉及的招标代理、监理、造价咨询等服务的采购,按照《南京市浦口区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机构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建立承包人(施工单位)信息库,凡引入新的承包人(施工单位)必须经区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查,以确保队伍的资质条件和实力信誉可靠。
第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同时招标文件中必须合理设置投标最高限价,且设置的投标最高限价应低于工程预算价(或标底),防止串通投标和哄抬标价行为发生,保障政府建设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合同签订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向项目建设责任单位提供一定金额的由银行出具的履约保证金或保证函。禁止违法转包和分包工程。
第十一条 严禁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方式肢解后规避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采购活动。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
浦口区政府投资项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合同的规范化管理,规定合同的谈判、审核和批准的基本程序,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保障合同项目内容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合同、工程设计合同、工程施工合同、招标代理合同、委托监理合同、造价咨询合同(项目***审计)、材料采购合同、设备采购合同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其他合同。
第三条 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建设工程合同文本格式应当采用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示范标准文本,合同主体、范围、内容、责任、争议的解决、签章等应清晰、准确、完整、合法。
第四条 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原则:
(一)各类合同应按立项批复单独签订,以便于项目管理和财务竣工决算;
(二)合同签订前工程应具备发包条件,依法招标或比选;
(三)合同签订前承包人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履约担保、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人委托书等资料。
(四)合同文本原件一般不少于六份,其中正本两份。合同审批手续完成后,正、副本由承发包双方各自留存。其中项目建设责任单位报合同副本一份交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建设工程合同文本的初稿由各项目建设责任单位负责编制或初审,合同承发包双方就合同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后,形成正式的合同文本,正式合同文本在签订前应报送区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经区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签批后,方可正式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
第六条 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
(一)项目建设责任单位
1、项目建设责任单位是合同管理执行机构,负责合同的谈判、拟定、实施和管理;
2、项目建设责任单位是全面履行合同的主体之一,同时督促承包人严格执行合同约定,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内容; p>
3、严格控制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对确需发生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按《浦口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工作细则》、《浦口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签证计量管理工作细则》规定办理;
4、对合同执行风险进行分析和预测,重要事项应当及时向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汇报;
5、定期向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合同进展情况,包括施工进度、付款情况、当期发生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及所涉及的金额等内容。
(二)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1、负责对全区所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合同的审核管理,重点对合同价款、结算方式、付款方式、工期要求、质量要求等条款严格把关;
2、负责合同履行过程的动态监督、不定期抽查合同的全面履行情况;
3、掌握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对合同执行的影响情况,控制合同风险;
4、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区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汇报并提出处理建议;
5、建立合同台帐。
第七条 建设工程合同的修正、补充、变更或解除:
(一) 合同执行过程中,项目建设责任单位提出需要修正、补充、变更或解除时,应当提出明确的理由和内容,并报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
(二)当承包人提出修正、补充、变更或解除合同时,由项目建设责任单位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报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
(三)新增原合同内容以外的委托项目时,当委托项目金额超出相关规定标准时,应当按规定办理发包手续。
(四)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签订补充协议:
1、新增减工程项目或新增减货物引起费用增减,超过原合同金额5%时;
2、合同中工程数量或货物数量变化引起费用增减,超过原合同金额5%时;
3、原合同条款欠完善或存在歧义时;
4、因其它原因需合同双方重新协商时。
第八条 合同纠纷的处理。发生合同纠纷时应当由项目建设责任单位会同工程监理、造价***审计及其他职能部门成立合同纠纷处理工作组,收集准备资料,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和办法处理合同纠纷;纠纷经双方处理后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第九条 合同实行归档制度。合同签订后一周内由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将合同文本及合同签订需准备的全部资料装订成册,并制作相应套数分发至各有关单位。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四:
