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城市森林资源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为了贯彻十八大提出的生态文明建设和落实习***提出的“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加快推进海城生态文明建设进程,结合海城森林资源管理工作存在的蚕场管理不规范、非法占用林地处理不到位、林木采伐迹地更新不及时、木材运输要求不严格、森林防火工作有漏洞等诸多矛盾和问题,按照市政府的工作要求,我局通过认真调研,反复酝酿,起草了《海城市森林业资源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一、《办法》主要内容:
本管理办法共21条。主要分营林造林、采伐与迹地更新管理、林地用途与权属变更、蚕场管理、木材运输与加工、森林防火、护林员职责、以及处罚依据和标准等8个方面。重点是在蚕场管理,25度坡以上还林、采伐与迹地更新等上做好工作。本办法适用于海城市境内从事与林业相关的单位和个人。本办法实行属地化管理,各镇(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具体森林资源管理工作。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征求意见情况:
该《办法》首先起草了征求意见稿,市政府多次召开专门会议听取了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城乡建设局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我局也将《办法》初稿发到各镇区征求意见,农业农村局和西四镇政府分别对柞蚕场管理和林木采伐提出了修改意见并被我局采纳,其他单位没有提出意见和建议,我局经过多次论证和修改后形成了最终定稿。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防火条例》、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辽宁省柞蚕场管理办法》、《辽宁省柞封山禁牧规定》。
海城市自然资源局
2019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