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东区统计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大东区统计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统计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沈阳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区统计局对本局具有统计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具体工作由区统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宣传和实施情况;
(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必要性;
(三)行政执法及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
(五)各种法律文书是否规范;
(六)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情况;
(七)是否按规定收缴罚款;
(八)执法证件的使用、管理情况;
(九)统计行政执法责任的落实情况;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方式:
(一)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备案;
(二)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备案审查;
(三)对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四)协调、处理行政执法争议;
(五)受理和查处对行政行为的申诉、举报、投诉案件;
(六)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检查;
(七)对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八)对行政执法证件实行统一管理;
(九)其他必要的方式。
第七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超越法定职权执法的,责令其停止执法活动;
(二)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的,依法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三)行政执法违反法定程序的,依法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四)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限期履行。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停止其行政执法工作;情节严重的,收回行政执法证件,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责令调离执法岗位,并按《沈阳市统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及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监督检查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
(二)不履行法定程序执法的;
(三)有拒绝、阻碍行政执法监督行为的;
(四)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五)对申诉、举报和投诉及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六)行政执法工作中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七)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九条 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凡做出行政执法监督处理决定的,必须制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文书,并及时送达被监督部门。
第十条 实行行政执法情况报告制度。区统计局具有统计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制度,按规定定期向市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报送统计资料;并把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于次年三十日内向市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作出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