浦口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工作细则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明确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工作责任,规范管理行为和工作程序,有效控制建设工程施工的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前期准备工作:
(一)项目建设责任单位负责办理所分管建设工程开工前的各项审批备案手续(立项审批、土地手续办理、规划审批、发包审批、消防审核、人防审核、施工图审核、合同备案、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证等)。
(二)为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投资在30万元以上的单项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镇街、几大开发区及即将开工的十大功能区的工程),必须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备案,全程接受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三)项目建设责任单位为承包人提供水准点及坐标控制点,并会同测量管理部门、监理单位、承包人对其定位放线的准确性进行复核,四方签字认可。
(四)项目建设责任单位根据承包人出具的书面报告和工程实际需要,协调区相关职能部门,做好临时水电设施等前期准备工作。
第二条 图纸会审:
项目建设责任单位代表和技术负责人在项目工程开工一周前,组织承包人、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审计等单位进行图纸会审,会审情况形成会审记录,送交参加会审各方备案。
第三条 技术交底:
项目建设责任单位代表和技术负责人在施工过程中,针对分项工程的不同特点,会同监理单位、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负责人,进行技术交底,形成纪要,下达到各承包人,要求其严格按技术规范施工。
第四条 工程例会:
(一)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定期召开工程例会,通知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承包人、***审计派人参加,通报工程进度、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形成会议纪要。
(二)监理单位应每周召开各单项工程例会,通知承包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以及项目建设责任单位代表、技术负责人参加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五条 每月工程进度:
工程承包人每月定期向监理单位申报本月完成实际工作量清单和工程预算书。监理单位进行审核后报***审计单位审核,最后报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确认。
第六条 工程签证管理:
(一)工程签证单要求内容真实可信,文字描述清楚,文字填写清晰,尺寸标注完整,配以简图说明。对重要部位或重大隐蔽工程量的签证,还要进行拍照或录像。分步验收时要有区分界限,保留计量的中间过程和原始记录,作为***内容与签证单同时留存。
(二)承包人在验收前要充分准备,大项工程的验收计量要有切实可行的方案。要求验收范围明确,计量方法科学,数据准确完整,计算准确无误。土石方工程和道路工程要请专业测绘单位进行工程量测量,出具测绘报告及成果图。
(三)项目建设责任单位代表在工程验收当日及时同工程承包人办理工程签证手续,如当日不能及时办理,可根据草签验收记录隔日补办正式的工程签证单。工程承、发包双方的签证手续应在验收三日内办理完毕,事后补签无效。
(四)项目建设责任单位代表、监理代表和***审计代表根据工程验收计量的原始记录,对工程承包人提交的签证内容进行认真审核并提出修改意见,再交项目建设责任单位技术负责人复核并签署意见。签证单由项目建设责任单位、承包人、监理以及***审计四方代表共同签字并加盖公章方为有效。
(五)工程签证单一式四联,其中第一联由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留存,第四联交工程承包人作为结算凭证,第二联交监理单位备案,第三联交***审计单位备案。签证单各联应在办结后三日内分别递交给各单位。
第七条 资料管理:
(一)项目建设责任单位专职资料员负责收集、整理和保管所属建设工程的相关资料。
(二)工程资料包括:施工合同、施工图纸、前期开工资料、工序资料、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竣工图纸等。
第八条 质量管理与控制:
(一)项目建设责任单位代表、技术负责人对工程质量实行***负责制,督促承包人、监理单位严格按施工规范进行工程施工和管理。关键工序的施工,项目建设责任单位代表、技术负责人和监理工程师全程监控。
(二)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积极协调质监站、监理公司、承包人、***审计单位对分项工程进行中间验收和隐蔽工程验收,并出具验收成果,报各方备案。
(三)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组织相关人员严格按照工程验收规范和图纸设计要求,对分部分项工程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将工程质量检查结果情况给予通报。
(四)所有进场的原料必须提供产品合格证,并由监理现场取样送建筑(或市政)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 设计变更:
(一)零星图纸变更,对工程质量不影响和工程造价影响很小的,由现场总监、项目建设责任单位代表、技术负责人、承包人技术负责人以及***审计代表参加。
(二)对工程质量和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工程变更,项目建设责任单位代表和技术负责人积极会同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分管领导、***审计部门代表和分管领导、设计院代表和分管领导共同确认可行方案,并报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条 安全文明施工:
(一)督促承包人制定安全文明生产责任制;
(二)项目建设责任单位代表和安全员,对承包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每旬定期召开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安全会议;
(四)配合相关职能部门检查现场安全布置并公布检查结果;
(五)承包人和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制定施工责任书,各自备案。
第十一条 工程竣工验收:
(一)工程承包人对部分分项工程进行自检验收。如排水工程的雨、污水管道是否通畅,道路路面横坡、纵坡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房屋建筑工程的基础、主体、装饰、屋面以及安装等分部的施工质量、观感质量。施工功能等是否符合验收标准。
(二)工程承包人对部分分项工程自检验收合格后,邀请监理单位进行复验。如工程不完全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监理单位责令工程承包人现场整改,直至达到验收标准为止。
(三)工程整改完全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后,由总监理工程师会同项目建设责任单位代表批准工程验收报告,并报项目建设责任单位负责人同意。
