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沈阳市皇姑区天合早餐店不合格油条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信息通告》(2021年10月21日),涉及我区1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沈阳市皇姑区天合早餐店制售的油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1年7月20日,在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沈阳市皇姑区天合早餐店制售的油条抽样样品经沈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相关被抽样样品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单项判定不合格。该批次油条为沈阳市皇姑区天合早餐店当日自制并出售,数量:1千克。
(二)2021年8月6日,我局北塔所在收到相关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2021SSC07712)后,立即开展核查处置工作,并按规定的程序对当事人及涉案产品展开调查。
2021年9月1日,我局将沈阳市皇姑区天合早餐店制售不合格油条违法线索移送至经营者所在地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2021年9月10日退回,建议我局对该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自开业以来,在注册住所从事餐饮服务,主营早餐,售卖筋饼、米粥、豆腐脑、豆浆、馄饨、小拌菜和茶叶蛋等早餐类小吃。2021年初增加油条品种。营业期间每日油条售卖量大约1-1.5千克。该品种自制油条每根重约75克,售卖单价1.5元/根。据经营者交待,监督抽检抽样当日,该店自制油条约1千克,均于当日售出。
当事人制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油条的行为符合《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三)食品添加剂使用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已构成制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制售油条所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未进行进货查验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如实记录相关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符合《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进行进货查验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如实记录相关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规定,已构成未按照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和保存相关记录、票据凭证的违法行为。
依据《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二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或者注销登记备案卡。”和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或者注销备案登记卡:……(四)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未按照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或者批发销售记录以及未按照规定保存相关记录、票据凭证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决定对当事人制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油条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理:警告。(沈皇市监处字〔2021〕第106号)。
沈阳市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 10 月 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