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出台政策扶持恢复农业生产
8月13日,从市农委获悉,海城市出台《关于84特大洪涝灾害灾后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围绕关于基础设施恢复问题、群众生活恢复问题、生产恢复问题、救灾资金来源和使用问题,作出相关政策规定,同时对灾后重建组织领导、维护社会稳定提出了具体要求,特别是关于对恢复农业生产提出了具体扶持政策。
因84特大洪涝灾害受灾的大田作物、温室大棚和果园,对于已参加农业保险的,由海城农经局负责组织所在镇区协调保险公司快速理赔,并尽快进行补种,弥补损失。对于未参加农业保险的温室大棚倒塌或果园损毁的农户,如有银行贷款,由海城市金融办负责协调相关金融单位为受灾农户延续贷款一年,市政府给予一年贷款贴息。对于恢复生产需要贷款的受灾农户,由海城市金融办负责协调相关金融单位给予贷款,海城市政府给予一年贴息支持。
对于受灾温室大棚设施小区,海城市将按照每个小区15万元标准给予基础设施恢复补贴,补贴发至小区所在镇区,由小区所在镇区负责组织对受灾温室大棚设施小区基础设施进行恢复。对于承包田彻底被洪水冲毁无法复耕的农户,海城市政府按照每年每亩500元标准给予补助,直到土地承包到期为止。
因特大洪涝灾害导致养殖设施严重损毁和畜禽、水产品大量死亡的养殖专业户,如已参加相应保险的,由海城市动监局负责组织所在镇区协调相关保险公司快速理赔。对于没有参加保险的畜禽、水产专业养殖户,如有银行贷款,由海城市金融办负责协调相关金融单位为受灾专业养殖户延续贷款一年,海城市政府给予一年贷款贴息。对于恢复生产需要贷款的受灾畜禽、水产养殖专业户,由海城市金融办负责协调相关金融单位给予贷款,同时市政府给予一年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