(四)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约定时间,书面通知并组织质监站、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承包人、***审计等各方代表及工程分管领导共同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五)工程竣工验收符合标准后,填写《工程验收鉴定书》,核定工程的质量等级。各单位代表会签盖章,同时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工程结算准备:
(一)工程竣工验收交付后的一个月内,项目建设责任单位书面通知承包人编制工程结算资料,并做好工程结算送审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承包人委派的工程造价编审人员将编制完成的工程结算资料原件一套报送项目建设责任单位,进行初步校对与审核。
(三)项目建设责任单位代表和技术负责人分别对结算资料中的技术资料进行初审,主要核对技术资料是否完整有效,施工图纸和工程签证内容是否有未经许可的改动等。
(四)工程结算书及所附资料必须是可以确认的原件,审核中如发现资料中的部分内容与实际有出入,审核人应签署修改意见并在修改处加盖部门公章。
(五)工程结算资料的内容准确完整,计价程序正确,文本工整清晰,纸张规格统一,装订符合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工程决算书,作退回处理。
(六)结算资料根据初审意见修改补充后,项目建设责任单位代表和技术负责人分别在结算书封面上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报分管领导签批同意,表示许可办理工程结算。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五:
浦口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工作细则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的监督和管理,特制定如下细则:
第一条 工程变更分为工程设计变更和其它变更。
设计变更的含义是指对合同文件的技术规范、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工程量清单等内容的变更和调整。
其它变更主要包括:
(一)变更工程质量标准;
(二)建筑材料、装饰材料、设备档次的提高、降低或替换;
(三)工程规模扩大或工程甩项。
第二条 工程的设计变更由设计、承包人、监理等单位提出,应说明引起变更的原因、变更的内容、处理的方法。提出设计变更的单位必须提供《工程变更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工程变更估算表》(以下简称估算表)。对桩基、路基、绿化等回填材料的变更还须提出废弃材料(土、石、淤泥等)的处理方案,不得造成新的废弃物,并报项目监理部审查。因变更而引起的造价增减,由承包人负责编制预算书,并加盖概、预算人员资格章,变更内容应报请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第三条 工程的其它变更由项目建设责任单位提出。项目建设责任单位提出的其他变更,由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填报《申请单》和《估算表》,必要时还需提供两个以上分析、比较方案,送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报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核。
第四条 因变更而引起的造价增减,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清单或合同中已有适用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已有价格计算,对工程变更价款有约定的,按约定组价;
(二)工程量清单或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确定;
(三)工程量清单或合同中没有类似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变更发生当月《南京工程造价信息》价,结合市场询价计算,并按合同约定下浮比例进行结算让利,合同没有约定的,按10%下浮让利;
(四)当工程变更对工程产生较大影响(单次或累计变更占合同价15%以上),原单价已不合理或不适用时,应由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召集联席会议,会同承包人、监理审批,研究确定新的价格,并报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召集区财政局、审计局、造价办等有关部门联合进行审查,研究确定最新价格,报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批;
(五)无信息价材料(含暂定价)变更。估计变更后造价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应实行政府采购,以政府采购价为结算价,不取费不让利,材料采购保管费按有关规定执行;估计变更后造价仍在政府采购标准以下的,如近期(三个月内)同类材料有政府采购价的按采购价执行;如近期同类材料无政府采购价的,由项目建设责任单位、承包人、监理单位各派人组成询价组进行市场调查认定,认定的价格在变更实施前报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批。
第五条 工程变更报批的限额划分:
(一)单次变更造价增加金额5万元以下的,经监理及***审计单位初审后报各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复审备案,方能实施;
(二)单次变更造价增加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经监理及***审计单位初审后报各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复审备案后,报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批,方能实施。
第六条 工程变更报批程序和职能划分:
(一)项目监理部收到《申请单》和《估算表》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相关人员对是否需要变更、在技术上是否可行、造价是否增加、方案是否合理等方面进行逐项评审,形成评审意见,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
(二)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对设计、监理提出的工程变更意见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三)按本办法第五条的限额权限规定,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对提交的变更方案进行审核,签署意见上报至各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复核变更估算价增减额,经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后备案;
(四)工程变更按规定的程序批准后,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的图纸、技术要求及相关资料,送项目监理部签收,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指令单》,送承包人实施。
