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改委公布鞍山市实行市场调节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16版)
近日, 为进一步加强实行市场调节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依据《辽宁省定价目录(2015版)》、辽宁省物价局《关于放开政府定价事项的通知》、《关于公布废止的价格政策性文件的通知》和《关于公布现行有效价格政策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精神,按照动态调整收费目录清单的原则,市发改委印发了《关于公布鞍山市实行市场调节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16年版)的通知》。
通知强调,经营者要合法诚信经营,明确告知委托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及服务价格等,并在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不得违反标准规范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监管,建立健全服务标准规范,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通知要求,各执收单位要严格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服务内容等有关事项,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通知明确,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依据相关文件规定,按照《鞍山市实行市场调节价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目录清单》内容,加强对执收单位收费行为的监管,坚决依法查处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持价格水平基本稳定,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