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大修道路开挖设限3至5年
因特殊情况必须挖掘的,须经市政府批准,按有关规定收取挖掘修复费
人们经常可以看到新修的道路不断被重复挖开埋设各种管道线路,这种现象被形象地称为道路拉链。7月16日从市城建局获悉,为彻底杜绝道路拉链现象,市政府要求城市道路和城市地下管线要统筹规划,同步建设。今后,新建、大修后的城市道路3-5年内不得再次挖掘。
随着城市建设快速发展,各种管线铺设的掘路施工量急剧增加,城市道路拉链现象时有发生,百姓不胜其烦。对此,市政府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按照《鞍山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规定,新建、扩建后的城市道路,5年内不准挖掘;大修后的城市道路,3年内不准挖掘。因特殊情况必须挖掘的,须经市政府批准,按有关规定收取挖掘修复费。城市道路冬季(指11月1日至翌年4月1日)不准挖掘,因抢修工程等特殊需要,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冬季挖掘,应按要求回填,并加收1倍道路挖掘修复费。经批准挖掘道路的单位,必须按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时间、地点、面积挖掘,不准擅自改变。如因情况变化,需要改变原审批内容的,施工单位必须重新办理手续,并按实际挖掘面积和时间交纳挖掘修复费和验收预付金。违反规定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立即停止挖掘,缴纳赔偿费,并处挖掘修复费1-3倍罚款。
据市城建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整治道路拉链现象的关键是在于施工前的合理规划布局、科学搭配组合以及各相关单位的协调配合。今年是我市街巷路改造量最大的一年,全市290条街巷路今年累计改造、大修、维修了111条。按照计划,所有道路改造工程9月30日前必须完工。改造这些道路之前,地下的管线、设施必须同步改造。昨日,市城建局召集煤气、自来水、供暖、电业等各相关部门召开协调会,要求首批维修改造道路的地下管线施工必须于8月5日前完成,第二批维修改造道路的地下管线施工必须于8月10日前完成。会上,各相关单位代表分别对工期进行了承诺。市城建局要求各相关单位打好提前量,对市内所有道路的地下管线、设施进行检查,合理规划,避免道路拉链现象的发生。同时,市城建局今后将加强与各相关单位的协调配合,各条计划施工道路的路段示意图及工期计划将提前12个月发送到各相关地下管线施工单位。
该负责人还向记者介绍,各居民区内的道路管理工作由各城区负责,按照《鞍山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补充规定》,各住宅区凡需要维修改造自来水、煤气、供暖、排水等配套共用设施,涉及住宅区内道路、绿地等共用部位或共用设施设备的,施工单位或个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向区城建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获批准后方可施工,住宅区所在街道办事处对施工进行监管。施工单位或个人在施工后要恢复原状,由区政府城建部门进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