第七条 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在工程基础开挖时遇到暗塘、暗沟、流砂等地质实际情况与地质资料不符引起的变更,工程变更如采用新工艺、新技术和新型材料或涉及到技术性较强的变更内容而工程造价增减估算在5万元以上的,为确保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合理投资,必须由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及时召集联席会议讨论商定,根据商定的书面意见,边报批、边实施。参加联席会议的主要单位包括: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并将书面意见上报至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批;
(二)在工程基础开挖时,遇到事先不明的障碍物,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应迅速查明原因,并及时与相关单位取得联系。如估算价增加在5万元以上的,由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召集联席会议商定,障碍物如有业主的,必须邀请业主参加,无业主的邀请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参加,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报批和组织实施方案。
第八条 变更资料的送审和造价的认定:
(一)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应在联席会议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特殊情况变更资料至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在收到完整资料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不超过5万元的,由各项目建设责任单位核定;超过5万元的,上报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批;
(二)工程变更实施后要求调整的造价不得超过报批时的估算价,各项目建设责任单位或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后确认的变更造价增减额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最终以工程结算审定价为准,工程变更增加的费用,在结算审核后支付;
(三)工程结算送审时,对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造价增减必须附以下资料:《工程变更申请单》、《工程变更估算书》、《工程变更指令单》、工程变更的图纸、变更实施的有关签证,特殊情况的处理还必须有联席会议纪要,以上资料必须在变更实施前和实施中形成,实施后补签补办的,结算审核时不予认可。
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六:
浦口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签证计量管理工作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严格控制工程造价,明确工程签证计量审批程序,合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实现工程投资、工期和质量目标,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工程签证管理范围:
(一)工程现场签证是对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施工方案、技术措施、实物变更、隐蔽工程等进行验收计量和记录备案的一种原始凭证,是工程承包人同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办理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施工图纸范围以内的工程,以竣工图作为依据,无需办理工程签证。
(二)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现场签证实行扎口管理,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建设责任单位代表是现场签证的经办人和责任人,分管领导负责对所有现场签证复核把关,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可以委托造价咨询单位对工程现场签证的形式和内容(包括由此产生的增减工程造价数额)进行审核。
(三)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应建立完善项目分级管理的内控制度,明确分管领导与其他人员的监理职责,建立工程管理制度,强化内部制约机制。
1、一般零星工程签证由项目建设责任单位代表、监理工程师、***审计单位审核确认。
2、政府投资项目中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单项工程,单项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导致总投资增加超过10%的,或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累计增加的造价超过10%的,须报经原项目审批机关调整概算后方可实施。
第二条 工程变更按照先批准后实施的原则进行管理,经项目建设责任单位批准同意的工程变更方可实施。经批准同意的工程变更总金额超出规定数额的,应当按照《合同管理办法》签订补充合同。
第三条 变更签证基本要求:
(一)现场签证必须以现场签证单为标题,并载明签证事件发生的时间、签证的原因和范围、确认的工程量、签证费用或费用计算标准或规定、办理签证的时间等,并附上必要的图纸及相应的计算资料。承包人在办理工程结算时应当提交签证单原件,复印件无效。
(二)内容真实有效。工程签证单要求内容真实可信,文字描述清楚,数字填写清晰,尺寸标注完整,配以简图说明。对重要部位或重大隐蔽工程量的签证,还要进行拍照或录相。分步验收时要有区分界限,保留计量的中间过程和原始记录,作为***内容与签证单同时留存。
(三)计量准确可靠。承包人在验收前要充分准备,大项工程的验收计量要有切实可行的方案。要求验收范围明确,计量方法科学,数据准确完整,计算准确无误。
(四)签证及时办理。项目建设责任单位代表在工程验收当日应及时与工程承包人办理工程签证手续,如当日不能及时办理,可根据草签验收记录隔日补办正式的工程签证单。工程承发包双方的签证手续应在验收三日内办理完成,事后补签无效。
(五)签字手续完备。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咨询工程师根据工程验收计量的原始记录,对工程承包人提交的签证内容进行认真审核并提出修改意见,再交项目建设责任单位代表复核并签署意见。现场签证必须同时有项目建设责任单位、承包人、监理等有关单位的项目现场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方为有效。
第四条 加强档案管理。与项目变更、造价有关的资料应立卷归档。各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对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依法监督。
第五条 加强责任追究。工程变更和隐蔽工程签证存在弄虚作假或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建设资金损失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政纪责任。应保存的资料未妥善保存或监理、设计、中介机构等单位弄虚作假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七:
浦口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结算审计管理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科学性与规范化,保证工程建设投资和工程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审核基本程序的质量水平,根据《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浦口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工程建设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工程结算一般以每个施工合同为结算对象,工程竣工后应及时与承包人办理工程结算。
