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理听证告知公告
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理听证告知公告
沈大市监站告字〔2019〕1号
沈阳斯详商贸有限公司 :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提交虚假材料取得有限公司登记行为 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理内容告知如下:2018年8月15日,我局接到举报,举报人赵壬荷称,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有人冒用其本人居民身份证,在位于沈阳市大东区东陶路后堡东巷17号(6-7-3)的地址,设立登记了沈阳斯详商贸有限公司,要求我局进行调查处理,依法撤销沈阳斯详商贸有限公司的登记。为查清事实,我局于2018年8月3日,经主管领导批准立案,
经查明,沈阳斯详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影,该公司是由陈影、赵壬荷为股东,共同出资120万人民币,分别占股份50%和50%。该公司登记住所是沈阳市大东区东陶路后堡东巷17号(6-7-3),于2017年3月17日申请设立登记。该公司的《法人企业设立登记档案》中的申请登记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为程怡如,联系电话为139****1262;法定代表人陈影联系电话为155****8671;财务负责人刘俏联系电话为156****5446。2018年8月12日,执法人员通过该公司《法人企业设立登记档案》中留存的相关人员的联系方式进行了电话调查。其中法定代表人陈影所留电话为空号状态,财务负责人刘俏所留电话为无人接听状态,委托代理人程怡如所留电话号码为关机状态。执法人员对拨打电话取证过程进行了录音。
2018年8月21日,执法人员对沈阳斯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住所沈阳市大东区东陶路后堡东巷17号(6-7-3)为一民宅,民宅主人称其从未用该地址注册过公司,也未将该地址租用或借用给他人注册公司。现场该房主宋英俊的妻子张桂兰提供出单位自有住宅使用证经比对,沈阳斯详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企业设立登记档案》中提交的公司住所房产证复印件与张桂兰提供的单位自有住宅使用证有以下五处不同:(一)房产证文号方面,沈阳斯详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企业设立登记档案》中提交的公司住所房产证复印件房产证文号为“第N06832982号”,张桂兰提供的单位自有住宅使用证无登记文号(二)沈阳斯详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企业设立登记档案》中提交的公司住所房产证复印件房产证签发单位为:沈阳市房产登记中心,张桂兰提供的单位自有住宅使用证签发单位为:沈阳陶瓷厂生活服务公司房产科;(三)房屋所有权人方面,沈阳斯详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企业设立登记档案》提交的公司住所房产证复印件房屋所有权人为邹德民,张桂兰提供的单位自有住宅使用证房屋所有权人为宋英俊;(四)登记日期方面,沈阳斯详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企业设立登记档案》中提交的公司住所房产证复印件登记日期为2013-07-21,张桂兰提供的单位自有住宅使用证签发日期为1992年5月4日;(五)房屋状况方面,沈阳斯详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企业设立登记档案》中提交的公司住所房产证复印件房屋状况中建筑面积为60.37平方米,张桂兰提供的单位自有住宅使用证房屋建筑面积为59.40平方米。
2019年3月12日,执法人员对举报人赵壬荷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说明因其身份证丢失,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冒用其本人身份信息,在位于沈阳市大东区东陶路后堡东巷17号(6-7-3)的地址,设立登记了沈阳斯详商贸有限公司的情况。赵壬荷本人表示沈阳斯详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企业设立登记档案》中的所有赵壬荷的签名均非她本人签署。其即未出资,也不认识共同出资人陈影,更不认识程怡如,也未委托授权程怡如或他人代理设立登记沈阳斯详商贸有限公司。
当事人伪造房屋所有权证设立登记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之规定,已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鉴于当事人伪造房屋所有权证设立登记公司,并且公司相关人员均无法取得联系。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市场秩序和经营安全,损害了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且登记状态的虚假内容无法得到改正,造成了严重的社会不良影响,属情节严重。同时依据《沈阳市工商局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沈工商发[2015]90号):“第二章行政许可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许可机关或者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登记:……(四)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的;……。”之规定。拟做出如下处理决定:撤销沈阳斯详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理,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地址: 沈阳市大东区联合路190号甲 邮编: 110042
联系人: 刘钧、刘超 联系电话: 88902015
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