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6年部门预算
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6部门预算公开 |
目 录
第一部分 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概况
一、 主要职责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6年部门预算公开表
一、 部门收支总表
二、 部门收入总表
三、 部门支出总表
四、 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五、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 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 政府性基金支出表
八、 “三公”经费填报表
第三部分 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6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概况
一、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本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规划。
(二)负责辖区各类企业(外资除外)、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等市场主体的登记并监督管理,负责上级机关登记注册的授权(或委托)管理,承担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的责任;
(三)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四)承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服务领域消费者维权工作;查办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处理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
(五)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负责打击传销工作;
(六)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等经济违法行为;
(七)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八)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九)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虚假宣传行为和其他广告违法行为;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产品广告的检查。
(十)负责商标管理工作,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和其他商标违法行为,负责市著名商标推荐管理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等,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十二)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十三)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
(十四)负责全市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流通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的查处。
(十五)负责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审查;负责核发一类医疗器械注册证。
(十六)对药品、医疗器械、医药包装材料的法定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中的各种违法行为。
(十七)依法监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
(十八)监督实施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再评价和不良反应监测。
(十九)组织执业药师资格注册工作。
(二十)负责全区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制定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组织、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二十一)组织制定食品药品安全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推动建立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食品药品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二十二)依法受理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的投诉举报,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机制;推进食品药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负责食品药品广告监测工作。
(二十三)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宣传和教育培训。
(二十四)承担综合管理全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的责任,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十五)负责全区质量综合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质量振兴纲要,组织落实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工作。
(二十六)负责全区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依法查处产品质量、标准化、计量、认证认可、特种设备等违法行为,按分工打击假冒伪劣违法活动。
(二十七)负责统一管理全区标准化工作,管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不包括食品安全标准备案),组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地方规范的贯彻实施,组织和管理采用国际标准工作,对各级标准的贯彻执行实施监督;管理全区组织机构代码、商品条码等信息标准化工作。
(二十八)统一管理全区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计量器具,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二十九)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区认证认可工作,负责对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十)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纳入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6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1.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
3.沈阳市大东区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服务中心
4.沈阳市大东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咨询服务中心
5.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执法大队
6.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稽查队
第二部分 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预算公开表
(详见***1-8)
第三部分 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6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6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为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医疗卫生支出、住房保障支出等。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6年收支总预算7021万元。
二、关于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数287.08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23.58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63.5万元。我们按照中央及省、市关于厉行节约、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等有关要求,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3.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已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独立核算的附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4. 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纳入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拨款”、“上级补助、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以外的收入。
5. 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6.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应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3.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8.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