第三条 工程结算的条件
(一)工程验收合格,取得有效验收合格证明书;
(二)具备完整有效的工程竣工档案(资料),包括:竣工图、图纸会审纪要、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以及工程验收资料等;
第四条 工程结算编审程序
(一)工程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编制工程结算,结算有关资料按本细则第七条要求装订成册后,送监理公司审查;
(二)监理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由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在监理招标文件或监理合同中约定相应时间)对结算资料、结算造价进行详细、全面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送项目建设责任单位;
(三)对项目责任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已经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计的,按照***审计服务合同的约定进行造价审核;未安排***审计的,区别下列情况进行:
1、对《浦口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浦政发[2006]13号)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即:凡概算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300万元以上的公共项目、100万元以上的水利工程项目,以及区委、区政府要求审计的投资项目,由区审计局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结算审计,并由具体承担审计任务的实施主体出具结算审计报告。具体地说:
①区审计局列入年度审计或***审计项目计划的,由区审计局出具结算审计报告;
②区审计局授权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结算审计的,由具体承担审计任务的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结算审计报告。
对授托承担项目审计任务的造价咨询机构的业务量,区审计局应组织力量,采取质量抽查的方法,在造价咨询机构出具正式结算审计报告前进行抽查复核。
2、对上述规模标准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委托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计,并由具体承担审计任务的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结算审计报告。
第五条 结算资料应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印发的《建设工程价格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的规定和区审计局等结算审计具体实施单位的有关要求整理。承包人应提供工程结算资料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组成包括: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投标文件澄清纪要、投标文件及其***、合同专用条件、合同通用条件、招标文件及补遗书、其它);
(二)结算书及电子文档;
(三)竣工图纸;
(四)图纸会审(交底)的会议纪要;
(五)工程量计算书(或钢筋抽料表)及电子文档;
(六)工程变更图纸、变更令及工程变更申报审批表;
(七)施工现场变更签证及工程变更申报审批表;
(八)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九)开、竣工报告;
(十)中间计量资料;
(十一)其它竣工档案(资料)或其它资料。
结算资料的内容、格式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具有完整性和合法性。资料不完整的,要求承包人限期整改,否则不予办理或对该部分资料不予认可。因资料不齐而影响结算审核工作的,由承包人负责。
第六条 工程结算资料的具体要求:
(一)工程结算资料必须实事求是,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
(二)工程结算资料一式两份,其中一份送区审计局,一份留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统一存储档案室;
(三)工程结算书封面必须盖承包人单位公章,编制人、审核人、负责人均应签字,其中编制人和审核人需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或全国造价员执业专用章),必须装订成册;
(四)工程变更与现场签证单必须及时按《浦口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签证计量管理工作细则》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结算时必须提供原件才予以确认;
(五)工程变更与现场签证单必须编号、归类。
第七条 工程结算造价的构成及其格式要求:
(一)合同(或招标文件)约定的工程量清单结算造价;
(二)工程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结算造价(一单一算);
(三)新增其它工程(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以外的且为满足使用要求而临时增加的小型附属工程)结算造价;
(四)其它。
工程结算书的格式按照《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结算书>与<建设工程结算审核书>表格格式的通知》(苏建函价[2006]791号)规定执行。
第八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责任单位代表负责督促各项已完工程的结算工作。
第九条 相关单位造价编审人员应本着公平、公正、准确的原则如实编审工程结算。对有意虚报、瞒报或高估冒算的行为将记入相应责任人不良行为。
第十条 结算完成后,由项目建设责任单位通知承包人开具税票,并按工程合同约定付款方式拨付工程款并履行财务结算手续。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
| 政府投资工程 建设管理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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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
| 区委、区人大、区政协,区法院、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委各部门 |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08年12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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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档3份,共印90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